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监罚告〔2026〕0915号

揭西县宝瑞祺贸易有限公司:

针对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监事一案, 由本局立案的此案, 现已完成本局调查终结的全部程序事项;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本局现将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核心事实阐释、核心理由说明、明确依据条款以及具体内容列告如下。

2026年6月15日, 我局接到线民举报: 揭西县宝瑞祺贸易有限公司盗用该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监事一职, 举报人名下并未经手该公司任一项业务, 现请求我局协调处置。为更深查知全部情况, 我局于2026年7月6日针对这条线索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

经查: 你公司于贰零壹叁年玖月贰拾柒日经核准设立登记, 贰零壹玖年壹月贰拾肆日申请变更董事会成员,在该笔变更登记业务中, 你公司将刘洋登记为公司监事。根据贰零贰陆年柒月柒日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反映: 经核查, 揭西县宝瑞祺贸易有限公司为我局辖区内企业, 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 无法联系到实际经营者, 我局拟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本局委托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将你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中, 身份证复印件面上印着“刘洋”字样的那份签名拿去做笔迹鉴定;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 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拿出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潮源司鉴文鉴字第12号)得出的结论为: 没有标注日期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上粘有刘洋身份证的那个复印件上面, “刘洋”这个签名字迹不是刘洋本人写的笔迹。

本、局在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将所述举报线索经国家企业信息公示广东系统, 公告《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文件, 于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日本公示期, 已期满且未收到任何异议及任何相关情况线索内容。

总上, 你公司涉嫌冒用刘洋身份信息手段的方式将刘洋登記为公司监事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規规规定, 建议撤销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核准揭西县宝瑞祺贸易有限公司的這项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与各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还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和第七的规定, 针对此前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撤销, 贵公司享有陈述还有申辩及请求举行听证之权利, 要是做出陈述或申辩及请求举行听证, 贵公司须于本公告送达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抑或是口头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请, 过期未办的, 则当作放弃自身持有的这项权利。

联系人为刘开荣以及还有吴晓珍 联系的话电话是0663-8291530。

联系地址: 揭阳市榕城区新阳东路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科。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