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局立案调查了, 你公司, 也就是当事人, 涉案情况是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 连续六个月以上, 并且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依规办理歇业申请, 此案件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现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 及事实、依据告诉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 是公司开业后有自行停业的情况, 且连续超过六个月, 同时未按照要求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也没有依法依规去办理歇业申请, 存在这样的事实和理由。

因接到有关部门抄送的线索, 我局在自2026年6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这一时间段内, 针对当事人涉嫌自行停业达到连续六个月以上, 并且未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或者未依法依规办理歇业申请的违法线索展开核查, 在2026年7月31日的时候对当事人立案展开调查。

经过查证, 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三明市政府办公室抄送我局的, 那份打算进行核查的金融组织名单里的其中一个。

2.那份由三明市税务局, 于2026年5月15日提供的, 名为《存量不合规地方金融组织名单有关情况表》表明, 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在“2022年1月至今无缴纳记录”的情况;而同样那份由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2026年5月15日提供的, 文号为《存量不合规地方金融组织名单有关情况表》也显示, 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着“2022年1月至今无缴纳记录”的状况。

3.经我局2026年8月20日查询“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网址172.23.25.228:8187/msip-portal/#/innerLogin),截至2026年8月20日,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状态”为“存续”;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corp-query-search-1.html),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或歇业申请。

4.我局工作人员, 于2026年6月17日, 对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登记住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7幢22层, 也就是梅列工商联大厦, 开展现场核查, 根据现场检查笔录, 该公司员工宣称, 该公司从2014年开始, 至今没有正常开展经营, 公司年报和税务申报均是0申报。

5.本局朝着那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德锦, 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秀成, 还有公司股东何磊等二十五个人的身份证所标明的地址, 通过邮递的方式发出了《询问调查通知书》, 这些通知书的编号从明市监询通〔2026〕0629 - 55号一直到明市监询通〔2026〕0629 - 79号, 要求对方在2025年7月14日的时候前来本局配合询问调查。其中黄德锦、王秀成、何磊等十八个人, 因为在原来的地址查找不到这个人或者没办法联系到收件人, 所以被退回了, 在询问通知限定的时间范围内, 也没有当事人来配合询问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来自三明市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线索移交单里面有1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函抄送我局, 那函件里“关于再次移送存量不合规地方金融组织名单”中有企业名单, 其中包括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这些能证明本次应立案调查的事项, 以及所涉及处理的企业具体对象。

2.有关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的信息表, 能证实此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当中的相关规定而设立的, 它是经过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先前为三明市工商局)登记之后予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给出的查询结果, 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给出的查询结果, 其中包括(1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表), 还有(2公司注销、歇业申请公告信息、企业年报信息), 能够证明一项事实, 即截至2026年8月20日, 存在这样一家公司, 它自行停业已经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时间, 尚且又没有办理注销登记, 同时也未曾进行歇业申请, 而该企业状态显示为“续存”。

4.来自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 还有三明市税务局的, 此两者各自提交了一份《存量不合规地方金融组织名单有关情况表》, 凭借这些要来证明, 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022年到现在这段时间之内, 不存在未缴却未登记社保参保的情况, 在2022年到现在这段时间之内, 也不存在缴税记录的事实。

5.关于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做的检查之笔录, 它能够证实, 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没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的这样一种事实情况。

二、拟处罚依据和内容

一直到2026年8月21日, 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涉嫌在开业之后, 自行停止营业, 连续达到六个月以上, 可是却没有依照规定去办理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依规去办理歇业申请, 涉嫌构成了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所述,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规定所列情形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中的当事人有着的上述相关行为, 它是涉嫌违背违反了, 源自于那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面的那个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其明确表述为“公司在成立之后, 要是没有正当的理由, 却去超过了六个月的时间都没有开始营业的 , 又或者是在开业之后, 自己主动去停止营业, 而且这种停业状态连续达到六个月以上的话, 那么公司登记机关是能够去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的, 不过这里存在一个特殊情况, 就是公司要是依法依规去办理了歇业的话, 那就不在上述吊销范围之内” , 依据同样是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也就是“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依相关规定, 打算针对当事人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出这般处罚: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依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以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 你那公司有着相应权利去开展陈述、去进行申辩, 并且能够要求举行听证。本公告从发布之日开始, 历经三十日, 于是就被视作送达。自本公告送达之日之后起的五个工作日以内, 要是未曾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未曾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 那就被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有着联系之人是陈东锋, 其联系电话为0598 - 8223640。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1层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