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职业索赔问题渐渐显著起来了, 这是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当作职业兴起的情况。有一些职业索赔人, 把投诉、举报并且诉讼这些维权途径滥用了, 依据“退一下进行赔偿十份”“退一下就要给予三倍赔偿”等法律制度, 想要达到获取高额赔偿的目的。甚至为了能获取非法利益, 故意去制造违法生产经营的假象, 实施敲诈勒索以及诈骗等具有违法犯罪性质的行为, 破坏了消费维权的环境, 扰乱市场的交易秩序, 损害及侵犯到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怎么去规范职业索赔方面的问题呢? 在1月29日这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了规范职业索赔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 其目的在于发挥典型案例存在的警示、教育以及指引的作用。
首先是分类进行施治, 精准地实施策略。此次发布的案例之中, 存在着职业索赔人购买了不合格食品之后, 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方面的案例, 同时也有着通过在餐馆就餐时投放异物, 以及伪造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等方式来进行敲诈勒索、骗取财物的刑事方面的案例。行政执法机关发挥作用, 致力于织就维护权益和秩序紧密法网, 司法机关具备效力与职能, 也一同参与织密法网。它们会精准地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 精准地掌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特点, 精准地剖析职业索赔行为的情节。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当作标准来进行区分处置, 对于依法支持合理维权的情况予以肯定, 对于不会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态度予以明确。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情况, 依照法律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如此这般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二是对权益予以保护、将秩序加以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 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切实保护 , 另一方面同样依据法律规定对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予以保障维护 ;一边依法对正当维权行动给予掩护 , 一边依法对职业索赔行为予以规范 , 同时对违法索赔行径实施惩治。在案件五中 , 石某于当地不同的各个乡村超市之内购买了过期食品 , 进而提起诉讼 请求给予赔偿 ,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判定各商家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所需范围以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此情形契合 “过罚相当 ”原则 , 这既有利于推动商家对违法行为加以纠正 , 又有利于使得广大消费者能够安心放心地去消费 , 确保各交易环节始终顺畅平稳。三个刑事案例里, 行为人借助虚构产品质量问题这类手段, 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 骗取高额退款, 这是打着索赔的名义去实施的犯罪活动, 严重地侵害了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办案机关依照法律予以惩处, 有效地整治了违法索赔的混乱状况, 维护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市场秩序。
一是部门协同, 二是标本兼治,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 民行、民刑、行刑衔接得以完善, 在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办理民事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 就连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全链条惩治违法索赔, 共同维护法治秩序, 三个刑事案例里, 市场监管接到生产经营者反映便积极开展调查, 发现涉嫌犯罪就及时移送, 让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靠着协同发力, 促使源头治理推进起来, 督查规范生产经营、强化内部管理一番, 从根源之处净化市场、落实“四个最严”规定要求。在案例四当中, 审理法院拟订改进竹笋生产工艺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踊跃探寻保护地理标志跟实施乡村振兴相融合的全新路径, 推动当地竹笋行业健康地发展起来。在案例五里面, 审理法院拟订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一系列整治工作, 规范乡村超市经营行为, 达成了治标更治本的出色成效。
之后, 人民法院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人民检察院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也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件事上, 会全面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 基于此, 规范职业索赔, 惩治违法索赔行为, 积极营造一种法治化营商环境, 让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 让经营者能够安心经营, 以此来服务和保障经济朝着高质量方向发展。
(一)于饭馆用餐之际故意投放异物, 进而以此要挟商家, 还索要财物的这般行为, 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2024年1月, 被告人苏某, 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 被予以行政拘留。同年3月, 苏某在北京市多家餐馆就餐, 期间, 其将事先准备好的蟑螂投入饭菜, 以吃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为要挟, 向餐馆要求免单, 还索要赔偿, 3月至4月, 如此这般五次, 其中四次索得钱款, 共计1663元。北京市场监管部门, 在接到餐馆反映之后, 借助实地核查餐馆后厨, 查阅现场监控录像, 排查投诉举报数据等办法。发现苏某, 以同样方式, 在多家餐馆提出索赔, 此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是移送公安机关, 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并且将苏某抓获, 此后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 依法对苏某提起公诉。
【说法】, 审理法院觉得, 被告人苏某存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多次去勒索他人财物, 其这样的行为已然构成敲诈勒索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条的规定, 在一年内曾经因为敲诈勒索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能够依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确定。2024年1月时苏某曾因敲诈勒索行为被予以行政拘留, 在本案当中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达1663元的这般情况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苏某到案之后表示认罪并且有悔罪表现, 还退赔了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了部分被害单位的谅解, 依法是能够从轻进行处罚的。鉴于苏某犯罪情节较轻, 不存在再犯罪的风险, 宣告缓刑针对其所居住社区不存在重大不良影响, 所以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据此情况, 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苏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期一年执行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并且要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年以来, 有一些违法乱纪之人, 利用经营者害怕不良影响四处传播的心理, 在就餐期间,恶意虚构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凭借这个来要挟经营者, 索要高额赔偿, 从而损害商家的合法权益。在本案当中, 被告人苏某曾经因为敲诈勒索餐饮商家, 遭受过行政处罚, 然而却不想着改正错误, 继续使用同样的手段去作案, 恶意制造商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假象, 进而向商家索赔, 严重扰乱了餐饮业的经营秩序, 依照法律应该受到惩治。检察机关在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 市场监管部门紧跟其后建立起线索研判会商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于日常执法里头积极展开查处行动, 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况便及时进行移送,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畅通了行刑衔接渠道, 合力形成工作力量, 依法律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 为构建公平竞争的餐饮市场环境提供坚实有力保障, 本案的查处, 对那些以职业索赔为业者起到警示作用, 使其守法守规, 诚信交易。
(二)那些怀有恶意之人, 在食品的外包装里面塞进一些异物, 以此来要挟商家, 去索取财物, 这种行为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自2022年6月起, 至2024年4月止, 被告人向某, 或是独自前行, 或是先后伙同被告人简某、郑某等其他人, 去往福建省各地, 以及湖北省各地, 还有江西省各地, 包括安徽省等地的超市、便利店、咖啡店各种各样的场所, 使用事先就进行了准备的钢针, 把食品包装袋扎穿了以后, 将毛发或者钢丝球装填至包装袋的内部, 接着, 用食品有质量问题当作理由, 要求商家给予退款, 并且索要高额的赔偿。要是商家提出了疑问, 向某等人就会利用通过网络平台曝光, 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各种各样的方式, 进一步地要挟商家, 进而向商家索要钱款。向某实施作案达60余次, 索得钱款共计2.4万元, 简某作案次数有50余次, 获取钱款2万元, 郑某作案了8次, 索得钱款0.24万元, 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零售店的反映之后, 经由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同类食品的包装以及品质都处于完好状况, 并且向某存在要挟行为, 于是协助店铺进行报警处理, 之后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并抓获向某等三人, 检察机关依照敲诈勒索罪依法对向某等人提起公诉。
审理的法院做出那般认为, 被告人为向某, 被告人为简某, 被告人为郑某, 他们是以将非法占有当作目的, 并且是故意朝着密封包装起来的食品内部投放进异物,之后又凭借商品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当作理由去使劲勒索商家, 其中呢, 向某与简某存在多次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 而且数额是属于较大这一范畴, 郑某亦存在多次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 他们那样的行为全部都已然构成了敲诈勒索这般的罪行。向某有投案自首, 郑某也有投案自首。简某交代自己的罪行, 三被告人全都自愿地去承认罪错并且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还退缴了全部违法所获取的财物, 依据法律规定是能够从轻给以处罚的。依据此情况, 对于被告人向某, 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金;对于被告人简某,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并且执行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刑;对于被告人郑某,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采用缓刑一年的方式执行, 还要处以人民币二千元的罚金。
法律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极为鼓励消费者正当维权, 与此同时依法惩治违法索赔行为, 严厉打击借着索赔名义实施的违法犯罪行径, 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在本案当中, 被告人向某独自或者结伙, 经由往密封食品袋里恶意添加异物以及虚构食品质量问题的手段敲诈勒索商家, 在许多地方反复进行作案, 从而形成相对固定的犯罪模式, 侵害了商家的合法利益, 应当依照法律予以惩处。这种类型的案件有着数额较小、次数较多、范围较广这些特点, 商家易于选择息事宁人, 长久如此, 将会致使市场预期降低, 会使市场秩序遭受损害。办案机关依照法律打击违法索赔犯罪, 精准把握此类犯罪行为同正当维权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对于构成犯罪的绝不姑息, 特别是针对“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分子坚决“亮剑”, 充分发挥警示、震慑的作用, 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采用虚构买家信息的方式、利用商品质量问题的由头, 进而骗取商家财物的这种行为, 是能够构成诈骗罪的。
2023年4月开始, 有被告人黄某, 也有被告人张某、高某, 他们在江苏省徐州市合伙进行电商经营活动。同年6月待到8月期间, 黄某等人先后组织了被告人杨某, 还有被告人孙某等多达五人, 借助伪造买家快递单, 还有通过伪造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以及照片等手段, 在网络平台之上虚构某食品公司所生产的鸡爪存在涨袋或是漏气之类食品质量问题, 进而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总计达到9万余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 在接到该公司反映之后, 展开了现场核查工作, 进行了数据分析, 还着手证据收集, 通过研判认定存在诈骗犯罪嫌疑便商请公安机关介入, 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立案侦查, 把黄某等人抓获归案, 后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依法把黄某等人提起公诉。
审判的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 被告人黄某以及其他等人, 是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的, 他们虚构了事实, 还隐瞒了真相, 多次去骗取他人的财物, 其中啊, 黄某等四个人所涉及的数额是巨大的, 其余四个人所涉及的数额是较大的, 他们这样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里是主犯, 并且还是累犯, 依照法律规定是应当从重处以刑罚的。黄某等人被抓捕归案之后有坦白具体的情况, 自愿承认罪行并且愿意接受处罚, 还退赔了被害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并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依照法律规定是能够从轻进行处罚的。借此依据情况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同时处以人民币五千元罚金, 针对其余被告人依据其犯罪情节来惩处不等刑罚。
近几年, 违法索赔犯罪的手段持续翻新, 除了那种通过捏造产品质量问题向商家施加压力, 进而敲诈勒索高额赔偿款的常见模式以外, 还有部分不法之徒盯上特定商家, 虚构商品交易以及商品质量问题来骗取、侵占钱财, 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秩序。在本案当中, 被告人黄某等人原本从事电商经营, 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 伪造买家凭证以及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还有视频, 以此骗取商家巨额商品退款, 应当依法按照诈骗罪予以惩处。办案机关加大释法说理力度, 促使涉案人员退还赃款, 助力企业挽回经济遭受的损失, 与此同时依法共同打击而且治理违法索赔以及其衍生出的社会问题, 坚毅遏制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不断蔓延的态势, 并且强化网络治理以及舆论引导工作, 全力营造风气清正的市场环境,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以合理的生活消费作为界限, 对职业索赔人超出生活消费需求的高额索赔行为进行规范制约。
2023年10月24日, 曾某在陈某那儿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产出的45件鲜竹笋, 每件单价200元, 总共9000元, 其中每件有4袋, 每袋5斤, 算下来总计900斤, 保质期是10个月。购买之后, 曾某把所购的一袋竹笋送去检验, 得出的结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外, 除了本案中的鲜竹笋之外,曾某于2023年10月21日还购买了100件干竹笋, 这部分已另案起诉。所购鲜竹笋, 曾某称是为2024年春节其父亲80岁寿宴准备的, 干竹笋是为回礼赴寿宴的亲友准备的, 然而因故并没有实际操办宴席, 曾某的这些陈述都没有证据能证明, 曾某向陈某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起诉, 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 其表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在此种情形下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之外, 还具有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赔偿金的权利, 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 那么就按照一千元来执行,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况除外。陈某所销售的, 是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竹笋, 该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是生产过程当中致使的问题, 销售者陈某在进货之时, 已然尽到了查验义务, 所以陈某并不属于销售 “明知” 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 惩罚性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去承担。曾某购买了案涉竹笋, 其重量高达900斤, 这远远超过了其日常生活所需, 并且曾某无法证明其有合理用途, 结合他短时间内大量购买以及送检等事实, 能够认定曾某明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旧购买并索赔。结合鲜竹笋保质期情况, 考量普通消费者平常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 确定曾某个人及其家庭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围是 1 件竹笋 20 斤(价款 200 元), 裁定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付给曾某惩罚性赔偿金 2000 元。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畴内支持职业索赔人所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 本案裁判结果跟司法解释精神相符, 既有益于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 又有益于避免职业索赔人借助恶意高额索赔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恶化营商环境, 审理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 跟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一同协助当地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那种在当地被视为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的地方标准, 如今被采纳成为团体标准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去探索, 将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互结合起来的这样一条全新路径 , 它既能够保障食品安全 , 又可以促使当地竹笋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 达成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以及地方特色产业共同获得胜利的目标。
(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案情】2023年5月7日, 石某于某超市购得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一袋 , 其价格是28元。该包装标签表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 , 保质期为8个月。石某因该超市对过期食品进行销售 , 遂起诉要求退还购物款28元 , 同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某超市辩解称石某是职业索赔人 , 其购买商品以索赔为目的 ,并非属于食品安全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 , 故而拒绝支付赔偿金。经核查, 石某在二〇二二年十一月至二〇二四年三月这段时间里, 于当地各不相同的乡村超市购得过期食品, 依照相同模式索求赔偿, 向法院提起了多起诉讼。
[说法], 审理法院觉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营者售卖已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属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经营的行为, 消费者有权利请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话, 那就为一千元。当地不同乡村的超市, 向称石某的人销售了明知是过期的食品, 石某因此有权请求超市退还价款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石某在其中一家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麻油鸡一只, 此行为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所以判决时认定, 应当要求超市在面向声称石某这样的消费者时, 如果该消费者并未做所谓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之事, 那就得遵循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畴, 依规支持其退还应得款项并赐予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 故而判决该超市向石某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千块。石某针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之过期食品现象提起的诉讼, 都按照相同的规则去进行审判。
办理案件工作进程里, 审理法院察觉到, 鉴于乡村超市经营者以及乡村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匮乏, 当地乡村超市存在比较容易出现售卖过期食品情况, 因而适时发出就强化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相关线索之后, 快速启动系列整治工作, 全方位提高乡村食品市场规范化水准, 在源头杜绝过期、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投入市场流通。
食品安全关联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以及社会的安定和谐。于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围以内, 去支持职业索赔人所提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 这既能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又能够防止权利被滥用, 还可以充分借助其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 进而从根源上面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乡村地区的食品安全基础相对较为薄弱, 石某提起的系列诉讼, 在客观上反映出当地乡村食品安全保护依旧存在着短板。审理法院依据办案期间所察觉的线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展开行动, 一同促使乡村食品安全问题从源头进行治理, 给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平安”给予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