自今年起始, 全省范围内的市场监管系统着重关注民生消费领域当中, 那些被人民群众所强烈反映的、具有突出社会危害性的问题, 进而深入地去推进“铁拳”以及“铸剑”行动, 查办了一系列的违法案件, 切实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环境, 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如下:

一、临湘市有个市场监管局, 查处了临湘市的某加油站, 该加油站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95号车用汽油的情况, 这是一个案子。

在2025年9月24号的时候, 省市场监管局开展行动, 对临湘市某加油站所售的95号汽油展开监督抽样工作, 检验得出的结果表明, 95号汽油中的甲缩醛不符合《车用汽油》标准的相关要求, 进而判定为不合格, 并指定临湘市市场监管局针对此情况进行查处。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之后, 并未提出异议, 之后在2026年1月5日, 临湘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予以查处。经过调查发现, 涉案汽油的货值是17.31万元, 其违法所得大约为2.67万元。当事人所作所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临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 作出了这样的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获取的钱财2.67万元, 并罚款17.35万元, 将罚和没收的amount一共加起来是20.02万元。

二、洪江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了一起案件, 该案件涉及洪江市安江镇的某肥料店, 此肥料店销售的肥料级硫酸铵, 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在开展乡镇农资市场质量进行专项检查当其时, 洪江市市场监管局去往洪江市安江镇某肥料店抽检硫酸铵, 经检测发现其中氯离子指标并非合格, 于2026年4月3日时洪江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立案进行查处。经过详细查究, 涉案货值是9375元, 包含的违法所得为2804.4元。当事人之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洪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法律作出没收不合格肥料398公斤, 罚款9375元、没收违法所得2804.4元, 罚没加起来总计12179.4元这般的行政处罚。

三、株洲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了攸县的某家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该公司生产的烟花爆竹,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标准, 也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 还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此案已被查处。

2026年1月22日, 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线索, 该线索反映攸县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所售烟花存在安全缺陷, 就在当日, 株洲市市场监管局立案展开查处行动。经过调查, 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 针对企业库存的四款成品烟花进行现场抽样, 检验后认定其引燃装置、产品结构、材质均不符合烟花爆竹强制性安全标准, 库存中有1261箱不合格烟花, 货值为2.37万元。对于当事人的行为, 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同时也违反了该法第二十六条, 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 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该处罚内容为没收全部不合格烟花, 并且罚款3.79万元, 之后还通报了应急部门, 并且移送了公安部门。

四、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了一起案件, 是关于桃江县的某农资经营部, 该经营部涉及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

2026年3月19日, 桃江县的市场监管局, 依据《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把当事人正在售卖的、标有湖南某公司生产的“五洲丰”复合肥料进行抽样, 送去检验, 样品经过检验, 在2026年4月1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 报告显示“氯离子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5月6日的时候, 桃江县市监局对当事人展开立案查处, 当事人库存有涉案的不合格产品8吨, 也就是320包, 货值为2.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桃江县市监局依照法律规定, 作出了没收全部那些不合格肥料, 没收那个违法所得820元, 罚款3.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张家界市永定区, 有一个市场监管局, 它查处了一件事, 这件事是关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的某农资经营部, 该经营部在销售复合肥料, 而这些复合肥料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2025年11月, 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靠着农资抽检不合格报告去开展核查, 当事人所经营的复合肥料, 其氧化钾质量分数没达到标准。经过查证发现, 当事人在2025年6月, 从湖北省某公司那里购进了涉案的不合格复合肥7吨, 购进时的单价为2885元每吨, 涉案的货物价值是20195元。当事人的这种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 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等额罚款, 罚款金额为20195元, 这是行政处罚,同时, 将上游生产企业违法线索移送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开展跨区域溯源查处。(供稿: 执法稽查局 谢华定 王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