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深进入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那一项战略, 从而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行部署, 以及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并且持续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近日修订发布了新版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修订聚焦于新形势下国家的战略需求, 全面去优化专利优先审查运行的管理体系, 更进一步地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 强化对于重点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所作的支撑保障。新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采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里的简称是专利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里的简称算专利法实施细则, 依这些有关规定,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深入化并且规范专利优先权审查作用, 进而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专利优先审查工作, 要始终秉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全力助推营商环境得以优化, 有力支撑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 积极推动创新型国家加快建设。

第三条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其受理并审核优先审查请求, 加强审查资源保障, 以此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 接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依据本办法予以推荐的, 优先审查请求。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四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处于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这一阶段, 并且还没有作出首次处理的情况, 这里所说的首次处理, 指的是审查员已经开始了审查工作且发出了通知书。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经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所产生的复审案件, (此复审案件以下简称复审案件)。

(四)涉及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 以及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 (以下简称无效宣告案件)。

要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跟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来开展优先审查的, 或者是在经过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之后开展快速审查的, 那就按照有关规定来处理, 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专利申请、复审案件, 具备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 符合下述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下, 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能够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二)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专利申请人, 或者复审请求人, 已然进行产业化的实施, 或者已经妥善做好产业化实施所需要准备, 或者具备证据, 亦能够用以证明他人正于实施其发明创造。

(四)第一次在中国提出就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以后, 又针对此同一个中国专利申请, 向别的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五)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无效宣告案件, 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的情况下, 无效宣告请求人, 或者专利权人, 能够请求优先审查:

(一)关于所涉及的专利, 出现了侵权纠纷的情况, 当事人已然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进行相关处理,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起诉。

(二)所涉及的专利出现了纠纷情况, 当事人已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去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事宜, 或者进行调解工作, 还涉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行政裁决事项, 抑或是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所涉及的专利出现了实施许可合同方面的纠纷, 当事人已经向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请求。

(四)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前款当中, 第(一)项所规定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 还有第(三)项所规定的仲裁机构, 能够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 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那种给予专利申请人或者案件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的服务行为, 得维持住良好的信用状况, 拥有较高水准的业务水平以及服务水平, 还得自觉地履行起行业自律方面的责任。

第八条 对于专利申请, 或者案件而言, 要是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通常是不会给予优先审查的:

(一)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 其申请人在同一天, 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 又再次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三)专利申请的案件, 复审的相关案件, 无效宣告的有关案件, 在各自对应的审查程序范围之内, 已经被赋予了优先审查的待遇, 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的情形。

(四)借助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来请求优先审查的那样的专利申请, 存在着证据显示它明显地不具备能够获得授权的前景。

第三章 提出请求

第九条 专利申请人是谁或者哪些有所不同, 复审请求人当中存在两个以上或是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情况, 当依据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第一款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时候, 应当经过全体申请人都同意, 全体复审请求人都同意, 或者全体专利权人都同意。

第十条 应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的,是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或者是案件。

第十一条 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由申请人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 及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申请人能提交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有着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

提出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当事人, 要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还要提交与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优先审查请求书应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向地方知识产权局, 以及人民法院, 还有仲裁机构, 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情况, 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 并且要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 对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或者案件, 除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缴纳的费用外, 不会额外收取费用。

第四章 审核与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要依照本办法第四条一直到第八条的规定, 去推荐发出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 并且还要说明推荐缘由呢;要是优先审查请求人呈交虚假材料, 或者存在别的违背诚信原则举止的, 就不进行推荐了。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优先审查请求之后, 会依据本办法, 对优先审查请求书、推荐理由以及相关材料展开审核, 对于请求材料里存在的形式缺陷是允许优先审查请求人进行修改的, 经过审核会作出是否予以优先审查的意见, 并且会把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同意予以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或者是案件, 自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之日起, 应当在以下规定期限之内完成处理, 存在疑难复杂情况的情况除外, 是这样的:

(一)发明专利申请, 会在四十五日之内, 给出首次处理结果, 并且会在一年时间以内, 办完结案相关事项, 有句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存在规定, 发明以及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的相关案件,会于五个月的时间范围之内完成结案, 外观设计专利当中涉及无效宣告相关的这类案件呢。会在四个月的所规定的时长之内实现结案。

第十六条 在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方面, 申请人需要尽快做出答复或者进行补正。其中, 申请人针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 期限是自通知书发文日开始计算, 为期一个月。而申请人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的期限, 则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算, 共计十五日。

第十七条 一种情况是, 针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而言, 当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意一项时, 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对该优先审查程序予以终止, 随后按照普通程序去进行处理, 并且还会及时地将相关情况通知给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了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 之后, 申请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对申请文件提出了修改。

(二)在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期限之外, 出现了申请人答复期限处于超期的情况, 或者是申请人提出了请求延长答复期限的情形发生、存在。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属优先审查范畴的复审案件, 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 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终止优先审查程序, 依照普通程序予以处理, 并且及时向优先审查请求人发出通知: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之后, 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了证据以及理由, 或者, 专利权人采用除了删除以外的方式去修改权利要求书。

(三)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四)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五)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工作管理状况, 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情形以及接续审查情况, 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进展情形, 对于国家重点产业和重大战略的支撑情形等诸多因素, 去分配并作调整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数量, 且按照总体需求和审查能力统筹判定专利优先审查总量。

第二十条 省级的知识产权局, 需要去制定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的规则, 使推荐标准得以明确, 让推荐工作拥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特性来保障结果准确, 以此达成加强对优先审查请求人有效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落实精准提供与其所需相适配服务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负责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的人员, 以及负责审核工作的人员, 还有负责审查工作的人员, 以及负责管理工作的人员, 都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去行动, 不可以存在玩忽职守这种行为, 也不可以存在滥用职权这种行为,更不可以存在徇私舞弊这种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那存在着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优先审查请求人, 或者进行活动的专利代理机构, 自相关行为被认定开始起, 在一年的时间范围之内, 处于职能履行地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会受理其提交上来的优先审查请求句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自2026年9月1日起, 本办法开始施行。2017年6月2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公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