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 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持续强化食品、药品、产品还有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 从而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以及强大震慑, 为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的警示作用, 促使广大生产经营者坚守诚实守信经营底线, 严格按照依法合规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营造更为安全的市场环境, 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钢构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2026年4月9日, 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相关行动, 对于某钢构公司存在的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这种违法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相应处理, 具体是没收违法所得210.6元, 同时施加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于2025年9月17日, 经过监督抽检, 该公司所生产的金属面岩棉夹芯板, 其芯板密度、剥离性能以及粘结强度不符合所标称的GB/T23932 - 2009《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标准, 故被判定为不合格。经过调查发现, 在2025年9月, 当事人依据自然人付某的订购要求, 生产了金属面岩棉夹芯板, 其规格型号为950×100。除了用于监督抽检的产品之外, 当事人同批次生产的70.2米不合格金属面岩棉夹芯板, 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这个批次的金属面岩棉夹芯板, 其销售的单价是每米39元, 货值的金额为2737.8元, 生产成本是每米36元, 违法所得为210.6元。

当事人做出的上述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实施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

庆城县, 有个市场监督管理局, 去查处在某国际餐饮服务管理酒吧里, 向未成年人售卖酒的案子。

在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的时候, 地处庆城县的那个市场监督管理局, 针对某个有着国际餐饮服务管理之称的酒, 存在着面向未成年人去销售酒水这样一种违法之举, 按照法律程序就作出了如下处罚: 先是给予警告, 接着呢没收了违法赚取的二百七十八元, 最后还罚款一千六百元。

在2025年12月25日的时候, 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了庆城县公安局转来的案件线索转办函, 这份函称某国际餐饮服务管理酒吧有涉嫌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情况。经过调查发现, 在2025年12月24日晚上8时左右, 该酒吧存在容留3名未成年人饮酒的现象, 这3名未成年人是通过店内餐桌扫码点单的方式进行消费的, 消费金额总计为446元, 其违法所得一共是278元。

此外经进一步查明, 当事人的酒吧, 未曾张贴“禁止未成年人入内”这一标识, 并在执法人员于现场作出检查行为后, 则由当事人自己经过打印制作而成“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标识, 之后此标记已被张贴在了酒吧门口玻璃之上。

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是因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且该局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案例三

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某电梯有限公司, 该公司存在这样的情况, 即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来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这形成个案件。

2026年3月13日, 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某电梯有限公司, 存在未依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来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依规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0月30日, 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发现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甘K02651(21)的电梯, 其最近一次维保记录日期为2025年10月21日, 登录甘肃省特种设备监管全周期集成应用平台显示, 维保耗时27分钟, 执法人员依法调出该电梯轿厢内的监控录像, 在该时间段未发现有维保人员进入该电梯轿厢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经调查, 此次维保属于虚假维保。

当事人做出了上述行为, 此种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以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 -2017 的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还有第六条规定。华池县市场监督所实施监管行为, 依法行使职权职责, 进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6年5月26日, 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针对的对象是镇原县某口腔诊所, 该诊所存在多种违法行为, 其一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其二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三为未定期做这么些操作, 具体包括检查、检验、再者校准, 然后保养以及维护医疗器械。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律规定, 对此作出了相应处罚, 处罚内容先是给予警告, 接着没收过期牙科综合治疗机1台, 并且罚款5000元。

2026年3月19日15时, 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对镇原县某口腔诊所开展日常检查, 于治疗室内查出一台正在使用的牙科综合治疗机已经过期, 经核查, 该牙科综合治疗机归属第二类医疗器械, 生产日期是2016年2月, 使用期限合计5年, 到检查当日投入使用已超5年期限, 该设备购进价格4800元, 货值金额亦为4800元。

另外查实, 当事人设有缺失器械货源筛选审核的情况, 未能推行定期施行的检测鉴定与指标判断校正管理工作及技术更新作业方式的办法标准处理办法且未进行记录。

上述当事人的这些行为, 违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当中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以及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九)项的规定, 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

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店擅自配制化妆品案

在2026年5月28日那天, 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某酒店擅自配制化妆品这种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 这个处罚是没收分装工具, 并且罚款2000元。

在2026年4月25那天, 有消费者进行了举报, 举报的内容是某酒店存在化妆品灌装方面的问题, 并且要求进行查处。之后, 执法人员马上赶赴到了现场去开展检查工作, 在客房卫生间以及员工宿舍里, 发现了286个没有法定标签信息的壁挂式按压器, 里面装的是洗发液和沐浴液, 还发现了5个叶蓓沐浴液包装空桶, 4个叶蓓洗发液包装空桶, 以及1个灌装工具。经核查发现, 上述那些产品, 是当事人把所购进的大桶装洗发液、沐浴液这类化妆品, 私自进行灌装, 将其灌进客房卫生间壁挂式按压器里, 然后提供给住店的宾客去使用, 并且没有标注产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信息、主要成分、保质期等法定要求的标签内容。而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以及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又经查明, 该酒店, 从甘肃佰胜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处, 购进了3批次化妆品, 其货值金额为6400元。并且, 当事人, 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之后, 自行把壁挂式按压器, 及其内剩余的化妆品, 进行了更换销毁。

当事人在上面所做的举动, 违背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当中的规定。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凭借《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当中的规定, 作出上面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县某餐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6年1月7日那天, 对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来说, 在某餐饮店存在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这一违法行为情况下, 其依法作出了对该店罚款5000元这样一个行政处罚的事情。

2025年9月16日, 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 发现当事人所使用的餐具、饮具以及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 其消毒情况未达标准。该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其在限期内改正此项违法行为。2025年9月24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使用的水杯以及小碗进行抽样并且送检。经过抽样检验, 发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 -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 得出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做出的上述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实施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七

合水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了, 某某便利店, 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销售烟草制品的案件。

在2**6年1月26日那天, 合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针对某某便利店存在的, 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下, 销售烟草制品的这种行为, 依照相关规定, 做出了给予罚款722.7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6日, 合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 合水县的某某便利店内存在着有待销售的烟草制品, 并且当事人没办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过查证, 当事人是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下, 从2025年11月起, 在县城的其他烟草专卖零售店陆续回收了烟草制品, 这些烟草制品有35种品牌规格, 共计213盒, 货值为3613.5元, 准备用于销售。

当事人做出的上述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合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里面的规定, 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八

正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为未成年人提供酒水服务案

2026年5月20日, 有个地方叫正宁县, 那里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某一家餐饮店, 这家店存在为未成年人提供酒水服务的违法行为, 该局依据相关规定, 遵循法定程序, 依法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 并且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6的2月14日这一天, 有消费者进行举报, 称正宁县那里的某家餐饮店铺,给未成年人提供了酒水方面的服务 , 致使他自己的孩子喝醉了酒进而住院 , 所以他要求对该店铺展开查处。执法人员马上前往现场,去开展相关检查。经过调查 , 在2026年2月13日的23时左右 , 有未成年人李某以及王某去到了某家餐饮店铺里进行消费。这家店铺的服务人员, 没有对这二人的身份做进一步查验。这二人在店内团购了每瓶是275ml的百威啤酒12瓶 , 支付了130元 ;之后又现场消费了330ml的西夏X5啤酒8瓶 , 付款48元 , 总共消费金额是178元。凌晨1时许时, 两名未成年人饮酒, 直至该时刻, 后经该店服务人员在电梯口发现这2个人饮酒致使过量了, 意识处于不清状态, 还伴有呕吐情况, 随后拨打急救电话将他们送院去治疗。

当事人做出的那些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正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做出了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