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称由宿州市毅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规格为252 g/袋的野山椒凤爪, 被孝感市孝南区乐客佳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所经营, 在孝感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里, 经抽样检验, 该食品的过氧化氢残留量在GB 2760 -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方面不符合, 其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在2026年5月14日的时候, 当事人所经营的野山椒凤爪, 其规格是252g/袋, 它标称的生产者是宿州市 毅飞食品有限公司, 经过抽样检验后发现, 该食品当中的过氧化氢残留量, 并不符合GB 2760 -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要求, 最终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在2026年那个6月9日,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来自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 这份报告名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J2026313350)》, 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马上启动了流通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 责令停止去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 并且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如今已经查明, 当事人所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野山椒凤爪”, 其购进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 总共采购了五袋, 每袋的重量是252克,采购时每袋的价格为8元, 销售时每袋的价格为12元, 由于销售的时间太过漫长, 所以没能将不合格食品召回。
二、在本案调查阶段,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 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认真进行自查, 如实提供了供应商资质, 如实提供了购进单据, 如实提供了检验检测报告, 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有充足证据表明其不知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且如实提供了进货来源, 食用后未收到不良后果反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引发缘由以及整改情形。致使问题出现的缘由是, 未依照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购进造成的。整改情形如下, 其一, 强化对采购渠道的管理, 进一步完善对于原料采购索证索票的制度;其二, 加强针对采购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 提升员工食品安全观念以及法律意识。
特此公告。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