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徐朝贸易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有一件事, 是关于我所负责的分局去进行调查的, 这件事是南宁徐朝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涉嫌冒用张洋的身份信息从而来骗取公司设立登记, 目前, 这件事已经调查结束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接下来会这样做: 现将我分局正打算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撤销的内容, 向相关方面告知接下来要说的这些喽:

经由核查得知, 有当事人, 在2015年12月16日这个时间点, 向我分局呈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还有《南宁徐朝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以及《南宁徐朝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另外还有《张洋身份证复印件》这些材料, 以此来申请设立登记, 并且在2015年12月17日的时候, 获得了核准。

2026年6月, 张洋, 进行实名投诉, 投诉南宁徐朝贸易有限公司, 该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设立登记, 南宁徐朝贸易有限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递交的材料里, 那个“张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有效期为2010.05.27至2020.05.27, 不是有效证件复印件, 张洋于2015年10月23日, 在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开发区派出所, 补办了新的居民身份证。

我分局, 有检查人员, 对南宁徐朝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 进行实地核查。核查过后, 发现南宁徐朝贸易有限公司, 已不在登记住所, 开展经营活动。

总的来说, 当初南宁徐朝贸易有限公司在申请进行设立登记这个行为的时候, 被怀疑存在冒用张洋身份证信息这种情况, 进而借此骗取公司设立登记, 此行为侵犯了张洋的合法权益。本分局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撤销于2015年12月17日时针对南宁徐朝贸易有限公司做出的设立登记许可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还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南宁徐朝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利害关系人具备进行陈述、申辩, 并且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南宁徐朝贸易有限公司, 以及那些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从收到这个告知书开始计算, 在往后的五个工作日时间里, 要是没有去行使陈述的权利, 没有去行使申辩的权利, 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话, 那就相当于视为放弃了这个权利。

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是梁龙与任蓉, 联系电话为0771至5816880。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