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山市雍华阁餐饮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见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详见附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详见附件
本局于2026年4月7日对当事人涉嫌因延续2年并未按相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并未改正, 且通过登记的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获取取得联系之案发起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系因接连2年未按规定上报2023、2024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未作出改正, 同时又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获取联络,于2026年4月7日被我局立案开展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本局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信息所用的截图, 来证实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报送二〇二三、二〇二四年度报告的事实。
二、本局根据当事人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法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截图, 去证实当事人因连续2年没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却未改正的事实。
三、本次作为本局于针对当事人住所即是经营场所作出现场检查之时所制就的各份现场笔录以及对应所有现场取证照片、在此之前曾先后两次向该当事人经邮寄送达出了的《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之中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开出具出的上述那宗函件具已发生被退回下场之事的那份投递相关反馈单, 全然能够依凭以证实有关这名当事人通过他原本那个住所原本亦属经营场所的这个位置彻底没法顺利够达到取得联系这样的一个实际真相。
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 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被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已依照对应法规向该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指定文号详情见于附件), 且告知予当事人其拟被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事实、对应理由、核心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其应享有的各项权利。该位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相关权利, 也未申请举行对应听证。
综上所论, 当事人的前述行径, 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作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作出决定: 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针对本行政处罚决定有不服的情况可以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天算起的六个月内向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从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天算起的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发布当天开始计算经过三十日的话则视作完成送达, 因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经由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到当事人的情况, 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完成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4日
附件下载: 中山市雍华阁餐饮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被吊销的名单.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