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强化易燃易爆建设工程以及场所的防雷工作, 以此防御并减轻易燃易爆建设工程与场所遭受的雷电灾害, 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进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再结合那曲市实际情况, 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在那曲市行政区域内, 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开展防雷工程建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以及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以及各个县、区的人民政府, 应当强化针对易燃易爆建设工程以及相关场所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把防雷减灾所需经费归入本级财政预算当中。

城市的市人民政府, 以及县(区)部分的人民政府, 应当去组织开展编制工作, 针对易燃易爆之类的建设工程及场所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 并且要把这个规划纳入到城市的总体规划当中去。

跟安全生产监管理工作范畴关联, 并被纳入其中的, 是易燃易爆建设工程以及场所的防雷减灾这份工作。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 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易燃易爆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县(区)气象主管机构, 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人易燃易爆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 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下, 定期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以及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应依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这样的准则, 会同相关的部门去组织建成自家所在行政区域里的雷电监测网。市、县以及市辖区的气象主管机构, 要搭建一套兼具完善雷电实时监测与短时临近预警功能的业务系统。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被鼓励, 利用远程监控, 利用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 对偏远地区的易燃易爆建设工程与场所的防雷安全, 进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遭受雷电灾害的易燃易爆建设工程以及场所,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或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 配合雷电灾害调查工作, 配合雷电灾害鉴定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 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也必须及时这么做, 同时要将调查和鉴定报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八条易燃易爆建设工程的管理者, 应当去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并且要积极予以配合, 场所的管理者同样如此。

第九条易燃易爆建设工程以及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 要依照法律规定经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设计审核以及竣工验收。要是没有经过设计审核, 或者设计审核不通过的情形, 就不可以施工;要是没有经过竣工验收, 或者竣工验收不通过的状况, 便不可以交付使用。

1. 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这类方式, 2. 针对易燃易爆建设工程, 3. 以及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4. 对其雷电防护装置施以技术评价与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进行设计时, 应当把冻土影响考虑进去, 施工的时候, 要采取相应的抗冻措施, 并采取防腐蚀措施。

第十条存在易燃易爆情况的建设工程及场所, 务必去确定雷电灾害防御方面的重点部位, 进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在开展这类项目时,对于易燃易爆建设工程以及处于该类场所所使用的防雷产品, 其中涵盖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等, 这些产品必须要符合国家标准才行;并且, 这些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书以及使用说明书;同时, 绝对不可以去安装、使用那些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的建设工程以及场所, 需要设置出雷电预警信息接收的机制, 要特地明确专人来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 还要负责响应, 依据雷电预测预警的信息, 科学且合理地去安排生产经营的活动。

大型油气储存企业要安装雷电预警系统, 这类企业若是处于多雷区或者强雷区的二级以上石油库, 就更得如此。对于土壤腐蚀严重地区或强雷区储存单元的易燃易爆介质地上储罐, 要加装接地电阻在线监测系统, 用来实时监测每座储罐的接地点接地电阻值。此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且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建设工程的防雷安全责任主体, 应当制定年度检测计划, 按照国家规定,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对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场所防雷安全责任主体, 应当制定年度检测计划, 按照国家规定,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对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雷雨防御装置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之后, 会给出检测报告, 该报告需真实、可靠, 内容完整, 随后要上传到防雷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从事易燃易爆建设工程以及场所防雷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让所雇佣的人员充分熟悉雷电灾害应急救援方面的规章制度, 清楚知晓流程措施, 还要定时组织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开展防雷安全教育培训, 进而广泛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

第十五条需建立防雷安全管理档案的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其档案内容关乎设计文件, 关乎施工文件, 关乎审核文件, 关乎验收文件, 关乎定期检测报告, 关乎维护记录, 关乎维修记录, 关乎雷灾事故记录, 关乎安全培训记录等。

第十六条发现有单位与个人存有进行违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情况, 那么其拥有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举报的权利, 而对于此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实行立马核实、及时处理的举措。

第十七条在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及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里, 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要是不履行职责, 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那么会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要是构成犯罪了, 就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要是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 那就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