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 以向生产经营者进行索赔作为职业的职业索赔问题, 一天比一天明显地显现出来, 有一些职业索赔人, 滥用投诉、举报, 以及诉讼这类维权途径, 运用“退一赔十”, 跟“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 以此达成高额索赔的目的, 甚至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恶意去制造出违法生产经营的假象状况, 进而实施类似敲诈勒索、诈骗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 最终破坏了消费维权的环境, 搅乱了市场交易的秩序, 还损害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索赔问题该如何进行规范呢? 在1月29日这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 , 其目的在于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 , 教育作用以及指引作用。
一为分类进行医治、精确地实施策略。此次发布的案例, 存在职业索赔人购买不合格食品之后要求经营者给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案例, 还有借助餐馆就餐时投放异物、伪造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诸如此类方式进行敲诈勒索、骗取财物的刑事案例。行政执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 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相关情况, 依法支持合理维权, 不支持超出此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同样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特点, 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有关情形, 依法支持合理维权, 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其二是对权益予以保护、对秩序加以维护,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 一方面依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另一方面依法对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予以呵护, 既依法维护正当维权, 又依法对职业索赔予以规范、对违法索赔实施惩治。在案例五中呢事情是这样的, 石某于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买保质期已过的食品, 之后提起诉讼要求给予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各商家在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所需范围之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是契合“过罚相当”原则的, 它有利于推动商家去纠正自身违法行为, 同时也有利于给广大消费者吃下消费的定心丸, 让他们能够安心消费。三个具有刑事性质的案例里面, 行为的实施者借助蓄意捏造出来的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此类手段, 面向商家达成勒索一笔高额赔偿的目的、成功骗取了一笔高额退款, 这属于是借着索赔的名义得以施行的犯罪活动行为, 对生产以及经营主体的权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侵害, 负责办案的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惩治处理, 有效地对违法索赔这种混乱的情形和状况加以整治, 从而保障维护了良好的商业贸易经营环境以及市场领域的正常有序秩序。
一是部门协同, 二是标本兼治,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加强协作配合, 完善民行、民刑、行刑衔接, 当在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办理民事案件期间发现存在涉嫌犯罪情况时, 马上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以便依法追究责任, 通过全链条惩治违法索赔行为, 从而共同维护法治秩序。在三个刑事案例内, 市场监管部门于接到生产经营者反映之后, 积极主动开展调查工作, 一旦发现涉嫌犯罪当即及时移送, 这样一来相关人员才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凭借协同发力, 促使源头治理得以推进, 监督规范生产经营、强化内部管理, 在根源处清洁市场、落实 “四个最严” 要求。于案例四中, 审理法院发出改进竹笋生产工艺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踊跃探寻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融合的全新路径, 推动当地竹笋行业得以健康发展。在案例五中, 审理法院发出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一系列整治工作, 规范乡村超市经营行为, 达成了治标更治本的良好成效。
接下来, 人民法院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人民检察院也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同样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在充分进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行动的基础上, 在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予以落实的情况下, 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惩治违法索赔行径, 积极营造出消费者能够安心放心进行消费、经营者得以安心稳定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态势, 从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前行 的一系列行为。
(一)于餐馆进行就餐期间, 怀有恶意去投放异物, 进而以此来要挟商家, 还索取财物的这种行为,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案情】2024年1月, 被告人苏某, 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 被予以行政拘留。同年3月, 苏某在北京市多家餐馆就餐, 在此期间, 他把事先准备好的蟑螂投入饭菜, 之后, 以吃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为要挟, 五次向餐馆提出免单要求, 还索要赔偿。并且, 其中四次索得了钱款, 总计1663元。北京有市场监管部门接听餐馆所作反映后, 经由实地核查餐馆的后厨, 再查阅现场的监控录像, 接着排查投诉举报的数据等, 察觉到苏某运用相同方式在多家餐馆进行索赔, 此行为有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情形, 于是就进行移送至公安机关, 随后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行为并把苏某予以抓获, 之后检察机关依据敲诈勒索罪依法针对苏某提起公诉。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 被告人苏某, 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 多次实施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此行为已然构成敲诈勒索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若一年内曾经因为敲诈勒索而受过行政处罚, 那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能够依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予以确定。曾于2024年1月被以敲诈勒索之名进行行政拘留的苏某, 此次本案中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达1663元之数, 此情形能够被认定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苏某在到案之后展现出认罪且悔罪的态度, 不仅退赔了被害单位全部的经济损失, 还获取了部分被害单位的谅解, 依据法律规定其在此种情况下能够从轻予以处罚。鉴于苏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不存在再度犯罪的危险可能性, 而且对其宣告缓刑对于其所居住的社区而言不存在重大的不良影响, 所以能够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基于此等情况, 按照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苏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 同时宣告缓刑一年, 此外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些年来, 有一些违法乱纪之人, 利用经营者害怕不良影响往外扩散的心理, 在就餐期间, 恶意编造食品安全问题, 凭借此来要挟经营者, 索要高额赔偿, 进而损害商家的合法权益。在本案当中, 被告人苏某曾经因为敲诈勒索餐饮商家受到过行政处罚, 然而却不思考悔改, 依旧用同样的手法进行作案, 恶意制造商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假象, 朝着商家索赔, 严重扰乱了餐饮业的经营秩序, 依照法律应该予以惩治。检察机关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 市场监管部门也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 二者建立线索研判会商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里积极进行查处, 一旦发现有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便及时移送,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让行刑衔接渠道保持畅通, 进而形成了工作合力, 依法借助刑事手段打击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 为构建公平竞争的餐饮市场环境给予坚实保障, 而本案的查处, 对那些以职业索赔作为职业的人起到警示作用, 使其守法守规, 诚信交易哟。
(二)怀着恶意, 于食品外包装之内塞入异物, 进而要挟商家, 还索取财物的这种行为,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案情】在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 被告人向某, 独自或者先后来后伙同被告人简某、郑某等多人, 去到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等地的各类场所。那些场所包括超市、便利店、咖啡店等等, 向某用事先就准备好的钢针, 把食品包装袋扎出孔洞, 将毛发或者钢丝球塞进包装袋里面, 随后以质量方面存在问题作为理由, 要求商家给予退款, 并且还索要高额赔偿。要是商家提出了质疑, 向某等人就会采用通过网络平台曝光, 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 进一步去要挟商家, 进而索要钱款。向某实施作案六十余次, 索得钱款二点四万元;简某进行作案五十余次, 索得钱款两万元;郑某开展作案八次, 索得钱款零点二四万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自接到食品零售店反映之后, 经过现场核查发觉该店同类食品的包装以及品质全都完好, 并且向某存有要挟行为, 于是助力店铺报警处理, 之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捕获向某等三人, 检察机关依敲诈勒索罪依法对向某等人提起公诉。
【说法】审理法院觉得, 被告人向某、简某、郑某心存非法占有之意, 蓄意往密封包装的食品里头投放异物, 而后借商品存有质量问题这么个由头去勒索商家, 当中向某、简某多次实施敲诈勒索, 且数额较大, 郑某也多次进行敲诈勒索, 他们的行为都已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某、郑某主动投案自首, 简某如实供述罪行, 三名被告人全都自愿承认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还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按照法律规定能够从轻给予处罚。据此, 对被告人向某, 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简某,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郑某,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宣告缓刑一年, 并且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予以充分保护, 鼓励消费者进行正当维权;其间对于违法索赔这种情况, 则依法实施惩治, 打击那些借着索赔的名义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举动, 以此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 被告人向某或者独自, 又或者结伙, 采用向密封食品袋当中恶意加入异物、虚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这样的方式去勒索商家, 在多个地方反复进行作案, 从而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犯罪模式, 侵害了商家的合法利益, 所以应当依照法律给予惩处。此种类型案件富含数额微小、次数繁多、范围宽广的特性特点, 商家易于倾向选择息事宁人, 长久如此这般一直下去, 会致使造成市场预期下降降低、市场秩序遭受受到损害。办案机关依据依法打击惩处违法索赔犯罪行为,精准准确把持把握此类犯罪行径行为与正当维权行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界限边界, 针对对于构成犯罪罪行的绝不姑息迁就, 尤其特别针对“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分子精准果断坚决“亮剑”, 充分全面发挥展现警示、震慑威慑作用功效, 维护守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秩序。
(三)伪造买家的相关信息, 以及编造商品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 借此来骗取商家财物的这种行为, 是能够构成诈骗罪的。
从2023年4月开始, 被告人黄某、张某、高某, 在江苏省徐州市, 合伙开展电商经营活动。在同年6月到8月期间, 黄某等人陆续组织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五人, 借助伪造买家快递单, 以及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这些手段, 于网络平台上假造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含涨袋、漏气等食品质量问题, 并借此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总计9万余元。安徽省的市场监管部门, 在接到那家公司所反映的情况之后, 进而开展了现场核查工作, 以及数据分析工作, 还进行了证据收集等工作, 经过研判认定其涉嫌诈骗犯罪, 于是商讨请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依循着法律规定立案展开侦查, 最终将黄某等相关人员抓获归案, 之后检察机关依据诈骗罪依法针对黄某等相关人员提起公诉。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说法】, 被告人黄某等人,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他们虚构事实。他们隐瞒真相。他们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黄某等四人, 数额是巨大的。其余四人, 数额是较大的。他们的行为, 均已构成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里, 是主犯。并且黄某是累犯, 依法是应当从重处罚的。黄某等人归案之后, 有坦白情节。他们自愿认罪认罚。他们退赔了被害公司的损失。他们取得了谅解。依法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据此, 对被告人黄某, 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其 余被告人, 依据其犯罪情节, 处以不等刑罚。
近年来, 违法索赔犯罪手段持续翻新, 除了那种捏造产品质量问题向商家进行施压, 进而敲诈勒索高额赔偿款的常见模式以外, 部分不法人员将目标对准特定商家, 虚构商品交易以及商品质量问题, 以此骗取侵占钱财, 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秩序。在本案当中, 被告人黄某等人原本从事电商经营, 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 伪造买家凭证以及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video, 骗取商家巨额商品退款, 应当依法以诈骗罪予以惩处。涉案人员被督促退赃款以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源于办案机关加强了释法说理, 与此同时, 违法赔付及其衍生社会难题又依法协同打击治理, 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行径蔓延态势被坚决遏制, 并且网络治理与舆论引导得到强化, 风清气正市场环境得以营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得到弘扬。
(四)限以合理之人的生活消费为界限, 对职业索赔人超出生活中所需消费的求偿行为进行规范性的约束, 这种行为是高额索要赔偿的行为。
有这样一宗案情, 在2023年10月24日的时候, 曾某前去陈某那里, 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所生产的, 45件鲜竹笋, 这里每件包含4袋, 每袋是5斤, 通过简单计算可知, 4袋/件×5斤/袋×45件总共是900斤呢, 它的保质期是10个月, 每件的单价为200元, 总计金额是9000元。曾某把购买回来得到手的, 其中一袋竹笋送去检测, 检测得出的结论告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另外, 除了此次案件所涉及到的鲜竹笋之外, 曾某还在2023年10月21日买了100件干竹笋, 这部分情况已经另外立案起诉了。曾经某说道, 自己所购买的鲜竹笋, 是打算用到2024年春节期间, 为其父亲80岁寿宴所准备好了的, 而那干竹笋呢, 则准备用来回赠那些赴寿宴的亲友, 然而因为某些原因, 并没有实际去操办那个寿宴。曾经某人的这些陈述, 全部都没有任何证据能够用来给予证明。曾经某人展开了对陈某以及某间农副产品加工厂的起诉, 声称要求对方支付价款十倍那种的惩罚性赔偿金。
【说法】, 审理法院觉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有这样规定, 那就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此时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之外, 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要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话, 那就为一千元, 不过,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况除外。陈某所售的, 是一家农副产品加工厂所生产的竹笋, 该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状况, 是在生产进程当中致使出现的问题, 而销售者陈某于进货之际, 已然尽到了查验之义务, 所以陈某并不归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 品的经营者, 应由生产者那家农副产品加工厂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曾某所购买的案涉竹笋, 重量达到了900斤之多, 远远超出了其日常生活该有的需求, 并且无法证明其有着合理的用途, 结合他在短时间之内进行大量购买以及送检等诸多事实, 是能够认定曾某明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旧前往购买并索赔的。综合考量鲜竹笋的保质期情况, 顾及普通消费者平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诸多因素, 进而判定曾某个人以及其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所需范围是1件竹笋20斤, 此1件竹笋价款为200元, 最终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付给曾某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疆域里支持职业索赔人所提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得以确立, 本案裁判结果跟司法解释精神相契合, 这既有益于发挥百姓群众监督功效, 还有利于去防范职业索赔人通过恶意高额索赔来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恶化营商环境, 审理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 跟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一同协助当地企业进而改善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地方对当地竹笋产品所拥有的质量分级规范标准给予采用, 使其成为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分经由积极探索, 开辟了一条联结保护地理标志和实施乡村振兴两者融会贯通的全新路径, 做到了既对食品安全予以保障, 又对当地竹笋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最终达成了让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以及地方特色产业达成共赢的既定目标。
(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2023年5月7日, 石某于某超市购得一袋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 价格是28元, 包装标签记有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 保质期为8个月, 石某因该超市售过期食品起诉要求退还购物款28元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某超市称石某是职业索赔人, 其出于索赔目的买商品, 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范畴, 拒绝支付赔偿金。经由调查, 石某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到二零二四年三月这个时间段, 于区域当中各个不相同乡村超市进行过期食品采购, 依照一样模式推行索赔行为, 向着法院提起数量众多诉讼。
【说法】某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认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中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这一规定, 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这一规定,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知道, 当出现经营者售卖已经超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这种情况时, 这就属于是明明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然而依旧进行经营的行为, 在此种情形下, 消费者是有权利要求经营者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的, 并且消费者还能够要求经营者支付其惩罚性赔偿金, 再有强调, 倘若其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金额还处于不足一千元的状态, 那么就按照一千元来进行认定。石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只属于某品牌的麻油鸡, 该超市此前向石某销售过明知已经过期的食物, 石某依据相关规定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款项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对于“知假买假”者所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应在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求为范畴内依法予以支持。石某此次购买行为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围, 所以最终判决这家超市向石某退还款项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石某针对当地不同且各属乡村的超市里出现的过期食品提起的一系列诉讼, 都按照相同的规则来进行审判处理。
审理法院在办案进程里察觉到, 鉴于乡村超市经营者以及乡村消费者欠缺食品安全意识, 致使当地乡村超市易于出现售卖过期食品的状况, 所以适时制发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相关线索以后, 快速展开系列整治行动, 全方位提升乡村食品市场规范化程度, 从源头防止过期、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进入市场流通。
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社会安定和谐的是食品安全, 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之内对职业索赔人提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这不但能够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而且可以防止权利被滥用, 还能够充分利用其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 进而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乡村地区食品安全基础相对薄弱, 石某提起的系列诉讼在客观上反映出当地乡村食品安全保护依旧存在短板。依据办案进程里察觉到的线索, 审理法院适时制发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快速举措展开快速行动, 一同促成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给人民群众“舌尖之安全”予以更具力量之物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