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持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 只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线上监测同线下核查相融合, 因此依法查处了多起网络餐饮违法违规案件在此处。如今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意图在于以案释法,同时以案促改, 进一步把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压紧压实。此外通过这么做来引导餐饮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 从而用以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案例一:小店区某食品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6年4月17日, 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派执法人员, 前往印象城(太榆路99号)内检查某食品店, 该店制作售卖“牛肉锅盔”, 其店内电子显示屏、外卖平台商品页面, 都只标注原料是牛肉, 经现场核查, 发现制作该产品的牛肉馅配料里有猪肉成分, 然而门店经营区域以及网络供餐平台, 都没明示配料含猪肉的信息, 这容易让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解, 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依据法律, 当事人借商品说明、实物图片等手段搞虚假或是易引人误解的推行宣传, 此行为违犯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小店区市场监管局凭借《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马上改正违法的行为, 并停止搞虚假以及易引人误解的宣传, 还给当事人作出充公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小店区某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肥牛卷案
2026年4月18日, 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处于实地核查外卖平台入网餐饮经营者的行动中, 发现某小吃店所使用的精品肥牛肉卷出现感官异常的状况, 紧接着就抽取样本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表明, 涉案此精品肥牛肉卷被检测出含有猪、鸭源性成分, 这与产品标签所明确标注的“牛肉、牛脂肪、食用盐”不相符合, 此情况属于掺杂掺假食品。经过调查得知, 当事人总计购进了该批次肥牛肉卷2盒, 却并没有依法索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还把这些肥牛肉卷用于加工制作肥牛米线并进行销售。
其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情况是, 当事人进行了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相关行为, 该行为致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中的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条款的规定, 同时其经营行为也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所设立的规定。随后, 小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综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等诸多情节的情况下, 就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这样结果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迎泽区有一家餐饮有限公司, 采购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并且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起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还没有遵守该制度, 因此出现了问题, 属于这种情况的一宗案件。
案件情况说明如下, 在2026年1月8日, 迎泽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 对双塔汇商业广场里面的某餐饮有限公司, 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时发现, 店内正在使用的某品牌精制猪油已然开封, 并且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是能够提供该产品进货票据的, 也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以及产品检验报告的, 然而却没有按照规定, 提供相应的进货查验记录。
法律依据还有处罚情况是这样的, 当事人采购并且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去建立且未能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这般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里边的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同时也违反了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责令当事人马上改正违法行为, 给予当事人警告并且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有了相应处分了是得到了相应纪律得到了一些相应的处罚了。
案例四: 杏花岭区, 有某轻食坊, 其网络餐饮, 未按照规定, 使用一次性封签, 进行规范打包 , 从而构成案件。
2026年6月12日, 被开展检查的辖区某轻食坊, 是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借由“线上监测+线下核查”这般方式瞧上的, 而当事人其在美团平台进行入网经营, 且线下实体门店证照登记名称同线上网店名称是相同的, 但是呢这当事人所售外卖餐品, 于打包出餐这个环节, 并没有运用一旦开启随后就无法使其恢复原样的一次性食品安全封签去封好口, 这样一来就造成没办法切实有效地去防备在配送进程当中餐品被人给拆开、遭受污染之类风险, 这情况是涉嫌没有落实网络餐饮封签管理要求的。
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情况如下, 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对外卖餐饮食品开展封口包装操作, 其这种行为违背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此规定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之中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规定的第四十二条, 责令当事人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 要求其务必严格使用完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开启之后就不能够再次复原的一次性食品安全封签对外卖餐品开展封口打包工作。
案例五:杏花岭区某小碗菜网络餐饮线上门头与线下实体不一致案
2026年6月, 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单位线上线下一体化检查, 在此期间, 发现某小碗菜于美团、淘宝闪购、京东等多个外卖平台开设外卖店铺, 然而各平台所展示店铺门头并不相同, 在其中, 淘宝闪购平台店铺门头与线下实体门店实际招牌全然不一样, 存在线上经营信息公示不真切、不准确的问题, 之后, 执法人员经由平台截图、现场检查等途径固定了相关证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条款所述内容, 在于其未能对网店名称、实体经营门面招牌以及线上呈现的展示信息予以确保真实一致, 此为法律依从的源头规定。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了针对该规定的第四十二条条款内容予以执法, 责令当事人需在限定的时间范围之内完成予以整改的动作, 要达成统一各个平台店铺门头标识的实际动作, 对线上存在的不实展示信息进行修正, 并且还要构建起一种具备常态化特征的信息自己检查机制。
案例六: 食之处理区域布局不合常理之一店家, 于万柏林区处, 乃是一所参与露天真餐饮烤制为业界商业营店铺之场, 未循其所持之应达标准规正为食处加工行之控举案。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在2026年5月11日的时候, 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 在进行实地核查工作当中发现了情况, 在辖区之内有一家露营烧烤店, 这个店里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的布局, 是不合理的, 粗加工区域、烹饪区域、餐具饮具清洗消毒区域、食品原辅材料贮存区域等这些分区可是不够明确, 没办法有效地去落实食品加工过程控制的那些要求, 这么一来就存在交叉污染的那种风险了。
当事人未按要求规范食品处理区功能布局, 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加工过程控制,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是关于尖草坪区的某一家餐饮店, 它安排了没有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去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而且从业人员没有规范地穿戴口罩、工帽。
2026年3月25日, 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 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下线经营者之时, 发现某餐饮店, 存在从业人员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 且后厨工作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工帽等问题。
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情况是, 当事人安排那些没有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去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而从业人员没有规范佩戴口罩、工帽,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 责令当事人去改正违法行为, 并且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尖草坪区里面的某一家烘焙店, 被怀疑存在伪造情况, 还涂改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并且上传到平台进行经营, 对此展开案件调查。
情况说明如下, 在2026年4月20日, 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当中的执法人员呢, 是在排查外卖餐饮问题的进程里发现的, 有一家烘焙店, 它在美团、饿了么所谓的淘宝闪购以及抖音等这些平台上面都开设了网络店铺, 而且还上架了蛋糕类食品, 经过核查之后发现, 这家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记载表明的经营项目并不涵盖糕点类食品制售, 并且在饿了么还有抖音平台上传从而进行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照片和原件是不一样的, 这情况是经营者运用网络软件去涂改许可证照片, 私自擅自增加了“糕点类食品制售”这个经营项目然后上传到平台对外进行公示的。与此同时, 这家店在某些特定平台上所上传的有关店铺门头的照片, 和实际的门头呈现出不一样的状况。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对平台截图、视频资料以及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进行固定。
当事人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的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情况是, 当事人牵扯进使用虚假的、经过涂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面标识的信息, 然后进入网络当中提供餐饮方面服务的行为, 其进行的这个行为违背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里面记载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因为当事人有涂改国家机关所颁发证件这样的行为, 所以涉嫌刑事违法这个情况, 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面已经把这个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 要依照法律来进行处理。
案例九:晋源区某熟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介绍一下这个案情: 在2026年2月15日的时候, 晋源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 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这个过程当中, 发现有一家熟食店, 存在着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这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同时也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这就是涉及到的法律依据。晋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采取了依法没收涉案超出保质期食品的举措, 并且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阳曲县某甜品店环境卫生不整洁逾期未整改案
2026年3月31日, 阳曲县市场监管局在进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出现状况, 某甜品店食品操作区的物体摆放呈现杂乱情形, 垃圾桶没有盖住盖子,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不符合标准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其改正的通知书, 要求在限定日期内完成整改;4月7日再次检查时发现, 该店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完成整改, 环境卫生方面的潜在危险依旧持续存在。
当事人经营的场所, 没能维持通风、呈现整洁、保持卫生, 未达食品小经营店所需的卫生条件;其这般行为, 违背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阳曲县市场监管局依照该条例第四十三条, 责令当事人马上展开彻底整改, 还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