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市场秩序监管部门_市场秩序规范

市场秩序监管部门_市场秩序规范_

近些年, 职业索赔问题日益突显, 存在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生的情况, 一些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一系列维权途径, 借“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 达成获取高额赔偿的目的, 甚至为了获取非法的利益, 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的假象, 用以实施敲诈勒索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这么做破坏了消费维权的环境, 扰乱了市场交易的秩序,损害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职业索赔问题该怎么去规范呢? 在1月29日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还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了规范职业索赔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 其目的在于发挥典型案例那起到的警示、教育以及指引作用。

一是进行分类施治, 实施精准施策, 本次发布的案例, 存在职业索赔人购买不合格食品之后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案例, 还出现通过餐馆就餐投放异物以及伪造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等方式进行敲诈勒索、骗取财物的刑事案例。行政执法机关 , 织密维护权益的法网 ,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 ,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特点 ,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情节。司法机关 , 织密维护秩序的法网 ,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 ,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特点 ,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情节。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 , 依法支持合理维权 , 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 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 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 坚决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其一, 是对权益予以保护, 对秩序加以维护。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 一方面鉴于法律规定来守护消费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同样依据相应条例保护生产经营者本就拥有的该项权益;一类基于法规庇护保障正当正当维权的行为, 另外一类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职业索赔行径, 惩处凭借不法手段进行索赔的做法。进而例证五中, 有石某存在这样的人士, 其于当地不一样的乡村超市选购已然过期的食品, 而后提起诉讼进而诉求得到赔偿, 在此情况下经由法院进行判定, 各个商家得在普通消费者所拥有的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畴之内承担具备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 这完全契合“过罚相当”原则之要求, 此状况不但有利于推动商家改正已然出现的违法行为, 而且还有助于使得广大消费者能够安心地进行消费。三个刑事案例里, 行为人借助虚构产品质量问题这类手段, 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 骗取高额退款, 这是打着索赔的名义去实施的犯罪活动, 严重对生产经营者权益造成侵害, 办案机关依照法律给予惩处, 有效整治违法索赔乱糟糟的现象, 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市场秩序。

三是部门协同且标本兼治,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强化协作配合, 完善民行以及民刑、行刑衔接, 于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办理民事案件时若发现涉嫌犯罪, 便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全链条惩治违法索赔, 共同维护法治秩序, 三个刑事案例里, 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生产经营者反映后, 积极展开调查, 一旦发现涉嫌犯罪就及时移送, 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凭借协同协作发力, 促使源头治理得以推进, 监督促进规范生产经营、强化内部管理之举, 于根源处净化市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在案例四中, 审理法院发出改进竹笋生产工艺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踊跃探寻保护地理标志与施行乡村振兴相融合的全新路径, 推动当地竹笋行业朝健康方向发展。在案例五中, 审理法院发出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展开系列整治工作, 规范乡村超市经营行为, 达成了治标更兼治本的优良成效。

接下来, 人民法院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人民检察院也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同样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在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基础上, 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惩治违法索赔行为, 积极营造让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的环境, 积极营造让经营者可以安心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此服务和保障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在餐馆吃饭的时候, 怀着恶意去投放异物, 并且以此来要挟商家, 进而索取财物的行为,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2024年1月, 被告人苏某, 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 此事导致其被行政拘留。同一年3月到4月这段期间, 苏某在北京市好多家餐馆吃饭时, 把事前准备好的蟑螂投进饭菜里, 凭借吃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当作要挟手段, 分五次向餐馆提出免单要求还索要赔偿, 其中有四次成功索得钱款总计1663元。北京市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在接受了餐馆方面的反映之后, 借助实地核查餐馆厨房的操作情况, 查阅现场所安装的监控录像资料, 排查投诉举报所涉及的数据等等方式, 察觉到苏某运用相同的方法, 在多家不同的餐馆提出索赔要求, 这种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活动, 于是将相关情况移送至公安机关, 随后公安机关开展立案侦查工作, 并且成功将苏某抓捕归案, 之后检察机关依据敲诈勒索罪, 依法对苏某提起了公诉。

审理这一案件的法院方面觉得, 那个被称作被告人的苏某, 是带着想要非法占有财物这样的目的的, 并且多次用各种手段去勒索他人的财物, 其所实施的系列行为已然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也就是法释〔2013〕10号文件当中第二条的规定内容, 如果在一年之中曾经因为敲诈勒索的行为而遭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那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这一标准的情形, 是能够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予以确定的。苏某在2024年1月的时候, 曾因敲诈勒索行为而被实施行政拘留, 在本案当中, 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金额为1663元, 鉴于此可将该金额认定为数额较大, 苏某到案之后, 表示认罪并且有悔罪表现, 他退赔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 并且还取得了部分被害单位的谅解, 依照法律规定其可以从轻进行处罚, 考虑到苏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 并且不存在再犯罪的那种危险, 对其宣告缓刑的话, 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所以依法能够对其宣告缓刑, 基于以上这些情况, 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为六个月, 缓刑一年, 同时还要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年来, 某些不法之徒, 利用经营者惧怕不良影响扩散之心理, 于就餐期间, 恶意虚构食品安全问题, 借此要挟经营者, 索要高额赔偿, 损害商家合法权益。于此案中, 被告人苏某, 曾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 受过行政处罚, 却不思悔改, 依旧以同样手段作案, 恶意制造商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之假象, 向商家索赔, 严重扰乱餐饮业经营秩序, 依法应予以惩治。检察机关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 市场监管部门也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 并建立线索研判会商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里积极进行查处, 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便及时移送,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畅通行刑衔接渠道, 形成工作合力, 运用刑事手段依法去打击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 进而为构建公平竞争的餐饮市场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本案的查处, 警示那些以职业索赔为业者必须守法守规, 诚信交易。

(二)意图不善地于食品外面包装之内放进异物, 进而以此来胁迫商家, 向其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在2022年6月起至2024年4月期间, 被告人向某, 要么独自行动, 要么先后伙同被告人简某、郑某等其他人 , 去到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等好多地方的超市、便利店、咖啡店等各类场所 , 使用事先就准备好的钢针把食品包装袋扎出孔洞 , 接着把毛发或者钢丝球塞到包装袋里面 , 随后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作为理由索要商家允许退款并且还索要高额赔偿。假若商家提出心存怀疑 , 向某等人就会采用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曝光或者朝着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等办法进一步威胁商家以索要钱款。该食品零售店向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后, 安徽市场监管部门经现场核查注意、知悉到该店同类食品包装与品质完好, 并发现向某存在要挟这种不当、不妥当行为, 进而协助店方报警进行相关解决处理, 随后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行动并成功抓获向某、简某、郑某这三人, 之后检察机关依据敲诈勒索罪依法针对向某等人提起公诉, 向某实施作案60余次, 索得上文提及的钱款数为2.4万元, 简某实施作案50余次, 索得钱款数是2万元, 郑某作案8次, 索得钱款数0.24万元。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 被告人向某、简某、郑某, 是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地, 故意朝着密封包装的食品里面投放异物, 而后又以商品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作为理由去勒索商家, 其中向某、简某存在多次进行敲诈勒索且数额较大的情况, 郑某也是多次进行敲诈勒索, 他们的这些行为都已然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向某、郑某有投案自首的举动, 简某对罪行进行了坦白, 这三名被告人都自愿是认罪认罚的, 并且还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依照法律规定是能够从轻进行处罚的。依照此情况判断, 对于被告人向某, 以敲诈勒索罪来判定,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还要处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于被告人简某, 判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并且要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于被告人郑某, 判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给予缓刑一年, 另外还要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 鼓励消费者进行正当维权, 与此同时依法惩治违法索赔行为, 打击借助向商家索赔之名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以此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环境。在眼下这个案件当中, 被告人向某要么独自一人, 要么与他人结伙, 采用向密封食品袋里故意恶意添加异物材料、凭空虚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举措方式来勒索商家钱财, 在多个不同地区反复进行作案行动, 从而形成了一种相对固定化的犯罪模式形态, 对商家的合法正当利益造成了侵害影响, 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惩处。此等案件存有数额微小、次数繁杂、范围宽泛的特性情况, 商家存有易于选取息事宁人这种做法的倾向, 若是长期这般持续下去, 将会致使市场预期下降、市场秩序遭受损害的后果产生。办案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索赔犯罪展开打击行动, 精确把控此类犯罪行为与正当维权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范围,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径绝对不会姑息迁就, 特别是针对那些呈现出“职业化”“团伙化”特征的犯罪分子坚决采取手段“亮剑”, 充分发挥出警示效果、震慑影响力, 以此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呈现。

(三)通过虚构买家的相关信息, 以及利用商品质量问题这种方式, 来骗取商家财物的行为, 那么是可以构成诈骗罪的。

【案情】2023年4月开始, 被告人黄某、张某、高某在江苏省徐州市合伙开展电商经营活动。同年6月到同年8月期间, 黄某等人先后组织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五人, 借助伪造买家快递单以及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等手段, 在网络平台上虚构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涨袋、漏气等食品质量问题,进而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合计9万余元。在安徽,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那家公司的反映之后, 展开了现场核查工作, 展开了数据分析工作, 展开了证据收集工作等, 经过研判觉得涉嫌诈骗犯罪, 便与公安机关商量让其介入。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立案进行侦查, 把黄某等人抓捕归案了, 检察机关依据诈骗罪依法对黄某等人提起了公诉。

经审理的法院判定, 被告人黄某等一众, 是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 通过虚构事实以及隐瞒真相的方式, 多次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中黄某等四人所涉数额达到巨大程度, 而其余四人所涉数额处于较大水平, 他们的这些行为均已然构成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里属于主犯, 但同时还是累犯,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黄某等人在归案之后具备坦白情节, 并且自愿进行认罪认罚, 还退赔了被害公司的损失从而取得谅解, 依照法律是能够从轻处罚的。根据这样的情况, 对于被告人黄某, 是以诈骗罪来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并且还要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而对于其余的被告人, 则是依据他们各自的犯罪情节去处以不相同的刑罚。

近些年来, 违法索赔犯罪的手段持续翻新, 除了那种编造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朝着商家施加压力, 借此敲诈勒索获取高额赔偿款的常见方式之外, 部分违法乱纪的人员盯上特定的商家, 虚构出商品交易以及商品质量上的问题, 以此骗取并侵占钱财, 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在这个案件当中, 被告人黄某等一些人原来从事电商经营活动, 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伪造买家凭证以及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视频, 从而骗取商家数额巨大的商品退款, 应当依照法律以诈骗罪来进行惩处。处理案件的机关强化对法律的阐释说明, 催促涉及案件的人员退还非法所得钱财, 助力企业挽回经济遭受的损失, 与此同时以法律为依据协同开展对于相关违法索赔以及产生后续的社会性问题的打击与治理措施, 坚定抑制敲诈勒索, 诈骗等此类违法犯罪趋于扩大发展走向, 进而加强网络领域的治理以及通过传播正能量消息进而导向舆论, 营造出具备清正廉洁良好风气的市场环境氛围, 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

(四)将职业索赔人超出生活消费需求的高额索赔行为, 以合理生活消费作为界限来进行规制。

【案情】, 在2023年10月24日的时候, 曾某于陈某那里, 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所生产的鲜竹笋, 数量是45件, 每件里面有4袋, 每袋5斤, 45件总计900斤, 其保质期为10个月, 每件单价200元, 总共合计9000元。购买完成之后, 曾某把所购的其中一袋竹笋送去检验, 检验结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本案中的鲜竹笋之外, 曾某还在2023年10月21日购买了另外100件干竹笋, 该情况已另案进行起诉。那曾某讲, 自己所购买的鲜竹笋, 是准备用于2024年春节时, 给他父亲80岁寿宴用的, 而干竹笋, 则是预备给那些回礼来赴寿宴的亲友的, 只是, 因为某些缘故, 最终并没有实际去操办那场宴席。关于曾某所说的这些, 表示, 根本没有证据能够给予证明。之后, 曾某竟然起诉了陈某以及某农副食品加工厂, 提出要求他们支付那算得上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说法】,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中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在这样的情形之下, 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之外, 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要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话即为一千元, 然而,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况是除外的。有叫陈某的销售者, 其所售的、由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竹笋,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是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陈某在进货时已尽到查验义务, 所以陈某不属于那种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 惩罚性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承担。曾某购买了案涉竹笋, 重量高达900斤, 远远超过其日常生活所需, 并且不能证明有合理用途, 结合其短时间内大量购买以及送检等事实, 可以认定曾某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购买索赔。周全考量鲜竹笋的保质期, 以及普通消费者平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诸多因素, 进而认定曾某个人及其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畴是1件竹笋20斤, 此20斤竹笋价款为200元, 最终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付给曾某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建立起一项特殊裁判规则, 具体是在哪种规则, 即是在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畴之内, 去支持职业索赔人所提出来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本案而言, 其裁判结果和司法解释所蕴含的精神是保持一致的, 这一致体现在哪里, 一方面它有助于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另一方面它还对防止职业索赔人通过恶意高额索赔这种行为, 去损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进而恶化营商环境有着积极意义。审理法院制作并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是和谁一起, 是和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出手的, 他们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 是共同协助当地企业对生产工艺加以改进, 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进行提升。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的那个地方标准, 被采用成为团体标准了。在此情形下,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去探索, 将保护地理标志跟实施乡村振兴相互结合而成的新路径, 在达成让食品安全得以保障的同时, 还推动了当地竹笋行业向着健康方向发展, 最终实现了消费者与笋农、竹笋加工企业以及地方特色产业等多方共赢的目标。

(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在2023年5月7日这天, 石某于某超市购得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一袋, 价钱是28元, 包装标签表明生产日期是2022年8月1日, 保质期为8个月。石某因该超市售卖过期食品, 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物款28元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某超市辩解称石某是职业索赔人, 其以索赔为目的来购买商品, 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范畴, 故而拒绝支付赔偿金。经过调查, 石某在2022年11月到2024年3月这个时间段内, 于当地各个不同的乡村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 之后依照相同的模式去进行索赔, 还向法院提起了多起诉讼。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 经营者售卖已经超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这属于明明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进行经营的行为 , 消费者有权利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 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 要是惩罚性赔偿金不到一千元的 , 那就定为一千元。石某在某超市买到到其销售给他的明知已过期的食品, 因石某有权去请求某超市把价款退还给他并且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所以即便针对“知假买假”者而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案件中, 也应当是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范围之内且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才依法给予支持的部分情况。石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用作进食的麻油鸡一只这件事上, 所认定未超出合理涵盖的用作生活消费需要范畴, 所以才判决某超市得向石某将售卖此麻油鸡收去的价款退还, 同时还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石某针对当地所属不同乡村领域超市出现的过期食品提起的诉讼行为, 全部都是按照相同的既定规则来进行审判的。

审理该案件的法院, 在办理案件进程里察觉到, 鉴于乡村超市的运营者以及乡村的消费者, 欠缺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识, 缘故是当地乡村中的超市, 极易出现售卖过期食品这样的状况, 所以当即制作并发出, 那种用以加强关乎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事宜的司法方面的建议。市场监管部门, 在收到相关线索之后, 快速开展起一系列的整治工作, 全方位提升乡村食品市场的规范化水准, 并从源头处杜绝过期、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进入市场进行流通。

食品安全关联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以及社会的安定和谐。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畴之内, 支持职业索赔人所提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 这既能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又能够防止权利被滥用, 还可以充分借助其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 从根源之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乡村地区的食品安全基础相对而言较为薄弱, 石某所提起的系列诉讼, 在客观方面反映出当地乡村食品安全保护依旧存有着短板。办案过程中发现线索的审理法院, 及时制发司法建议, 迅速行动的市场监管部门, 共同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