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4日, 我局接收到了, 报告表明被抽检的产品“冰柠苏打水”, 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当里, 经过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予以检验, 此产品的配料表之中还没有标注食品添加剂“安赛蜜”这个项目, 并不符合GB7718 - 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提出的要求, 检验所得结论是不合格。现在将核查处置的情况进行公告如下:

一、通过调查得以明确, 该趟次不符合标准的“冰柠苏打水”所具规格为, 24乘以330ml的铝罐包装, 乃是孝感华冠饮料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9日所生产, 其生产数量为20130件(箱), 销售数量是20112件(箱), 销售单价为23.76元每件(箱), 销售金额总计为477861.12元。当事人在接到上述批次不符合格“冰柠苏打水”的检验报告之后, 很快就发布了召回通告, 鉴于销售时长较长, 发布召回通告之时商户已然全部售罄, 不存在召回的产品。

二、当事人所生产经营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名称为“冰柠苏打水”, 其规格是24×330ml铝罐, 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29日, 配料表标示存在不规范情况, 被检出未在配料表中标示的食品添加剂“安赛蜜”, 此不符合GB7718 - 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4.1.3.1.1条款要求, 当事人的这般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该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该标明如下事项, (九)法律, 法规哩, 又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里头规定得标明的其他事项” 的那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要是违反了本法规定, 存在这样的情形, 也就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那么就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没收违法所得, 还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且呢还能够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要是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那就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要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呢, 就会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要是情节严重的, 就会责令停产停业, 一直到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按照这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调查时段里, 当事人可积极予以配合调查, 严谨开展自查自纠, 踊跃施行整改并开展召回, 及时矫正违法行为, 细致查找产品不合格缘由。当事人仔仔细细认认真真地排查后, 针对该产品所用原料, 多次分批次送去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 通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对加米食品(湖北)有限公司生产的名为“柠檬浓缩液”进行了检验结论判定, 该原料当中存在含有“安赛蜜”这样的事实, 检验结论是(样品的名称为: 柠檬浓缩液JM - N250171B, 样品的批号是26060201HG, 生产日期为2026.03.06, 报告编号: WHF26 - 0007661 - 13, 发布日期: 2026 - 06 - 09, 检测结果: 33.1g/kg, 定限量: 0.002)。调查发现, 当事人针对来料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之类的义务, 把各购进原料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全都索要齐全, 并且留存了各购进原料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再者查明, 凭借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原料仓库、食品添加剂仓库、产品生产工艺、投料记录、柠檬浓缩液使用记录、冰柠苏打水生产工艺流程图、冰柠苏打水安赛蜜被动带入溯源图等实施的现场检查, 以及相关资料文件的调阅收集, 并未发觉该产品存在使用食品添加剂“安赛蜜”的行为。整体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来进行判定, 当事人所从事那种生产经营活动, 其中“冰柠苏打水”的配料表里面没有去标注一种食品添加剂“安赛蜜”的原料名称, 这并不符合是GB7718 - 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所规定的要求, 实际上是因为食品原料“柠檬浓缩液”把相关成分带入而导致的这种情况。

考虑到当事人存在上述情形, 并且当事人不知晓情况、并非主观故意进行添加, 同时按照国家标准GB/T10792 - 2008要求规定, 该产品中能够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安赛蜜”等情况。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遇到这般境况, 当存在法律与现行生效的行政法规, 针对此情况另外有着专门规定时, 则依从该另外的专门规定来处置”;并且还有那源自《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第七条相关规定, 其明确指出“当适用不予处罚这种情况时, 乃是基于法定的缘由, 针对某个特定的违法对象去实施行为, 或者出现某种形态样式特别的违法行为, 而依法不进行行政处罚这个情形。其中涵盖以下特别规定的情形: 于诸多情形之中……(三)要是违法行为表现为轻微的状态情况, 并且能够及时去进行改正, 最终没有导致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去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另外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之外, 当事人所具备的证据足够用来证实自身没有主观过错的”这样的规定;由此可见, 针对当事人来讲, 基于这些规定的情形, 可以不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处理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针对该条款, 针对企业相关负责人员开展教育工作, 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提升对购进原料的查验标准要求。

当事人能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配合执法工作, 并且获取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合法有效的证照, 这些证照可用于规范生产经营范畴, 就当事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而言,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为了降低企业的成本负担, 以及减少资源浪费, 当事人未使用的“冰柠苏打水”配料表中未标注食品添加剂“安赛蜜”的包装(铝罐)40012个, 对此还应按照该包装配料表标注的内容进行生产使用, 本局因此决定不作出没收处理。加米食品(湖北)有限公司, 其有生产不符合对应标准“柠檬浓缩液”的行为,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里边的相关规定, 被移送至该产品生产所在地方的有关部门去调查, 据此进行相应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鉴于当事人存有不知情情况, 且非主观故意添加等情形, 又因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冰柠苏打水”配料表中未标注食品添加剂“安赛蜜”原料名称, 不符合GB7718 - 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实际上是由食品原料“柠檬浓缩液”带入导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此处理为不予行政处罚, 这是依据该法此款规定作出的, 同时也是依据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

三、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

发生原因:

1.在技术审核端, 于客户提供配方之后的导入生产审核阶段, 并没有针对配方里复合配料的食品添加剂成分开展溯源以及风险评估工作, 而且缺少对“复合配料中的添加剂凭借带入原则进入终产品”这一情况的审核机制。

2.从生产端来看, 在原料验收这个环节, 并没有对复配原料的供应商提出要求, 要让其出具书面承诺, 表明其提供的原料成分跟所标注的标签内容是保持一致的。

3.标签端, 标签是经过当事人进行审核的,然而审核范围并没有覆盖复合配料之中, 那些可能由上游原料带入的食品添加剂。

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完成以下整改措施,并已落实到日常生产管理中:

1.针对问题产品展开处置, 马上对冰柠苏打水的所有生产行为予以停止, 已经自觉完成问题产品的召回事项, 该批次所运用的柠檬浓缩液原料已经不再使用, 再度不会采购这种原料用于生产。

2. 对孝感工厂现有的, 和添加剂有关联的那些相关产品展开全面排查, 已经组织了技术部门, 同时还有工厂质量部门, 针对孝感工厂现有的正在生产的产品里涉及食品添加剂的相关产品做了全面排查, 着重查验涉及食用香精、浓缩液、复配稳定剂等复合配料的配方以及原料, 并且要求供应商给出完整的成分信息或者书面承诺, 排查期间没有发现别的同类问题。

3.对于用到的原材料以及产品制成之后的检测实行管控, 对于后续再次进行生产所关联到的有关原料, 当事人会严格去落实下面这些要求, 所有新生产出来的产品在进行型式检验的时候要额外添加上随机性的抽查项目, 这么做可以确保产品是符合质量标准、在所规定的规范之内的, 要求提供原料的供应商给出纸张形式的承诺, 确切地去证实他们所供应的原料是不涉及违规添加相关物质这种情况的, 并且要把作出承诺的文件提交到工厂那里。

4.使原料验收以及标签审核流程得以完善, 在原料验收之中添入复配原料供应商书面承诺要求, 于标签审核流程里增设“复合配料添加剂审核”节点, 在标签定稿之前, 必须附上所有复合配料的供应商书面承诺或者添加剂成分说明, 又或者技术部门的合规审核结论, 冰柠苏打水原料已然完成替换, 经检测不含有安赛蜜等成分。

5.对于客户配方导入生产审核流程予以优化, 当收到客户配方之后, 且在正式导入生产之前, 技术部门必须针对配方当中所涉及的复合配料, 去进行添加剂成分溯源, 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此的说明, 接着用以进行技术确认, 其审核结论当作配方导入生产的必要前置条件, 要是缺失了这个条件, 那么不准安排试产或者量产。

6.用来进行后续再生产的管理过程, 该问题产品所关联到的诸如柠檬浓缩液那般的物料, 已经停止投入使用。对于后续所要开展的再一次生产过程有所关联的有关物料事宜上, 相关当事人必须要严格依照下面描述的过程, 之后才能够恢复生产: 首先是原料送去检测, 但凡使用到的原料都必须送去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予以检测, 以此来确认并不涉及违规添加的物质;接着是成品送去检测, 当成品生产结束之后必须送去检测, 只有检测得出合格结果之后才能够进行出厂销售;最后是标签审核, 标签必须经由技术部门按照合规审核的清单一项一项予以确认之后才能够进行生产销售。

特此公告。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