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得鑫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也就是当事人, 其所经营的胡萝卜, 经专业人员抽样检验后发现,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 - 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最终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现在将核查处置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告, 内容如下:

一、2026年6月11日,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

人把食品安全监督拿过来抽检, 抽的是那一经营着的胡萝卜, 这抽样给到了湖北沽源检测有限公司来做检验处理, 就噻虫胺这项目的情况, 不符合GB2763 - 2026所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那么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那般要求标准得出的结论是不合格, 在2026年7月9号这天, 我局在执法的那些人员, 依法依规地给当事人这么来送达检验报告, 还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 一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借助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管理办法》的那些特定规定, 马上着手开启流通环节的核查予以处置的相关工作, 同时进行立案开启展开调查的相关工作。

经核查得知, 当事人所经营的那般胡萝卜, 是在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进行购进的, 其购进的数量为十公斤, 购进之时的价格是每公斤两元, 而销售数量同样是十公斤, 销售价位是每公斤五点六元, 销售所获金额总共是五十六元整。一直到检验报告送达之际, 那一批次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胡萝卜已然全部销售完结了。

二、那些当事人做出的上述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针对此情况, 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进而作出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所需遵循的, 以事实为切实依据, 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 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结合对此案而言的诸多相关事实、证据、情节与后果, 当事人诚实地呈现出供货商资质、付款清单、快检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切实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并非出于主观故意, 能够如实体现其进货的来源, 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害, 其所经营的胡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非由其导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详细规定, 当事人所处状况符合能够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基于此, 本局经过审慎考量后作出决定, 对当事人给予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结果。

三、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缘由在于, 那个当事人在买了胡萝卜之后就直接去售卖, 根本没有进行任何的加工处理, 这种情况极有可能是种植的环节引发的。要去完备菜品从采购到存储再到销售的各个环节, 切实履行好索要相关证件票据的义务才行, 行为举止要规范, 好好加强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学习喔!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