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三市监处罚〔2026〕118号

三门峡泰岳典当有限公司:

本局立案调查你单位行为乃开业后自行停业, 且连续 6 个多月以上, 此案本局现已调查完结,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要求, 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 我局于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对你单位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告知公告, 此公告告知拟受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陈述、申辩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而你单位在此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 已经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时间, 没有在其登记的住所进行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作出决定, 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借助法定的途径没办法联系到你们单位, 我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来进行公告送达, 从本公告发布的日子开始经过30日之内, 就视作送达,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 就视作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始产生效力。

联系人:马  涛 王励勋   联系电话:2808818

联系地址:商务中心区湖滨大厦A座615

附件:三市监处罚〔2026〕118号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附: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监处罚〔2026〕118号

当事人:三门峡泰岳典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0997889845

居住地点: 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处, 是三门峡市地处于虢国路南面的第七街坊五号院, 五号院里的一号楼。一号楼的一层, 并是东边住户的门面房, 此门面房位于若水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茹仙

身份证件号码:411222********1521

按《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已被取消业务经营资质但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的公告》(〔2025〕57号), 三门峡泰岳典当有限公司业务经营资质已被取消, 且未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经调查发现, 当事人的经营期限在2020年5月15日到期了, 可是却没有去办理变更登记;从2017年1月6日开始, 就再也没有银行流水方面的信息了;在2017年1月5日的时候, 当事人已经在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湖滨区税务局办理了注销手续;邮寄出去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 被三门峡市邮政局因为“原址查无此人”、“电话空号”这样的原因给退回本局了;经过现场检查, 当事人登记的地址现在是被其他市场主体用来开展经营活动了, 根本没办法联系到当事人。由此可见,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那就是当事人于登记住所之处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时间都未曾展开经营有关的活动, 并且还没有去办理歇业登记这一事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已被取消业务经营资质但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的公告, 文号为〔2025〕57号, 该公告即《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已被取消业务经营资质但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的公告》, 它能证明当事人已被取消业务经营资质的事实。

2、当事人当中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之内的基本存在的信息, 以及经营有关主体歇业所发布告知的公告, 证实表明当事人经营相关期限到达截止时间可是却并没有去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并且也没有办理歇业登记这样的事实情况。

3、能够进行证明当事人已在税务系统注销, 多年未经营这一事实的, 是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湖滨区税务局核查后反馈情况的文件。

4、2026年4月10日, 有一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被邮寄给当事人。于2026年4月29日, 同样邮寄了该核查函, 寄给当事人。到了2026年4月11日, 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的原因, 将其退回本局。在2026年4月30日, 邮局又以“电话空号”的原因, 把它退回本局。这证明当事人无法通过邮寄方式和电话联系的事实。

5、2026年5月18日, 有一份现场笔录, 这份笔录能够证明, 当事人存在这样的事实, 当事人有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时间段, 当事人没有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6、门面房租赁合同, 还有情况说明在其中, 用来证明当事人存在这样的事实, 那就是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时间, 当事人都没有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7、询问笔录, 与当事人, 在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行的流水数据, 证明了当事人, 连续六个月以上时间, 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在2026年7月26日, 本局借助在当事人所登记的地址进行张贴, 以及在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cjg.smx.gov.cn)发布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公告(三市监罚告〔2026〕71号), 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 还有事实、理由、依据, 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 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判定, 当事人的这般行为的的确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此款规定为, 公司成立之后要是没有正当的理由超过六个月都未曾开业, 或者开业之后自行停止营业连续达到六个月以上, 在这种情形下公司登记机关能够对其吊销营业执照, 固然存有例外情况, 即公司依法办理歇业不在此吊销范围内。依此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然形成公司开业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指出, 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所明确所规定的内容,该内容表明若公司成立之后, 不存在正当理由, 并且超过半年时间都没有开业, 又或者是开业之后, 自行而导致停业其时长连续达到六个多月以上的状况在这种情形之下, 公司登记机关拥有相应权限, 可以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了, 除了公司依法依规办理歇业的这种情况之外。本局依照上述规定, 进而做出决定, 给予当事人于下述方面进行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若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存有不服之情, 那么能够在接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日起六十日之际, 朝着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去申请行政复议;与此同时, 你单位还能够在历经六个月的阶段内,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朝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你单位是以怎样进行申请行政复议情形或者以何种方式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 本行政处罚是不会停止执行的。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