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的专刊, 是第三本。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更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从食材采买到加工制作, 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会让消费者的“一顿饭”变成“一场险”。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淮南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 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引导网民餐饮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 现公布6起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如1, 淮南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田家庵魏家小吃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6年5月8日, 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网络排查线索, 依规对田家庵区魏家小吃铺实施现场检查。核查查明, 当事人就凭田家庵区魏家小吃铺的营业执照在美团平台以及淘宝闪购平台分别上线开设了网店开展网络餐饮服务, 该两个网店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查是同一证件, 均为假证, 查实货值达到4.53万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 2026年8月21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针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一事, 已经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大通区喜发发炸鸡店使用超出保存限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烹制生产食品案。
2026年6月1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对大通区喜发发炸鸡店进行例行检查,查获该店铺内使用的1包调味粉、7包韩式炸酱全都超出了保质期。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部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之规定, 二一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罚款二〇〇〇元的行政处罚。
寿县寿春镇青禾饮品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酸奶制售案, 系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的典型案例三。
2026年5月20日, 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相关安排对寿县寿春镇青禾饮品店开展日常审查, 现场发觉当事人运用过期原味酸奶粉固体饮料开展酸奶制售。经查, 当事人运用过期食品加工制售酸奶十五杯, 所得不法财物一百二十元。
当事人的行政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法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法条并参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四章第【126】条规则, 2026年六月五日,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行为人施以没收过期的食品原料四十四袋、没收非法所得一百二十元并处以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田家庵区大炸院炸串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2月4日, 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美团平台上取名叫作于“大炸院炸串(淮南土豆片)”的网店实施实地式检查。经核查, 当事人于2026年1月起开始上架销售“手把牛肉串(30串)”, 每月销量为5单, 每份商品的售卖价格为16.9元, 在食品的详情页面里虽标注着“孜然口味、牛胸”, 实际却采用牛肉味风味肉串作为制作原料, 且在该食品的配料表中标明所使用的原料包括鸭肉, 并不含有任何牛肉成分。
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在2026年7月21日作出一项内容为:没收掺混掺杂掺假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八十4点五元并处罚款两千元的对相关当事人施予的行政处罚;而该当事人此前行为所触犯的,系《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罚处的依据则为《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案例五: 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大通区九龙岗镇那家法式脆皮蛋糕店从事小餐饮经营领域内禁止经营者所经营食品的具体案件。
2026年4月22日, 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过程当中, 对大通区九龙岗镇的法式脆皮蛋糕店予以现场检查, 发现当事人属于只持有《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的备案经营者,其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将线下经营场所的玻璃墙上张贴多款裱花蛋糕样式图并同时设置有蛋糕价目表的条件下进行制售裱花蛋糕, 还另外通过美团外卖平台的店铺“黑森林蛋糕(动物奶油 冰淇淋蛋糕)”和微信进行线上销售自制裱花蛋糕。
当事人作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还依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于2026年6月26日的前一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未予告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情况, 并由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38元的行政处罚。
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传会大骨头原汁汤店将作为入网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能够按要求好地开展信息公示和完成更新动作的行为的案件。
2026年5月18日, 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家集区传会大骨头原汁汤店, 开展网络巡查, 发现其美团平台网店上, 所公示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与当事人实际持有的证件完全不符。经查, 当事人变更了经营场所;原证件注销后重新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始终未将美团平台网店上的对应证件, 进行任何实质性的线上同步更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以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2026年5月18日那天呢, 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便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类型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