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成启食品有限公司广昌分公司等46户公司:
本局针对你公司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眼下该案件已经调查尾声告一段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制定的相关规定, 现将本局打算给出相关行政处罚所对应的内容以及事实详情、理由经过、依据条款等等讯息告知如下:
经过查证,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你公司在2023年期间, 没有依法参与年报公示, 在2024年期间, 同样没有依法参与年报公示。本局经由EMS邮政快递, 朝着你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 也就是经营场所那儿,去邮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然而, 因为无人签收, 并且电话也联系不上, 所以就被退回了。你公司此前并未在规定的期限之内, 向本局提供相关材料。基于此情况, 本局依法向着税务、人社、医保这三个部门, 发出去《协助调查函》, 其中, 税务状态处于是非正常户状态, 而且连续三年都没有申报记录, 人社部门那儿, 三年都没有登记记录, 医保部门的话, 也是连续三年都没有参保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成立后, 若没有正当理由, 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或者开业后自行持续停业达连绵绵绵六个月以上, 公司登记机关能够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不过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情况除外。你公司的行为违背了此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并且意图预备作出: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你公司在其合法规定的居住地点(经营场地环境位置部分)查找不到踪迹, 按照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中第八十二条编号里第一款的第五项具体条款规定, 现在进行采取公告这种方式送达相关信息。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里第四十四条条款内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例规定、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具体规定, 以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内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第二项具体表述、第六条相关条款规章、第七条规定要求, 上述所述你公司拥有权利能够进行陈述说明、进行申辩举动举动过程, 并可以提出要求举行听证这种相关请求。
这天起, 往后数三十日就是本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的用时, 这用时一到算送达。收到本告知书那日起, 五个工作日之中, 没施展陈述、申辩权利, 没提举行听证要求的, 就当作放弃这权利。
联系人:孙方华、邱欣良
联系电话分别是, 0794 - 8256122, 以及, 0794 - 8266169。
联系地址:抚州市迎宾大道1111号702室
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