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以来, 涉及以向生产经营者进行索赔当作职业 的职业索赔情形日益显著, 部分职业索赔人恣意利用投诉、举报、诉讼等这类维权路径, 凭借“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相关法律制度, 达成高额索赔的目的, 甚至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存心谋划制造违法生产经营呈现出的假象, 施行敲诈勒索、诈骗等一类违法犯罪之举, 对消费维权环境予以破坏, 使市场交易秩序陷入紊乱, 损害生产经营者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如何对职业索赔方面的问题予以规范呢? 于1月29日这天, 最高人民法院, 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还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这三者联合起来发布了规范职业索赔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 , 其目的在于发挥那些典型案例能够起到的警示、教育以及指引作用。
一是进行分类施治, 实施精准施策。本次发布的案例之中 , 存在职业索赔人购买不合格食品之后 , 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案例。同时也有通过餐馆就餐投放异物 , 以及伪造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等方式来敲诈勒索 , 进而骗取财物的刑事案例。行政执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的法网, 司法机关织密维护秩序的法网,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特点,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情节, 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来区分处置, 依法支持合理的维权行为, 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的鲜明立场, 彰显了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彰显了坚决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二是对权益予以保护、将秩序加以维护,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 这两者既依法把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又依法把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既依法对正当维权予以保护, 又依法对职业索赔进行规范、对违法索赔加以惩治。在案例五中, 石某于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把过期食品买下, 提起诉讼来请求赔偿, 法院判决各个商家在满足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之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有利于促使商家把违法行为纠正过来, 也有利于让广大消费者能够安心消费。在三个刑事案例之内, 行为人借助虚构产品质量问题等诸多办法, 朝着商家索要高额赔偿, 以此来骗取高额退款, 这属于是假借索赔的名义而去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此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 办案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惩处, 最终有效地整治了违法索赔所产生的混乱现象, 成功维护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 是部门协同, 而且要标本兼治。行政执法机关, 以及司法机关, 增强彼此的协作配合。完善民行衔接, 完善民刑衔接, 完善行刑衔接。其处在处理投诉之际, 处在办理举报之时, 处在办理民事案子当中, 一旦察觉到涉嫌犯罪的情况, 便得马上移送至公安机关, 交由公安机关依规来追究责任。而且得全链条去惩治违法索赔这般的行为, 一同来守护法治的秩。在三个刑事案例里头, 于市场监管部门那儿, 当其接到生产经营者所反映情形以后, 就积极地去展开调查。一旦发觉有涉嫌犯罪的, 就及时地进行移送。相关的人员, 就被依照法律来追究了刑事责任。凭借协同发力,促使源头治理得以推进, 监督规范生产经营、加强整体内部管理, 自根源处实现市场净化、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目的。在案例四中, 审理法院发出用以改进竹笋生产工艺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竭尽全力探寻将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互结合起来的全新路径, 以此推动当地竹笋行业能够健康发展。在案例五中, 审理法院发出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进行监管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展开一系列整治工作, 规范乡村超市的经营行为, 达成了治标且更治本的出色成效。
接下来, 人民法院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人民检察院也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同样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情合理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在支持消费者正当合法诉求的基础上, 做好规范职业索赔工作、做好惩治违法索赔工作, 积极营造让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的环境、积极营造让经营者可以安心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此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以此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于餐馆进行就餐期间, 存有恶意行为去投放异物,接着以此来要挟商家, 进而索取财物这种情况的,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案情】2024年1月, 被告人苏某, 因在餐饮方面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从而被实施行政拘留。同年3月到4月期间, 苏某在北京市众多餐馆就餐之时, 故意把事先准备好的蟑螂投放到饭菜当中, 凭借吃出蟑螂以及举报餐馆违返食品安全法这种方式来要挟餐馆, 五次向餐馆提出免单要求并且索要赔偿, 其中有四次成功索得钱款, 总计金额为1663元。餐馆向北京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后, 北京市场监管部门实地核查餐馆后厨, 查阅现场监控录像, 排查投诉举报数据, 发现苏某以相同方式在多家餐馆索赔, 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于是移送公安机关, 之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苏某, 检察机关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对苏某提起公诉。
【说法】进行审理的法院觉得, 名叫苏某的被告人有着非法霸占的目的之存在, 不一次勒索其他人财物多次,他当时那个行为已然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一罪名。源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即(法释〔2013〕10号)中存在着第二条规则规定可得情况是这样, 表示在一年以内的时候曾经因为触犯敲诈勒索被有过行政处罚的, 敲诈勒索公共财物以及个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能够依照依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确立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予以确定。曾于2024年1月, 苏某因敲诈勒索被予以行政拘留, 在本案里,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达1663元, 此情形能够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到案后的苏某认罪且悔罪, 还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进而取得部分被害单位谅解, 依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苏某犯罪情节较轻, 不存在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所以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 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并且处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些年来, 有一些违法乱纪之人, 利用经营者心忧不良影响传播开来的心理, 于用餐之时恶意编造食品安全状况存在问题, 凭借此来要挟经营者, 进而索要高额赔偿额度, 损害商家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件当中, 被告人苏某曾经因为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而遭受行政处罚, 然而却不考虑就此悔改, 依旧借着同样的手段来制造案件, 恶意营造商家违法违规进行食品研制出售的虚假情形, 朝着商家要求索赔回报, 严重地让餐饮业的经营秩序出现混乱状态, 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惩治。检察机关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 市场监管部门同样积极研究此类监督规则, 二者还建立线索研判会商机制;在日常执法当中,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进行查处, 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便及时移送;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畅通行刑衔接渠道因而形成工作合力, 依法借助刑事手段打击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 以此为构建公平竞争的餐饮市场环境提供坚实保障。本案的查处对那些以职业索赔为业者起到警示作用, 促使其守法守规并且诚信交易。
(二)抱有恶意, 在食品的外包装里面塞入异物, 进而要挟商家, 还索取财物, 这种行为是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2022年6月, 有个时间段一直持续到2024年4月这种情况, 被告人向某自己单独行动, 亦或者是, 先后和被告人简某、郑某等一些人, 前往了像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等好多不同的地方, 这些地方有超市、便利店、咖啡店等场合, 向某用事先专门准备好的钢针, 让钢针把食品包装袋扎得破开, 做完这个举动后, 又把毛发或者钢丝球塞在那包装袋子里面, 之后呢, 就以食品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当作理由, 要求商家给退款, 还要去索要高额的赔偿。要是商家提出了质疑, 向某他们这些人就会用通过网络平台去曝光, 或者是朝着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这样的方式方面条件, 更严地要挟商家, 并且索要钱款。安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零售店反映后, 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同类食品的包装呈完好状态, 品质也行之完好, 向某却有为要挟之类举动, 于是协助店铺报警, 后公安机关立案开展侦查抓到向某等三人, 检察机关按敲诈勒索罪相关规定依法并针对向某等人提起公诉, 向某作案达60余次, 获得并掠得钱款2.4万元, 简某作案有50余次, 获得钱款2万元, 郑某作案计8次, 获得钱款0.24万元。
依据【说法】, 审理法院作出判定, 认定被告人向某、简某、郑某,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故意朝着密封包装的食品之内投放异物, 接着又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作为因由来勒索商家, 当中呢, 向某、简某多次进行敲诈勒索, 且数额是较大的, 再者郑某也是多次敲诈勒索 , 他们的这些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向某、郑某投案自首了, 简某坦白了罪行, 这三名被告人都自愿认罪认罚, 并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基于此, 依法是能够从轻处罚的。依据此情况, 判处犯罪行为人向某, 使其获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还施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处罚;判处犯罪行为人简某, 令其因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处以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犯罪行为人郑某, 因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予以缓刑一年期满后执行的处理, 并且处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充分庇护, 激励消费者进行正当的维权行为, 与此同时, 依据法律对违法索赔展开惩治, 严厉打击借着索赔这个名头而施行的违法犯罪行径, 进而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 被告人向某个别一人或者伙同他人, 借助把异物恶意添加至密封的食品袋里、虚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这样的手段来向商家进行勒索, 于多个地方反复作出违法之事, 从而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一种犯罪模式, 对商家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理应依照法律予以惩处。这种类型的案件有着数额微小、次数繁多、范围宽广的特性, 商家易于选取息事宁人, 长久这样下去, 就会致使市场预期削减以及市场秩序遭受损害, 办案机构依照法律打击违法讨要罪, 精准拿捏这类犯罪行径与正常维权行径、普通违法行径之间的界限, 当构成犯罪时绝不纵容, 特别像对待 职业化、团伙化一类的违法分子坚决给予严厉打击, 着重发挥警示、震慑效力, 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三)通过虚构买家的相关信息, 以及利用商品质量问题这种手段, 进而骗取商家财物的行为, 是能够构成诈骗罪的。
如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2023年4月起的时候, 被告人黄某、张某以及高某, 在江苏省徐州市展开合伙行动进行电商经营。同年6月到8月期间, 黄某等人先后组织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五人, 借助伪造买家快递单的方式, 还有食品包装袋胀袋以及漏气的视频、照片等等手段, 在网络平台上虚构某食品公司所生产的鸡爪有着涨袋、漏气等食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以此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总计9万余元。该公司向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后, 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展开现场核查工作, 进行数据分析工作, 开展证据收集工作, 经研判认为存在涉嫌诈骗犯罪情形, 遂与公安机关协商介入。之后, 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立案侦查, 成功将黄某等人抓捕归案, 随后检察机关依照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对黄某等人提起公诉。
判定法庭觉得, 被告黄某一众是以非法占有当作目的, 编造虚假情况、隐匿真实情形, 多次欺诈他人财物, 当中黄某等四人的数额处于巨大范畴, 另外四人的数额属于较大范畴, 他们所实施的行为都已然构成了诈骗罪。黄某于共同犯罪里是主犯, 并且还是累犯,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从重惩处。黄某等人归案之后具备坦白情节, 自愿承认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退还赔偿被害公司遭受的损失并且获得了谅解, 依照法律能够从轻进行处罚。照此, 经由诈骗罪方面裁判, 判定被告人黄某获刑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同时需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针对其余被告人, 依靠其犯罪情节状况, 予以不同程度刑罚安排。
近年来, 违法索赔犯罪手段持续翻新, 除了那种向商家施展压力以敲诈勒索高额赔偿款的, 通过捏造产品质量问题的常见模式外, 部分不法人员盯上特定商家, 虚构商品交易以及商品质量问题, 借此骗取侵占钱财,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秩序。在本案当中, 被告人黄某等人原本从事电商经营,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伪造买家凭证, 伪造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视频, 还骗取商家巨额商品退款, 应当依法以诈骗罪进行惩处。办案机关加大释法说理力度, 促使涉案人员退还赃款, 助力企业追回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依法协作打击以及治理违法索赔牵扯出的众多社会问题, 坚定遏止敲诈勒索、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不断蔓延的态势, 并且强化网络治理以及舆论引导工作, 全力营造出清正廉明的市场环境,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按合理生活消费来设定界限, 对职业索赔人超出生活消费需求的高额索赔行为加以规范、制约。
【案情】曾某, 在 2023 年 10 月 24 日, 于陈某那里, 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所生产的, 共计 45 件的鲜竹笋, 每件为 4 袋, 每袋是 5 斤, 经计算可得 4 袋每次 5 斤共这样的 45 件总计为 900 斤, 其保质期是 10 个月, 每件单价是 200 元, 总共合计为 9000 元。购买之后, 曾某把所购的其中一袋竹笋送去检验, 得出的结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本案当中的这些鲜竹笋之外, 曾某还在 2023 年 10 月 21 日购买了 100 件干竹笋, 这 100 件干竹林相关情况已另案起诉。曾经有个人姓曾, 他陈述说, 所购买的新鲜竹笋, 是为了在2024年春节的时候, 给他父亲的80岁寿宴准备的, 所购买的干竹笋, 是为了回赠那些来参加寿宴的亲友所准备的, 可是, 因为某些原因并没有实际去操办这个宴席。曾某说的这些情况, 都没有证据能够用来证明它。然后, 曾某就去起诉陈某以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 要求对方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审理的法院觉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有着这样的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之外, 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要是不足一千元的话, 那就为一千元, 不过,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况除外。某农副产品加工厂其所生产的竹笋, 被陈某销售, 当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系生产期间致使的问题, 陈某作为销售者, 当其进货时已然尽到了查验义务, 因而陈某并不属于那种销售“明知”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 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是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曾经有某个人, 这个人是曾某, 曾某购买了涉案的竹笋, 其重量达到了900斤之多, 这远远超出了他日常生活所需要的量, 并且他没办法证明这些竹笋有合理的用途, 再结合他在短时间之内大量购买以及送检这类事实, 是能够认定曾某明明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旧购买并进行索赔的。全面权衡评定鲜竹笋的保质期, 以及普通消费者平常一般日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诸多考量因素, 进而认定曾某个人连同其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所需的范围是 1 件包含 20 斤的竹笋(价款是 200 元), 最终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给付曾某惩罚性赔偿金 2000 元。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确立了, 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以内, 支持职业索赔人所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本案裁判结果, 与司法解释精神相一致, 既有助于, 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 又便于, 防止职业索赔人, 凭借恶意高额索赔, 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恶化营商环境。审理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 跟当地市场监管部分、行业协会一道共同用力, 助力地方企业改善生产工艺、提高提升产品质量。由积极探索相关新路径的市场监管部门引导的, 曾被采用为团体标准的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地方标准, 达成让并非单一主体的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以及地方特色产业共同获得利益的目标, 保证食品安全且推动当地竹笋行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石某于2023年5月7日, 在某超市购买了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一袋, 价格为28元, 该包装标签标明生产日期是2022年8月1日, 保质期为8个月, 石某以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提起诉讼, 请求退还购物款28元, 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某超市辩解称石某属于职业索赔人, 其是以索赔为目的去购买商品, 并不在食品安全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围之内, 所以拒绝支付赔偿金。经过调查发现, 石某在2022年11月到2024年3月这个时间段内, 于当地各个不同的乡村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 之后依照相同模式展开索赔行动, 还向法院提起了多起诉讼。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一种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还有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经营者售卖已经超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这属于明明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却依旧进行经营的行为, 消费者有权利要求经营者对损失予以赔偿, 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倘若惩罚性赔偿金的金额不足一千元, 那么就按照一千元来处理。不知是哪个超市, 向石某售卖了明明本身肯定是过期的食品, 如此一来石某就拥有了请求该超市把价款退还, 并且支付惩罚项赔偿金的权利。对于“晓得所售卖的是假货还进行购买”的人所提出来的要超市支付惩罚性赔偿这样的请求, 是应当在普通消费者正常理性有的和生活消费需求相匹配的范围情况内进行合理化支持的。有一回石某在这个超市买了一只某品牌的麻油鸡, 这个购买数量并没有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求的范围, 所以法院判这个超市向石某退还所付价款, 并且支付1000块钱的惩罚性赔偿金。石某针对当地不同乡村地方的超市售卖过期食品行为提起的诉讼, 全部都是按照相同规则展开审判的。
在审理法院受理案子的进程里头, 察觉到, 鉴于乡村超市经营者以及乡村消费者欠缺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识, 致使当地的乡村超市极易出现售卖过期食品这个状况, 所以赶忙制作发出用来强化对乡村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进行监管的司法方面的提议。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了相关线索之后, 快速实施一系列的整治工作, 全方位提高乡村食品市场规范的标准化程度, 从根源上防止过期、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进入市场参与流通。
食品的安全状况, 关联着人民群众身体的健康状态, 连带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谐局面, 在合理生活消费所需范围以内, 给予支撑职业索赔人所提出的食品安全方面惩罚性赔偿请求, 如此做法, 既能够让人民群众监督效应得以发挥, 又可以防止权利出现滥用情况, 还能够充分借助其进而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内容, 从根源之处去解决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乡村区域范围之内, 食品的安全基础相对处在薄弱态势, 石某提起的系列诉讼, 客观情况之下, 反映出当地乡村食品的安全保护状况, 仍然存在着短板之处。在办案进程里, 审理法院依据所察觉到的线索, 及时去制发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展开行动, 一同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从源头进行治理, 从而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给予愈发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