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以来, 职业索赔开始逐渐呈现出显著的态势, 所谓职业索赔, 指的是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要赔偿作为生涯主业的行为, 该类情况下, 一些职业索赔者借助并加以滥用投诉、举报以及诉讼等各种维权渠道, 还利用“退一赔十”以及“退一赔三”等相关法律制度, 以此达成得到高额赔偿这一目的, 甚至有甚者, 为了能够取得违法的利益之时, 抱着不良的恶意去制造违法生产经营的虚假表观现象, 进而施行像敲诈勒索、诈骗等一系列涵盖违法犯罪的行为, 这些行为对如今的消费权益维护环境产生了侵蚀破坏现象, 对于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搅扰混乱, 最终损害到了生产经营者本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怎样去规范职业索赔方面的问题呢? 在1月29日的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 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还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它们共同发布了规范职业索赔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 其目的在于发挥典型案例产生的警示、教育以及指引效果。
首先是分类进行施治呵, 精准地去施策。此次发布的案例, 存在着职业索赔人购买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之后, 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方面的案例, 同时也有经过在餐馆就餐投进异体之物, 伪造预先包装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等这样的方式, 来实施敲诈勒索、骗取财物情形的刑事方面的案例。行政执法机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司法机关也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特点,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情节, 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 依法支持合理维权, 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的鲜明立场, 彰显了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彰显了坚决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首先将其拆分成多个小分句: 一是存在这样一种情形, 即有规范去保护权益、维护秩序该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 它们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件事情上, 同时也在依法保护着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它们不但依法保护正当维权行为, 而且依法针对职业索赔做出规范, 对违法索赔予以惩治。在案例五中涉及到石某, 石某在当地不同的乡村购物的店铺购置了过期食品, 之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笔经济损失。经过审理之后法院做出判决, 各商家需在普通消费者常规生活消费需求的范围之内承担惩罚性赔偿这一责任。这种判决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其情况, 这一判决结果对于促使商家去修正违法行为是有积极作用的。这种判决结果也有利于让广大群体的消费者能够安心放心、没有顾虑地进行消费行为。在三个刑事案例当中, 行为人借助虚构产品质量问题这类手段, 向商家伸手索要高额赔偿, 还骗取高额退款, 这是借着索赔的名义去实施的犯罪活动, 它严重侵害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办案机关凭借法律对此进行惩处, 有效整治违法索赔的混乱现象, 维护良性的营商环境以及市场秩序。
其一存在部门协同, 执行标本兼治举措,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强化协作配合, 完善民行、民刑、行刑对接环节。在处理投诉、举报抑或办理民事案件致使发现存有对所涉犯罪线索之时, 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依相关法律追究相应责任, 通过全链条方式来惩治违法并作索赔处理, 此过程以共同模式维护法治状态保持良好秩序。其二在三个刑事具体案例当中, 市场监管方面的部门在接到生产经营者所放映讯息之后, 积极着手开展调查工作, 若发现涉及犯罪相关线索便及时移送对应机构, 最终相关人员依据法律得以追究刑事责任。凭借协同发力, 促使源头治理有所推进, 监督规范生产经营以及强化内部管理等工作得以开展, 并由此自根源处净化市场, 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而发生在案例四中, 审理法院发出改进竹笋生产工艺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寻保护地理标志与推进乡村振兴相融合的全新路径, 推动当地竹笋行业实现健康发展。同时在案例五中, 审理法院发出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实施监管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一系列整治工作, 规范乡村超市经营行为, 达成了治标更治本的良好成效。
接下来, 人民法院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人民检察院也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同样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余, 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 进而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惩治违法索赔行径, 在这样的基础上, 积极营造出能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经营者安心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此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在餐馆进行就餐行为的时候, 怀揣恶意去投放异物, 并且以此来要挟商家, 更进一步向商家索取财物的这种行径,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案情】2024年1月, 苏某这位被告人, 因为敲诈勒索餐饮商家, 从而被实施了行政拘留。同年3月开始, 一直到4月期间, 苏某在北京市好多家餐馆就餐之际, 把事先就准备好了的蟑螂投放到饭菜当中, 凭借找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当作要挟手段, 五次针对餐馆提出免单以及索要赔偿的要求, 其中有四次成功索得钱款, 总计是1663元。北京市场监管部门被餐馆反映相关情况后, 借此通过种种方式展开核查工作, 这些方式如下, 实地去把餐馆后厨仔细核查, 查阅现场的监控录像进行研判审视, 排查投诉举报数据找寻种种线索等, 通过此发现苏某以相同方式在众多家餐馆提出索赔, 怀疑此举动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于是对此移送至公安机关, 之后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行动, 最后成功将苏某抓获, 检察机关依据敲诈勒索罪依法针对苏某提起公诉。
[说法], 审理法院觉得, 被告人苏某怀着非法占有的目的, 多次去勒索他人财物, 其行为已然构成敲诈勒索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条规定, 在一年内曾经因为敲诈勒索遭受过行政处罚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能够依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确定。2024年1月, 苏某曾因遭遇敲诈勒索而被实施行政拘留, 此案件案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达1663元之数, 能够被认定为数额处于较大范畴。苏某归案之后, 展现出认罪悔罪之态, 不仅退赔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 还获取了部分被害单位给予的谅解, 依照法律规定, 这种情形能够从轻予以处罚。鉴于苏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宣告缓刑对于其所居住的社区而言, 并无重大不良影响, 故而能够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 基于敲诈勒索罪相关规定, 裁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些年来, 有某些不法之徒, 利用经营者惧怕不良影响传播散开的心理, 于就餐期间, 怀揣恶意去虚构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靠着此招去要挟经营者, 进而索取高额赔偿, 致使商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在此案当中, 被告人苏某, 曾经因为敲诈勒索餐饮商家, 而受过行政处罚, 然而却不反思悔改, 依旧用同样的手段作案, 存心制造让商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这一假象, 朝着商家索要赔偿, 严重扰乱了餐饮业的经营秩序, 依照法律应当予以惩治。检察机关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加以研究, 二者共同建立线索研判会商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于日常执法里积极展开查处, 一旦发现存在涉嫌违法犯罪情况便及时进行移送,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畅通行刑衔接渠道, 合力形成工作势头, 依法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题那般的犯罪行为, 以给构建公平竞争的那般餐饮市场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本案的查处, 对那些以职业索赔当作职业的人予以警示, 使其守法守规, 诚信交易。
(二)存在故意在食品外面包装之内放入异物这种行为, 并且以此来威胁跟商家索要财物的, 这种情况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2022年6月的时候, 被告人向某独自前往多地的超市、便利店、咖啡店等场所, 这些地方包括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等地, 向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钢针把食品包装袋扎穿, 接着将毛发或者钢丝球塞到包装袋里面, 随后以质量问题当作理由要求商家退款, 同时索要高额赔偿。到了2022年6月之后, 被告人向某先后伙同被告人简某、郑某等人前往多地的超市、便利店、咖啡店等场所, 这些地点有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等, 向某用准备好的钢针把食品包装袋扎穿, 而后将毛发或者钢丝球塞进口袋里面, 之后以质量问题为缘由要求商家退款, 还索要高额赔偿。要是商家提出质疑, 向某等人就会以通过网络平台曝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进一步要挟商家, 并且索要钱款。到了2024年4月的时候, 情况仍是如此。某向作案六十余次, 索得钱款二点四万元;简某作案五十余次, 索钱款二万元;郑某作案八次, 索得钱款零点二四万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接食品零售店反映, 经现场核查知该店同类食品包装以及品质皆完好, 且向某有要挟行为, 于是协助店铺报警, 之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向某等三人, 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向某等人提起公诉。
审理法院觉得, 被告人向某、简某、郑某, 是以非法占有当作目的, 故意朝着密封包装的食品里面投放异物, 之后以商品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作为理由去勒索商家, 当中向某、简某存在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况, 并且数额较大, 郑某同样有多次敲诈勒索行为, 他们的行为都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某、郑某有投案自首表现, 简某则坦白了罪行, 这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进行认罪认罚, 还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依法能够从轻给予处罚。依据此情况, 对于被告人向某, 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给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于被告人简某,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另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于被告人郑某,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缓期一年执行, 还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 鼓励消费者进行正当维权, 与此同时, 依法惩治违法索赔行为, 打击借索赔之名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以此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此案件当中, 被告人向某单独或者结伙, 借助向密封食品袋里恶意添加异物、虚构食品质量有问题这样的方式来勒索商家, 在多个地方反复进行作案, 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模式, 侵害了商家的合法利益, 应当依照法律予以惩处。此类案件呈现出数额小的特性, 具备次数多的状况, 拥有范围广的情况, 商家易于选择息事宁人, 长久下来, 会致使市场预期降低, 会引起市场秩序受到损害句号办案机关遵照法律打击违法索赔犯罪, 精准把握此类犯罪行为与正当维权行为的界限, 精准把握此类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对于构成犯罪的绝不得过且过态度温和, 尤其针对“职业化”的犯罪分子会坚持坚决亮剑动作神态情绪激昂, 尤其针对“团伙化”的犯罪分子坚持果断施展亮剑行动, 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句号。
(三)借着虚构买家的相关信息, 以及利用商品质量问题这种手段, 进而去骗取商家财物的行为, 是能够构成诈骗罪的。
2023年4月开始, 被告人黄某、张某以及高某在江苏省徐州市合伙开展电商经营活动。同年6月到8月期间, 先是由黄某等人组织被告人杨某。之后又组织孙某等五人。他们通过伪造买家快递单的方式。还通过伪造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等手段。在网络平台上虚构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涨袋、漏气等食品质量问题。以此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 总计达到9万余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 接该公司反映后, 展开现场核查工作, 进行数据分析工作, 开展证据收集工作, 经研判认为涉嫌诈骗犯罪, 遂商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立案侦查, 把黄某等人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凭借诈骗罪依法对黄某等人提起公诉。
【说法】审理法院觉得, 被告人黄某等一些人, 是以非法占有当作目的的, 他们虚构了事实, 还隐瞒了真相, 多次去骗取他人财物, 其中黄某等四个人的数额是巨大的, 其余四个人的数额是较大的, 他们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里是主犯, 并且还是累犯, 依照法律应当从重处罚。黄某等人归案以后有坦白的情节, 自愿认罪认罚, 退赔了被害公司的损失还取得了谅解, 依照法律能够从轻处罚。由此, 依据诈骗罪, 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同时处以人民币五千元罚金, 针对其余被告人, 按照其犯罪情节, 予以不同程度刑罚处罚。
近些年以来, 违法索赔相关犯罪手段持续不断地翻新不已, 除了通过捏造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借以向商家施加压力从而敲诈勒索得到高额赔偿款项这种常见方式以外, 有一部分不法的人员看准了特定的商家, 先是虚构商品交易的情况接着再者构设商品质量方面存在问题, 去骗取进而侵占钱财, 严重地对市场秩序造成了破坏。就在本案之中, 被告人黄某等一些人原本是从事电商经营活动的, 为了谋取到不正当的利益, 伪造出买家凭证以及有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视频, 以此骗取商家一笔巨额的商品退款,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诈骗罪来进行惩处。办案机关去推动加强进行释法说理, 以此来形成督促促使涉案人员进而退赃, 通过这样方式帮助企业达成挽回经济损失目的, 与此同时还需要依法协同开展打击、深入治理违法索赔以及其由此衍生出的社会对应各种问题, 坚决做到全面有效遏制敲诈勒索、诈骗等等违法犯罪不断出现的逐渐大肆蔓延态势, 并且进一步大力加强网络方面治理以及舆论相应引导工作, 最终营造出一种风清气正的市场良好环境, 从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对于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求的高额索赔行为,针对职业索赔人, 要以合理生活消费为界限进行规制。
存在这样一个情况, 曾某在2023年10月24日的时候, 处于陈某之处, 对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所生产的鲜竹笋进行了购买行为, 数量达45件, 具体规格是每袋标准为5斤以及每一件里面袋装的数量为4袋, 通过计算4袋/件×5斤/袋×45件得出总共是900斤, 每件价格为200元, 最后总计是9000元, 保质期设定为10个月。购买完成了之后, 曾某把所购买的其中一袋竹笋送去进行检验, 检验得出的结论呈现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此次案件所涉及的鲜竹笋之外, 曾某在2日过后的2023年10月21日, 又购买了100件干竹笋, 并且这部分已另外立案进行起诉。曾某称, 其所购买的鲜竹笋, 是为2024年春节时, 其父亲80岁寿宴所准备的,而干竹笋, 则是为回礼给赴寿宴的亲友所准备的, 只是, 由于某些原因, 并没有实际操办那场宴席。曾某上述所有陈述, 都没有证据能够予以证明。曾某向陈某以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提起诉讼, 要求对方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存在这样一种【说法】,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 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其中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有着如下规定, 即生产那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者经营明明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之外, 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给予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呐;要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话, 那就按照一千元来算。不过呢存在一种例外的情况, 就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那种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况除外。陈某销售的、由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竹笋,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是生产过程中致使的问题, 销售者陈某在进货时已履行相应查验义务, 于是陈某不属于销售“明知”所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 应由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曾某所购买的案涉竹笋重量达900斤之多, 远超其日常所需, 且无法证明存在合理用途, 结合其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购买并举证送检等事实, 能够认定曾某明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却依旧购买并进行索赔。结合鲜竹笋保质期这一因素, 考量普通消费者平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 认定曾某个人及其家庭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是1件竹笋20斤, 此竹笋价款为200元, 进而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给付曾某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针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解释, 确立了一项裁判规则, 即在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围以内, 支持职业索赔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此案件的裁判结果, 和司法解释所蕴含的精神相契合, 不仅对于发挥人民群众监督这一作用有益, 而且对于防止职业索赔人借助恶意高额索赔手段, 去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恶化营商环境也有益。审理该案件的法院, 制发了司法建议书, 并且为此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一道, 共同助力当地企业改进生产工艺, 并提升产品质量。地方标准里的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 被用作团体标准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寻保护地理标志跟实施乡村振兴相融合的新途径, 既确保食品安全, 又促使当地竹笋行业健康地发展, 达成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地方特色产业共赢的目的。
(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2023年5月7日, 石某于某超市购得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一袋, 此袋价格为28元, 包装标签标明生产日期是2022年8月1日, 保质期为8个月, 石某以该超市售卖过期食品为由提起诉讼, 诉求退还购物款28元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某超市辩称石某乃职业索赔人, 其以索赔为目的购置商品, 并不在食品安全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内, 故而拒绝支付赔偿金。核查发现, 石某在2022年11月起至2024年3月这段时间内, 于当地各个不同的乡村超市购得了过期食品, 之后依照相同模式去进行索赔, 还向法院提起了多起诉讼。
审理法院抱持一种观点, 这种观点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若有经营者售卖已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这就属于那种明明知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旧进行经营的行为, 在此情形下, 消费者是拥有权利去请求经营者予以赔偿损失的, 并且还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而倘若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不足一千元, 那么其数额即为一千元。石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只某品牌麻油鸡, 该超市向其销售明知过期了的那件食品, 此时石某拥有有权请求该超市退还价款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资格权益。对于处在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畴之中的“知假买假”者提举出来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内容, 是应当基于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的。像石某此次这种购买行为, 其范围并没有超越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界限, 所以最终做出裁判, 命令这个超市给石退给应退还的价格钞票并偿付以金额限定在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另外, 石某针对当地存在着的不同乡村所创办构建起来的超市售卖过期食品事情而提起的法律层面诉讼, 全部都是按照一样相同的规则来进行司法审判的。
审理法院办案时发现, 乡村超市经营者以及乡村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欠缺, 致使当地乡村超市容易出现售卖过期食品的情况, 由于这样所以及时制发司法建议, 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有关线索后, 迅速展开系列整治工作, 全方位提升乡村食品市场规范化水准, 从起初杜绝过期、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进入市场流通。
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社会安定和谐的是食品安全, 在处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以内的情形下, 对职业索赔人所提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这样既能够发挥出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又可以防止权利出现滥用的状况, 还能够将其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加以充分利用, 以此从根源之处解决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乡村地区的食品安全基础相对而言较为薄弱, 石某所提起的系列诉讼在客观层面上反映出当地乡村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依旧存在着短板。经过审理的法院, 依据在办案进程当中所察觉到的线索, 及时去制发司法方面的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地采取行动, 一起去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的治理工作发展, 从而能给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给予更为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