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 此决定针对全市首例AIGC行业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 对那种既携密跳槽, 又私自复制使用原单位AI商业软件的行为开了10万元罚单。
本案中, 拥有权利的公司, 其主要经营的业务是微短剧外语译制配音, 以及AI驱动的多语种影视译制服务, 它属于国内微短剧出海领域里的重点企业。为了能够支撑上述这些业务, 该公司自主进行研发, 推出了一款内部用的AIGC商业软件, 这款软件能够大幅度地缩短译制所需要的时间, 还可以提升产能, 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里边重要的构成部分, 作为没有公开的无形资产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AIGC也就是生成式人工智能, 其核心资产呈现数字样式存在着, 复制仅仅只需拷贝就行, 要是以外的人不曾接触其中的代码是很难察觉到的。就如同在这个案子当中, 有一名核心员工在任职期间偷偷地拷贝了那个软件, 还把配套的数据库给破解了, 等离职以后创办了新的公司, 继续运用该软件去承接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从而谋取利益。
和有形资产相比较而言, AIGC领域当中的商业秘密具备隐蔽性较强的特性, 有着技术门槛较高的情况, 存在证据容易灭失的状况。执法人员针对这些特点, 首先运用电子数据取证技术, 及时固定涉案电脑、服务器里的数据, 以防关键证据被删除或者篡改, 随后通过对软件安装痕迹、数据库访问日志、项目产出文件等展开交叉比对, 逐一还原当事人在职阶段的拷贝行为、破解行为, 以及在新公司运用该软件完成商业订单的整个过程, 最终形成“拷贝、破解、跨公司复用且持续获利”的完整证据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针对涉案主体给予10万元罚款处罚, 与此同时, 指导企业完善权限分级保密措施、日志留痕保密措施、离岗审计保密措施等多种保密举措, 助力企业堵塞管理漏洞。
这是全市首例AIGC领域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 在行政执法方面首次确认AIGC商业软件可作为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同时表明市场监管部门能利用电子数据取证等技术手段有效应对该领域取证难题, 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可参照执法样本。案件还明确划分了人才流动与侵权界限, 即员工可更换平台, 却不能将原单位AI数字资产当作创业资本带走获利。这一案件得以办结, 这一情况标志着, 北京于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商业秘密保护这里, 向前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并且, 还为全国AIGC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各项相关工作, 给予了具备益处可探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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