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停车场经营者、停车收费系统服务商:

停车场属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里重要的构成部分, 其还是用来展现城市文明形象以及管理水平的关键窗口。这些年以来, 我市智慧停车的模式完成了全面的模式升级, 扫码缴费已经变成了停车场里主要的缴费方式。停车场的扫码缴费页面作为一个服务终端, 它是直接对着广大群众的, 其广告发布是不是规范, 这不仅仅跟消费者的使用体验以及合法权益有关系, 还直接体现出行业治理水平以及城市营商环境质量。当下之时, 部分缴费页面存在这样的“拦路式”弹窗广告, 其有着无法凭借一键就予以关闭的情况, 还有遮挡缴费关键信息的状况, 以及强制进行跳转等问题, 这既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缴费秩序, 又损害了消费者对于智慧停车服务所拥有的信任感。为了能够切实地去规范停车场缴费页面广告发布行为,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且有序地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现就相关广告发布行为作出如下合规提示:

一、强化源头管控,落实技术阻断责任

(一)签署合规协约, 明晰审核职责。停车场的经营者以及收费系统的服务商, 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合规协约, 以此明确双方于广告内容审核、发布管理方面的责任范畴界限。停车场的经营者身为公共设施管理者并且是广告发布者的时候, 需要对收费系统服务商之内的广告接入行为, 承担审核把关的职责。

(二)从技术起始源头去阻断违规广告的接入, 收费系统服务商应当在系统设计这个层面之上设置广告接入审核机制, 不可以接入那些没有经过停车场经营者审核同意的商业广告, 不可以默认就加载违规弹窗或者强制营销内容。停车场经营者在进行采购或者升级收费系统时, 如果选择合规的软硬件服务商, 不可以因为系统自身所带的缺陷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弹窗广告,确保一键关闭

(一)设定醒目之关闭按钮, 以弹出等样式发布的广告, 理应显著标明关闭标识, 要保证具备“一键关闭”之功能, 关闭标识应位置显要、大小适宜、色彩对比鲜明, 足够能引起消费者之注意。

(二)严禁下列行为:

1.无关闭标志或需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2.关闭的标志呈现出虚假的样子, 又不能够清晰地被辨识,甚至于难以进行定位, 从而给关闭广告这件事设置了阻碍。

3.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4.关闭后继续弹出新广告,干扰正常缴费操作;

5.在用户关闭广告后,暂停或终止提供正常的停车缴费服务。

三、标注广告标识,保障知情权利

(一)把“广告”字样显著标注出来。缴费页面的商业广告, 要在显著的位置清晰明白地标明“广告”字样, 以此使得消费者可以辨别明了那是广告信息, 防止和普通服务信息产生混淆。不可以用“推荐”“温馨提示”“特别关注”等具有模糊性质的词语去替代“广告”进行标注。

(二)广告不可以对核心信息予以遮挡, 广告的布局不能够对缴费金额、收款二维码以及操作指引等关键信息进行遮挡, 不可以对消费者顺利完成支付造成妨碍。

四、禁止诱导欺骗,维护公平交易

(一)严格禁止用虚假优惠来诱惑点击, 不能凭借“停车补贴5元”“领停车券”之类的话语, 将其伪装成缴费的必要步骤, 进而诱导用户去点击, 使其进入第三方营销页面, 并且也不能运用虚假奖励承诺、虚假系统提示等手段, 去欺骗、误导消费者点击广告。

(二)禁止下列欺骗误导行为:

1.伪造系统更新、软件报错、安全清理、缴费通知等提示弹窗;

2.伪造播放、暂停、返回等控件样式;

3.虚构红包、奖励、优惠等福利承诺。

五、尊重消费者权益,杜绝强制捆绑

(一)不准附加不合情理的交易条件, 不能以停车缴费当作理由, 强行或者变着法子强行让消费者去关注公众号、下载APP、注册小程序会员或者授权登录, 不可以用拒绝上述要求就没办法完成缴费、没办法驶离停车场等形式拐弯抹角地迫使消费者接受不合理条件。

(二)收集信息要依照最小必要原则, 停车场经营者去收集消费者个人的信息, 像车牌号以及入场时间这类,应该被限定在实现停车计费、完成缴费目的所必然需要的范围这一界限内, 绝不能够超出于停车缴费目的之外还去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六、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

(一)将广告发布者义务予以履行。停车场经营者, 以及停车收费系统服务商, 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与义务, 把广告业务承接登记要求落实,将审核要求落实, 连同档案管理要求也落实, 还要对广告营销行为开展审核, 对广告内容也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营销信息, 还有不符合要求的商业广告, 这些均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