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于各个区以及县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还有发展和改革局,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商务主管部门, 以及市市场监管局下属的各个分局。

如今, 将《关于完善住宿业客房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若干意见(试行)》印发予你们, 你们务必要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汕头市商务局

2026年9月10日

有关于完善住宿业客房那个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若干意见, 这是试行的。

由于要贯彻落实《广东省旅游友好型城市建设导则(试行)》(粤文旅市〔2026〕98号)的要求, 于是需维护住宿业市场价格秩序, 且要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还要持续优化消费环境, 以此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现就完善客房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 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业经营者, 这里面涵盖宾馆、酒店、饭店、民宿、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公寓式酒店、网约房等朝着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还有第三方代理商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都应当严格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诚信守法来经营, 要恪守社会公德以及商业道德, 要加强价格自律, 要公平有序地进行竞争。

二、客房价格, 这里指含线上、线下全部交易渠道的客房实际成交价格, 下同, 是由市场来形成的。住宿业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以及诚实信用这样的原则, 综合考量经营成本与合理利润、市场供求关系、消费者接受度等因素, 科学地制定定价策略, 合理掌握调价时机和力度, 以求确保客房价格与其服务品质达到相匹配的状态。严格禁止相互之间串通, 去操纵市场价格, 严格禁止捏造并且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进而推动客房价格过高、过快地上涨。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可以查看附件。

三、住宿业的经营者, 第三方代理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都必须严格去执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要清晰地去标示客房价格, 结算起止时间, 还有服务内容, 绝对禁止采取虚构原价, 虚假打折, 模糊标价这类手段, 去误导消费者, 欺诈消费者。

四、各区(县)需积极去探索, 从而建立起价格承诺制度, 此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来负责, 引导住宿业经营者, 在重大节假日, 像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等时期, 还有旅游高峰期, 基本上是7至8月, 并且是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等销售旺季到来前的十五日, 向社会去公示客房价格承诺书, 承诺在销售旺季时客房价格不会超过承诺书中所列明的最高承诺价格。

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需健全、完善交易规则, 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实施垄断行为, 要加强对平台内住宿业经营者发布信息的审核把关以及对客房销售活动的监督, 为客房交易的记录、保存等相关信息提供必要技术条件, 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 准确及时地提供交易、信息等相关资料。

六、应该由行业协会充分地去发挥出组织引领以及内部协调的作用, 对行业发展, 经济效益, 社会责任进行统筹, 把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创建且健全起来, 着重朝行业诚信自律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上各界和新闻媒体被鼓励去针对客房市场价格行为展开社会监督与此同时做好舆论监督。

七、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去建立健全客房价格监测预警以及发布机制, 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提醒告诫, 从而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各级文旅、商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去加强对住宿业的行业指导, 以此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进而发挥震慑警示作用。依据相关规定, 把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中国”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哄抬客房价格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

哄抬客房价格行为认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住宿业的经营者要是存在下列行为当中的任何一项, 那就属于“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这种行为。

一、伪造涨价消息, 其一, 编造本地区客房紧绷以及市场需求突增状况的;其二, 编造其他经营者已然或者即将提升客房价位情形的;其三, 编造兴许抬高客房价格瞻望之别的状况的。

二、散布会被认定为涨价的相关信息, 包括, 在酒店预订平台上, 发布不实且故意虚构出来的、有关上涨民宿价格的内容;还包括借此呼吁或通过言语等方式诱导其他从事类似住宿经营的人提高其客房定价;另外还存在着, 散布一些有可能以此触发或抬高有关住宿房间价格预期心理的其他方面的资讯的情况。

三、囤货居奇, 毫无那些理当所具的正当缘由, 显著地超越了平常的数量范畴或者周期性界限去囤积以供客房使用的物品的行为。

四、在不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形下, 没有依据较大程度或者是以一种看似不合理却实际等同于较大程度的方式去提升价格。其一, 处于经营成本并未显著增加的状况之时, 存在较大幅度地提升客房价格的行为成立, 或者是经营成本纵然产生了增加然而客房价格增长的幅度明显地高于了经营成本增长幅度的情况;其二, 借助向关联一方转移销售, 而后由该关联方大幅提升客房价格的行径;其三, 在销售客房之际, 依靠强制搭配销售其他种类的商品以及服务或者是不合理地收取其他各类费用等诸多形式, 以这种变化的形势较大程度提升客房价格的举动。

上述所讲的“大幅度提升价格”, 要按照住宿业经营者实际的经营状况、主观存在的恶意以及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诸多因素、条件的存在。于这个案件查办的时候按照当时的实际状态进行具体方面的认定。在销售旺季这个时间段之内只要存在下面这些情形没有任何正当合理理由, 将此当成是否构成哄抬价格的关键重要参考依据: 恰恰就在这段重大节假日、旅游高峰区间、大型举办活动举行的期间之内, 同一住宿业经营者的客房价格居然超过了此前三十天以内它等同类另外房型平时房间平均付出价位水平的三种倍数, 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可是能够被视为哄抬价格的行为表现了。在销售旺季来临之前, 未曾有过交易行为, 或者是新开张营业的住宿业的经营者, 要以此作为参照, 也就是基于同等档次, 类似地段房价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