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扎实顺利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以及腐败问题的集体专门整治, 切实有效防范并且化解肉制品全链条食品安全方面的风险,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群众所关切的事项, 严厉打击肉制品存在的掺杂掺假情况、把次的充当好的行为、采购使用没有经过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结果不合格的原料肉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竭尽全力守护群众的饮食安全, 保障消费者身体的健康以及合法的权益。为增大强化警示教育的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压实主体应尽的责任, 现在就将我市查处的5起肉制品领域典型案例通报情况如下:
案例一: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 生产马肉冒充“腊驴肉”的行为, 查处, 销售马肉冒充“腊驴肉”的行为。
2026年2月,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飞行检查时, 发现某食品小作坊, 用马肉生产“腊驴肉”。上述行为,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 并且销售金额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还处以吊销许可证, 以及限制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扶风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了, 未按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这样的案子。
2026 年 3 月, 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专项检查里发现, 有某餐饮店的许可经营项目是热食类制售, 然而其现场所为却是加工销售冷食类肉制品。当事人在被责令改正且被作出警告这种行政处罚之后, 还是没有对违法行为作出改正。上述行为违背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责令当事人去改正违法行为, 同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陈仓区那个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了一起没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的案子, 而且相关方面逾期没有改正!
2026年4月, 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检查工作时, 察觉到某小作坊未依照规定保存索票以及进货查验台账, 并且逾期之后仍未改正。上述这般行为,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 责令当事人去把违法行为改正过来, 同时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使用过期原料从事食品经营案
二零二六年一月, 凤县市场监管局于肉制品专项整治检查期间, 发觉某餐饮店运用过期原料来从事肉制品加工制售。上述这般行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原料的处理, 并且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岐山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使用无标签原料, 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进行查处。
2026年2月份的时候, 岐山县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 在执行检查工作期间, 察觉到有一家餐饮店铺, 居然运用没有标签的原料来开展食品制作与售卖活动。上述这种行为, 违背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当中第十二条项下的第一项规定。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给予了涉及该事件的当事人, 没收其违法所获得的利益, 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同时还处以一定金额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