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实严厉打击制造、售卖假劣肉制品这一问题, 用以规范我市肉类产品的市场秩序, 进而发挥典型案例所具备的警示教育作用, 现在将第二批治理假劣肉制品问题的典型案例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曝光, 期望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拿这当作警戒, 严格坚守食品安全的底线。

案例一:祁阳市查处邓某某经营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案

案情介绍

在2026年6月24日这天, 凭借某报记者所提供的线索,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农业农村局一道, 针对某屠宰场展开监督检查行动。借着调取该公司在相关时段的监控视频这样的方式, 以及于现场向该公司负责人进行核实的举措, 发现存在一头检验呈现出不合格状况、并且未加盖检验检疫印章的生猪肉, 此猪肉被邓某某私自拉出来用以销售。其中的一半以470元的价格, 在屠宰场售卖给另外一人。而另一半则是邓某某自己拉至市场, 打算在那里进行销售, 只是由于颜色出现异常, 最终没能卖出去。这事发生后, 当事人邓某某主动去把已经售卖出去的猪肉给召回了, 还把全部的货款退还给了买家, 剩下的那些肉品是在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的情况下, 做了无害化处理的。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有经营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制品的行为,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作出了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肉制品流向市场之前, 防控动物疫病、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关口在于屠宰环节。在本案当中, 检验检疫察觉到肉品存在异常, 检验员已然明确提出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然而当事人为了减轻自身经济方面的损失, 罔顾禁令私自进行运输, 这暴露出了部分经营主体存在法律意识淡薄、唯利是图的问题。对该案的及时查处, 给屠宰场以及周边肉品经营户造成了强烈震慑, 有效抑制了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的风险。

案例二:新田县某烧烤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11日,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时, 于新田县某烧烤店的经营场地觉察到, 其《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已然过期, 既没有去申请办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而且直至案发之时, 一直延续进行着烧烤制售的经营活动。随后,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并且给予了警告这种行政处罚。考虑到当事人对待调查时展现出积极配合的态度, 在陈述过程中如实将违法事实予以表述, 于检查完毕之后迅速提交资料用以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主动减轻了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并且还是首次出现违法情况、未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存在相关投诉举报等情形, 依据法律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却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还要进行罚款。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 , 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 主动申办许可减轻危害后果 , 初次违法且社会危害性较小 , 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 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证到期后, 未及时去续办, 还持续着无证经营肉制品的典型案子。部分经营者误以为许可证到期后, “照常营业”没啥大问题, 可实际上这已构成无证经营, 脱离了监管视线以后, 就会带来食材来源搞不清楚、加工操作不规范、人员健康管理缺失等多重安全隐患。这个案子充分落实了柔性执法、分级裁量的要求, 对于积极配合、主动整改的初次轻微违法, 合理地减轻了处罚, 兼顾了执法力度与温度。与此同时, 对各肉制品经营者发出警示, 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旦到期, 必须马上及时申请延续动作, 或重新去办理许可证, 严格加以禁止, 在许可失效之后, 持续进行开展那种从事经营方面活动行为。

案例三:蓝山县李XX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日那天,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着手开展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 在行动开展期间发现, 蓝山县大桥瑶族乡存在一个农贸市场, 该农贸市场里有个叫李XX在经营东西, 其所经营的生猪肉, 其表皮竟然没有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并且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同时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

这一行为, 即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行为, 切实违反了相关规定, 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基于此,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了相关 action,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的操作, 并由此作出了相应决定, 包括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5.4公斤, 同时还有没收违法所得267.6元, 以及作出罚款1000元这样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猪肉进入市场销售, 法定要求是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并且附具检验合格证明。并非经过检验检疫, 猪肉就无法排除疫病风险以及不具备质量安全隐患存在的可能。庞大数量的猪肉经营者, 务必从合法渠道展开生猪产品的采购行动, 要充分保证所经营的猪肉, 其来源能够追溯, 检验方面呈现合格态势, 切切实实地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四:冷水滩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鸭腿案

案情介绍

在2026年3月11日这天,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到了群众通过12315平台所进行的投诉, 进而针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某餐饮店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状况, 展开了现场检查。在检查期间发现, 当事人操作间里合格食品冷冻柜当中摆放的6袋“齐鲁盛大”牌“来一腿”鸭腿, 已经超过了保质期, 存在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去从事餐饮经营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于经营场所的操作间, 进行了储存行为, 还摆放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其这样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及《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时也违反了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同时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马上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且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要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即“齐鲁盛大”牌“来一腿”鸭腿6袋, 还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 另外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有着使用超过已经到保质期范畴的食品原料这样的行为, 此行为对群众方面的食品安全利益造成了损害。在本案的办理过程当中, 秉持着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 达成了办理一起案件进而能够起到震慑一片的效果。食品保质期方面的管理绝对不是一件小事, 食品经营者应该去建立起临期时的预警以及其中内控装置方法制度, 从源头的地方对风险予以防范, 切实去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 道县的某一家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从事生产以及销售的事宜, 所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此为一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1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道县某一家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 名为“道州灰鹅”的产品, 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6 - 03 - 24, 展开监督抽检。检验结果表明, 菌落总数这个项目不符合GB2726 -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的要求。最终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经相关检查发现,涉及案件当中的“道州灰鹅”, 规格型号为每袋三百七十五克, 生产日期(批号)是“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此批产品总共生产了二十袋, 在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直至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期间, 经由该公司自己所有的直营店完完全全销售结束, 销售价格为每袋五十元, 货值金额总计为一千元, 违法所获得的金额为一千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道县有个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其存在生产食品的行为, 还进行销售, 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样的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里边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公司所生产经营的“道州灰鹅”, 在2025年1月22日时, 因菌落总数这个项目不符合GB2726 -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要求, 又在2025年11月11日时, 因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这个项目不符合GB2760 -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已先后两次受到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 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并且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典型意义

在食品生产企业于生产进程当中, 严格控制住关键控制点, 这属于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 并且直接关联着群众饮食安全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此案件的当事人于生产过程里面, 没有严谨地把控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 进而埋下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还未曾认真履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多次制造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该案件的查办, 于打击制造售卖假冒伪劣肉制品的违规行为里, 有力地震慑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之中, 在履行食品安全主要责任时, 存在心存侥幸、敷衍了事现象的企业管理混乱状况。与此同时, 以这一案件来普及法律知识, 警示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严格坚守食品安全的最低界限, 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 从根源上防范化解食品安全方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