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把特种设备里面的专项整治行动做得更深入一点, 让大家能够通过那些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受到一些警告和教训, 我们全市的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就把注意力集中在了最主要的领域还有最关键的地方上面,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严厉查处在这个专门技术领域里面出现的各种违法的行为, 现在呢我们就挑选了四个特别典型的例子向大家公布出去, 好让大家通过这些具体的案子更加明白法律的讲究之处, 同时也通过这个案子来促使大家做出相应的改正动作。

1、庆云县某液化石油气站违规充装气瓶、未落实查验记录制度案

德州市的市场监管局, 是通过使用阳光充装系统来开展排查工作的。在这次排查过程中, 他们发现庆云县的某一家液化石油气站, 是并没有把气瓶在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给落实下去的。这家站点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 是给那些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了气体。

当事人干出上面所说的这种行为, 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的。针对当事人的这种违法行为, 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来进行处理的, 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警示

在本案件中, 涉事方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该气瓶的承压性能不达标。在充装及使用过程中, 这种气瓶极易发生破裂或者燃气泄漏。其安全风险是非常高的。本案当事人没有落实气瓶在充装前后进行检查和记录的制度。

当事人违规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其安全管理处于形同虚设的状态。违法情节是严重的。

因为罚的钱特别的多, 所以违法的代价也就跟着变高了, 这就起到了警示作用, 提醒那些给气瓶进行充装的单位, 一定要把自己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必须要把法律上规定好的那些活儿做好, 也就是说要对气瓶充装时候进行符合规矩的检查, 还要把整个过程都记录下来, 至于那些不守规矩的充装办法, 是一定不允许再发生的。

2、乐陵市某机械设备加工厂使用未经检验桥式起重机案

乐陵市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举报以后进行了核查, 最后查实乐陵市当地某机械设备加工厂里头的9台桥式起重机, 这些设备长年都在使用中, 跨度有好几年都没去申报检验, 也没有有效的检验报告, 也缺相关资质资料, 这个情况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因为当事人做了上面的那些事, 所以他就违反了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里面的第三十二条的第一款的规定。

然后呢, 依据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再加上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监管部门就让他停止使用设备, 并且还要罚他八万元人民币的具体行政罚款处罚内容就是如此。

案例警示

桥式起重机是一种在工业生产里面处于核心地位的特种设备, 如果长期没有进行检验, 或者一直没有进行维护保养, 就容易产生金属疲劳和制动失效这样的重大隐患, 进而极其容易引发设备突然倾倒或者是重物从高处坠落等严重事故。

广大小微企业普遍存在一种把生产工作看得非常重, 但是把安全管理工作看得很轻的错误想法, 导致他们对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关于特种设备必须接受检验的义务缺乏清楚的认识和了解。

针对本案, 我们对行业普遍存在的隐患进行了精准的整治工作, 以此来警示所有的生产企业, 必须要把安全意识牢牢树起来, 要坚决地落实设备定期检验的要求, 并且要常态化地去排查设备方面的隐患, 从而坚决杜绝特种设备在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继续运行的情况。

3、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案

经过临邑县市场管理局和第三方机构的联合核查, 发现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厂区里面有一条长达70米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 已经被长时间地投入了使用之中, 但是该企业并没有按照规定去申报检验的工作, 因此也没有办法提供出有效的检验证明文件。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 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法责令其进行整改, 并给予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压力管道这种设备在化工企业里面属于高危承压类型, 它们如果长期都没有得到检查, 就非常容易导致管道发生腐蚀现象, 或者出现介质泄漏的情况, 一旦发生这些问题, 就极其容易引发中毒或者是爆炸等事故。

这一个案例非常准确地界定了设备监管的边界之处, 同时也规范了执法裁量的具体细节, 使得它既有执法的严格刚性, 又带有执法的人文温度。

这就警示着全市所有的化工企业必须要切实压实自身的安全主体责任, 一定要彻底摸清特种设备的详细底数, 严格落实应当进行检验就全部完成检验的要求, 尽全力消除已经存在的那些安全隐患。

4、德州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陵城区的市场监管局的日常检查工作发现了情况, 当时是德州的一家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这家公司有一台正在使用的叉车, 这台叉车没有完成首次检验的工作, 然后就被擅自地投入到了厂区里面去作业, 根据相关法规来看, 这种行为属于使用未经过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一项违法的行为。

这种行为, 它就不对, 为什么?

因为违反了那个法律里的规定, 具体点说, 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里头写的内容, 哎对, 然后, 依据这个法律的另一条规定, 也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里面写的东西, 所以说, 监管部门就不得不采取措施了, 首先叫停那设备的使用, 不让用了, 然后, 再给你一个处罚, 罚款三万块钱, 就这么回事, 30000元。

案例警示

作为在工厂区域里面经常被拿来作业的特种设备之一, 叉车它具有流动性特别强、隐蔽的地方很多所以不容易被发现、还有监管起来难度也非常大这几个方面的特点。如果企业自己随便就使用那些没有经过检验的叉车, 那么是非常非常容易导致像侧翻、碰撞、从高处掉落物体砸下来等这些安全事故发生的。

在这一案件里, 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使用了对于处罚来说最低的那个标准来进行处理了, 以此来真正地把应该受到的惩罚和所做的坏事相匹配这样一个原则给落实下去, 同时也把管理的工作都融合在教育的过程里去实现了这一种目标。

这就向全市的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发出警告内容, 要求大家一定要严格遵守对于特种设备使用的那些管理规定方面的事情, 要主动去申报设备的检验工作, 并且自觉地做到规范地使用这些行为, 从而全面地提升企业在安全生产合规这个方面所要达到的水平状态。

接下来德州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接着盯紧气瓶, 还有起重机,以及其他像压力管道、叉车这些重点特种设备, 特别要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上下功夫, 把排查隐患和进行整治这件事变成常规动作一直搞下去, 同时要严厉打击各种各样的违法违规行为, 用严格的监管手段来迫使企业承担起应该担负的主要责任, 非常努力地防止和制止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事故发生, 以此确保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的形势能够一直平稳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