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正天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504户企业:

你公司存在这样的行为, 即成立之后, 毫无正当理由, 超过六个月都没有开业, 又或是开业之后, 自行停业, 且连续六个月以上, 本局针对此行为启动立案调查, 此案现已调查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现将本局打算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以及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于下:

查明确认, 你公司于2024年和2025年期间, 没能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在法定的期限之内, 未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企业2023年和2024年度的年报, 并且还没有向社会公开企业年报, 将其告知广大公众。经过向国家税务部门核查, 你公司的报税情形呈现出异常状态。

在2026年5月12日, 我局以通过邮政公司(EMS)快递的办法, 朝着你公司于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以及《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然而, 有关执法文书由于无人签收, 进而被退回了。于2026年6月12日, 我局在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之上, 针对你公司发布了询问通知公告, 要求你公司在公告期限抵达我局, 去接受调查、进行申辩以及提交正常经营相关证据。可是, 你公司并未按照公告规定时间, 到达我局接受调查、申辩以及提交正常经营相关证据。

贵公司上述行径, 违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其内容为, 公司成立之后, 倘若无正当理由, 超过六个月未曾开业, 或者开业之后, 自行停业, 且连续六个月以上, 在此情形下, 公司登记机关有权,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不过, 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 则不在此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 第二百六十条的, 第一款规定, “公司成立后, 无正当理由, 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 自行停业, 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公司登记机关,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但公司, 依法办理歇业的, 除外”, 据此规定, 并, 斟酌相关情况, 拟, 对你公司, 作出如下处罚: 。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法存在, 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你公司所拥有的此项权利依然有效,依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你公司对于陈述、申辩的权利并未丧失, 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容, 你公司关于陈述、申辩的权利持续存在, 以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你公司还拥有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 倘若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并且未要求听证的, 那么就会被视为放弃此权利。

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指示, 此告知书自公告发布日起, 历经三十日全程, 便可视作送达。

联系人:刘江、黄戎生  联系电话:0771-5518506

联系地址:南宁市云景路30号二楼A205办公室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鼎正天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504户企业名单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