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的监管与维护_市场秩序措施_

_市场秩序的监管与维护_市场秩序措施

近年来, 职业索赔问题日益突显, 这类人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生, 他们滥用投诉、举报以及诉讼等维权途径, 借助“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 来实现高额索赔目, 甚至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假象, 进而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破坏了消费维权环境, 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 损害了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关于职业索赔问题该怎么进行规范? 在1月29日的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规范职业索赔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 目的在于发挥典型案例所具有的警示、教育以及指引作用。

一回是分类进行治理、精准给出策略。在这次发布的案例当中, 存在着在职业索赔人购买了不合格食品之后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方面的案例, 还有着借助餐馆用餐时投放异物、伪造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等手段来实施敲诈勒索、骗取财物的刑事方面的案例。行政执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 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 依法支持合理维权, 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特点, 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 依法支持合理维权, 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者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先是保护权益, 再是维护秩序。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 既依照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又依照法律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既依照法律保护合理的正当维权, 又依照法律规范职业索赔, 并惩治违法索赔的举措。具体到案例五中, 石某于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买过期食品, 而后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法院判定各商家在普通消费者相应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之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情况契合“过罚相当”原则, 这既有利于促使商家改正违法行为, 也有利于让广大消费者能够安心消费。三个刑事案情形里, 行为人运用虚构产品质量问题这般的些手段, 以向商家勒索高额的赔偿、骗取高额的退款, 是那种意在借用索赔名义而施行的犯罪活动, 此严重地侵害了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办案机关依照法律予以惩处, 作用是有效地整治违法索赔的乱象情况, 以此来维护出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市场井然的这样一种秩序。

首先这是部门协同, 要做到标本兼治,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这些要加强协作配合, 完善民行、民刑以及行刑的衔接。在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办理民事案件时要是发现有涉嫌犯罪的情况, 就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让其依法追究责任, 全链条惩治违法索赔, 以此共同维护法治秩序。有三个刑事案例, 在其中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者反映之后情况, 积极开展调查, 发现涉嫌犯罪就及时移送, 最后相关人员被凭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协同一起发力, 促使源头治理得以推进, 对规范生产经营进行督促, 强化内部管理, 从根源之处净化市场, 以落实“四个最严”这一要求。在案例四里, 审理法院发出改进竹笋生产工艺这个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去探索将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互结合起来的新路径, 使得当地竹笋行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在案例五中, 审理法院发出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治理工件, 对乡村超市的经营行为予以规范, 达成了治标并且更治本的良好成效。

随后, 人民法院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也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上, 在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之上, 规范职业索赔举动, 惩治违法索赔行为, 积极营造让消费者放心消费的环境, 积极营造让经营者安心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此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于餐馆进行就餐期间, 怀有恶意去投放异物, 进而以此来要挟商家, 还索取财物的这种行为,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在2024年1月的时候, 被告人苏某由于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而被实施行政拘留。同年3月开始持续至4月, 苏某身处北京市好几家餐馆就餐之际, 把事先就筹备好的蟑螂放置到饭菜里, 凭借吃出蟑螂以及举报餐馆违背食品安全法来当作要挟手段, 先后五次朝着餐馆提出免单的要求并且索要赔偿, 其中有着四次成功索得钱款, 总计金额为1663元。经由北京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有的餐馆反映之后, 借助实地核查餐馆后厨的方式, 凭借查阅现场监控录像的手段, 通过排查投诉举报有关数据等, 察觉到苏某运用同样方式于好多家餐馆提出索赔, 涉嫌进行敲诈勒索犯罪, 于是移送至公安机关, 随后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并且把苏某给抓获了, 检察机关依据敲诈勒索罪依法针对苏某提起公诉。

【说法】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持有这种观点, 被告人苏某, 其目的在于非法地占有, 他多次实施了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他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也就是法释〔2013〕10号文件中的第二条规定, 若是在一年之内曾经因为敲诈勒索而接受过行政处罚的, 那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时“数额较大”的标准能够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确定。苏某在二零二四年一月的时候, 曾经因为敲诈勒索的行为而被进行行政拘留, 在本案当中,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金额为一千六百六十三元, 这种情况能够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苏某到案之后, 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 退赔了被害单位全部的经济损失, 并且取得了部分被害单位的谅解, 依据法律规定, 这样的情形是可以从轻处罚的。考虑到苏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不存在再次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于其所居住的社区而言, 不会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所以能够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基于此, 按照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苏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同时另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些年, 某些违法人员, 利用经营者惧怕不良影响传播开来的心理。在就餐期间, 恶意编造食品安全问题, 借此威吓经营者, 索要高额赔偿, 侵害商家合法权益。此案件里, 被告人苏某, 曾因敲诈强迫餐饮商家, 遭受过行政处罚, 却不反思改正, 依旧用相同手段作案, 故意制造商家违规生产经营食品的虚假表象向商家索赔, 严重扰乱餐饮业经营秩序, 依据法律应当予以惩治。检察机关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 市场监管部门也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 并且它们建立了线索研判会商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里积极进行查处, 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况便及时移送,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畅通了行刑衔接渠道, 形成了工作合力, 依法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 为构建公平竞争的餐饮市场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 本案的查处, 对那些以职业索赔为业者起到警示作用, 其应守法守规并诚信交易。

(二)有恶意行为, 此行为是在食品外包装里面塞入异物, 之后以该异物为手段要挟商家, 进而索取财物这样去做的, 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 被告人向某, 独自或者先后和被告人简某, 以及郑某等人一块儿去到青海省、湖南省、浙江省、山西省, 等地儿周边的超市, 包括各种便利店、咖啡厅一类的场所, 用早前做了准备的钢针故意扎穿食品包装口袋, 将毛发或者钢丝球装填进入包装袋当中放着, 后来竟然凭借质量产生问题当做理由和托词让售卖商品的商户退钱还索要特别高额的赔偿款额, 如果商户对情形提出怀疑有所猜忌, 向某和其他人员索性动用通过网络专门设计的平台进行曝光, 或者是面向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投诉还有其他办法进一步去迫使、威胁商家并且讨要钱财款项。向某作案六十余次, 索得钱款二点四万元;简某作案五十余次, 索得钱款两万元;郑某作案八次, 索得钱款零点二四万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零售店反映之后, 经现场核查发觉该店的同类食品包装以及品质都完好, 并且向某存在要挟行为, 于是协助店铺报警, 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向某等三人,检察机关依据敲诈勒索罪依法对向某等人提起公诉。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 被告人向某、简某、郑某, 是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 故意朝着密封包装的食品里面投放异物, 之后再凭借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当作理由去勒索商家, 当中向某、简某有多次敲诈勒索行为, 且数额较大, 郑某也有多次敲诈勒索行为, 他们的这些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某、郑某进行了投案自首, 简某坦白了罪行, 三名被告人都自愿认罪认罚, 并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依法是能够从轻处罚的。依照此情况, 可以判定, 对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向某,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还要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金;对于被告人简某,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且处以人民币八千元的罚金;对于被告人郑某,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宣告缓刑一年, 同时处以人民币二千元的罚金。

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予以保护, 对消费者正当维权给予鼓励, 与此同时, 对违法索赔依法进行惩治, 打击借着索赔的名头去实施的违法犯罪方面的行为, 以此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方面的秩序。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 身为被告人的向某, 要么是独自一个人, 要么是跟他人结成团伙, 借助向密封的食品袋里面恶意放置异物这般行径、通过虚构食品存在质量方面问题的方式去勒索商家, 在非常多的不同地方反复地实施作案行为, 进而形成了相对而言比较固化的犯罪模式, 对商家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应当依据法律来进行惩处。这样的案件有着数额不大、次数较多、范围广泛特征, 商家易于选择息事宁人, 时间一长, 会致使市场预期降低、市场秩序受到损坏, 办案机关依照法律予以打击违法索赔罪行, 精准把控这类犯罪行为和正当维权行动、一般性违法行动的界区别, 对立项成罪名的绝不会手软, 特别是对于“职业化”“团伙化”的违纪人员坚决开展出击, 全面发挥出现警告使人警觉、震住使之害怕的效用, 维护处在正常状况的市场往来秩序。

(三)虚构出买家的相关信息, 以及使商品呈现质量问题, 借此来骗取商家财物的状况下, 是能够构成诈骗罪的。

【案情】2023年4月开始, 被告人黄某、张某、高某在江苏省徐州市合伙开展电商经营活动, 同年6月至8月期间, 先后来, 黄某等人还组织了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五人, 通过伪造买家快递单以及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等手段, 在网络平台上虚构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涨袋、漏气等食品质量问题, 进而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总计9万余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该公司反映之后, 展开了有关现场核查的工作, 进行了数据分析方面的工作, 开展了证据收集之类的工作, 据此研判觉得涉嫌诈骗犯罪, 于是商请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立案进行侦查, 把黄某等人抓捕归案, 检察机关依据诈骗罪依法针对黄某等人提起了公诉。

【说法】审理的法院觉得, 被告人黄某以及其他等人是带着非法占有这个目的的, 虚构了事实, 还隐瞒了真相, 多次去骗取他人的财物, 当中黄某等四个人是数额巨大, 剩余的四个人是数额较大, 他们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里系主犯, 并且还是累犯, 依照法律应当从重去处罚。黄某等人归案之后有坦白的情节, 自愿地认罪认罚, 退赔了被害公司的损失并且取得了谅解, 依照法律能够从轻处罚。按照这样的依据, 对被告人黄某按照诈骗罪的罪名, 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同时还要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对于其余的被告人, 依据他们各自的犯罪情节, 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

近些年来, 违法索赔的犯罪手段持续翻新, 除去那种捏造产品质量问题向商家施压, 借此敲诈勒索高额赔偿款的常见模式以外, 有部分不法人员盯上特定商家, 虚构商品交易乃至商品质量问题, 进而骗取并侵占钱财, 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秩序。在本案当中, 被告人黄某等原本从事电商经营, 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 伪造买家凭证以及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视频, 进而骗取商家巨额商品退款, 应当依法按照诈骗罪来惩处。办案机关强化释法说理工作, 对涉案人员进行退赃督促, 助力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 依法协同开展打击、治理违法索赔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行动, 坚决抑制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不断蔓延的态势, 还加强网络治理与舆论引导工作, 营造出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以此带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四)秉持着合理生活消费作为界限, 去规范那些职业索赔人超出了生活消费需求的高额索赔举动。

于2023年10月24日, 曾某在陈某那儿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所生产的45件鲜竹笋, 每件有4袋, 每袋5斤, 这样45件就是900斤, 保质期是10个月, 每件单价200元, 总计9000元。购买之后, 曾某把所购的一袋竹笋拿去送检, 得出的结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本案的鲜竹笋外, 曾某还在2023年10月21日购买了100件干竹笋, 这100件干竹笋已另案起诉。曾某讲, 所购买的鲜竹笋, 是为2024年春节时其父亲80岁寿宴准备的, 而干竹笋呢, 是为回礼给赴寿宴的亲友进行准备。不过啊就是因为某些缘由, 最终并没有实际去操办这个宴席。曾某所说的这些内容都是没有证据能够帮忙去证明存在的。然后呢曾某起诉了陈某与某农副产品加工厂, 诉求是要求对方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这般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之外, 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去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要是不足一千元的话, 那就为一千元, 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情况的除外。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所生产的竹笋, 被陈某销售, 此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是生产过程里出现的问题, 销售者陈某在进货之际, 已然尽到了查验义务, 所以陈某并不属于销售那些“明知”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 惩罚性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来承担。曾某购买了案涉竹笋, 其重量高达900斤, 这远远超出了他日常生活的需求, 并且他无法证明该购买具有合理用途, 结合他短时间内大量购买以及送检等诸多事实, 可以认定曾某是明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购买并进行索赔。全面考量鲜竹笋的保质期, 以及普通消费者平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诸多因素, 进而认定曾某其个人以及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所需范围是1件竹笋20斤(价款为200元), 最终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给付曾某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确立了裁判规则, 即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 支持职业索赔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的, 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裁判结果, 和司法解释精神相一致,一方面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职业索赔人, 通过恶意高额索赔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恶化营商环境。审理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 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一起, 共同帮助当地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针对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的地方标准, 被采用成为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将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互结合起来的新路径, 这既保障了食品安全, 又推动了当地竹笋行业能够健康发展, 最终达成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地方特色产业共赢的目标。

(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2023年5月7日, 石某在一定超市, 购了预包装食品某牌子麻油鸡一袋, 价格二十八元。其包装标签注明生产日期是2022年8月1日, 保质期八个月。石某因该超市售卖过期食品提起诉讼, 诉求退回购物款28元, 加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某超市称石某为本职索赔之人, 其因求索赔偿之目的采买物品, 不属于食品安全法所护消费者范畴, 拒绝给付赔偿金。经核查打听, 在二零二二年十一月直至二零二四年三月这段时间内, 石某于当地各个不同的乡村超市买到了过期的食品, 依照同样的模式去开展索赔行动, 朝着法院提起了多起诉讼案件。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要求,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营者进行销售已超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这属于明明知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旧进行经营的类属行为, 消费者有权利去请求经营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并且支付惩罚性的赔偿金, 倘若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情况, 那么则为一千元。向石某销售明知过期食品的某超市, 石某有着请求该超市退还价款以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应当在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之内依法支持对“知假买假”者所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石某于某超市购买了一只某品牌麻油鸡, 此情况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所以判决某超市朝着石某退还价款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石某针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过期食品提起的诉讼, 全部按照相同规则来进行审判。

在审理法院进行办案的进程当中, 忽然发觉, 鉴于乡村超市的经营者以及乡村消费者欠缺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识之缘故, 致使当地的乡村超市很容易出现售卖过期食品的状况, 是故便及时地制发了关于加强对于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予以监管的这般司法建议。当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相关的线索之后, 则迅速地开展了一系列整治工作, 全方位地提升对于乡村食品市场的规范化水准, 从根本源头去杜绝过期食品, 以及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进入到市场进行流通。

食品安全关联人民群众身体的健康状况以及社会的安定和谐状态。于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畴之内, 去支持职业索赔人人所提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之举, 一方面能够发挥出人民群众所具备的监督作用, 另一方面又能够防止权利出现滥用的情况, 再者还能够充分运用其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 进而从根源之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乡村地区的食品安全基础相对而言较为薄弱, 石某所提起的系列诉讼在客观层面上反映出当地乡村食品安全保护依旧存在着短板之处。办案场所之中, 审理法院因办案时所发现的线索, 及时去制发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闻此讯后迅速采取行动, 二者的共同作为推动着乡村里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去进行治理, 进而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给予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