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垄断协议个人责任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 也就是《征求意见稿》, 其目的在于贯彻相关决策部署, 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方面, 为的是实现对垄断违法主体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有效追责, 明确垄断情形的一系列限定, 包括责任追究范畴、需明确的追责状况以及裁量要素等, 进而提升反垄断那种穿透式监管水准, 持续增长反垄断执行震慑影响力。

《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 经营者那儿的法定代表人, 还有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 要是对达成垄断协议起到了组织作用, 或者起到了领导作用, 亦或是具有决策方面作用的, 又或者存在指挥如此等类行为之时, 再或者是有着授意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 乃至批准达成垄断协议的状况, 还有纵容达成垄断协议这般行为的, 这些都属于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针对上述那些个人处在一百万元以下进行罚款。尤其需要指出, 当所达成的垄断协议涉及到民生保障关键领域, 并且涉及生态环境重要领域, 还涉及安全生产核心领域, 又涉及金融资本重点领域, 更涉及数据安全关键领域, 进而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时候, 就要严格追究相关个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征求意见稿》而言, 它同时作出规定, 存在这样的情况, 即教唆他人达成垄断协议, 或者胁迫他人达成垄断协议, 又或者诱骗他人达成垄断协议, 这些行为构成方面的一种情形是, 妨碍他人停止参与垄断协议等相类似行为, 如此便构成了从重处罚情节;然而呢, 要是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况, 或者主动消除垄断协议危害后果而呈现出其他情形等, 那么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除此以外,相关个人责任方面存在一种特性, 那就是不因为其离职等情形从而得以免除。

《征求意见稿》被制定出来, 这能够帮忙锁定完整的垄断违法链条, 达成穿透到底的效果, 还能让责任追究到人, 切实增强反垄断执法的威慑力。与此同时, 这有助于督促企业管理者提高对竞争合规的重视程度, 把外部监管压力转变为内部治理的动力, 引导企业主动去建立竞争合规制度, 开展垄断风险排查, 更出色地从源头化解垄断行为, 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 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提供长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