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裁决书文号
案件名称
请求人
被请求人
主要争议事项
行政裁决的依据
行政裁决的结果。
作出行政裁决的那个机关的具体名称以及相关的日期。
粤汕知法裁字〔2026〕6号
关于包装盒, 这个包装盒是属于罐装唇蜜的, 其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2530049991.1, 目前存在针对该外观设计专利发生侵权方面的纠纷。
广州希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平区艺美塑胶制品商行
1.判定被请求人许诺销售罐装唇蜜包装盒的这一行为, 构成了对专利号为ZL202530049991.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该专利权归属于广州希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 且其对应的产品名称为“包装盒(罐装唇蜜)”, 同时, 要求被请求人立刻停止进行罐装唇蜜包装盒的许诺销售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同时依据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还有第六十五条的内容,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以及第十一条的相关条文, 并且参考《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具体情况。
一、我们认定, 汕头市金平区艺美塑胶制品商行, 他许诺销售那个罐装的唇蜜包装盒, 这个行为, 构成了对广州希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涉及的专利名称是“包装盒(罐装唇蜜)”, 专利号为ZL202530049991.1。
二、命令汕头市金平区艺美塑胶制品商行, 立刻停止对那种罐装唇蜜的包装盒所作出的销售承诺行为。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这是二〇二六年九月九号这一天。
粤汕知法裁字〔2026〕7号
“包装盒(罐装唇蜜)”(专利号∶ZL202530049991.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广州希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平区乾一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1、认定被请求人制造罐装唇蜜包装盒以及许诺销售罐装唇蜜包装盒的这一行为, 侵犯了广州希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包装盒(罐装唇蜜)”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2530049991.1。2、责令被请求人停止制造罐装唇蜜包装盒的行为, 同时责令被请求人停止许诺销售罐装唇蜜包装盒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以及该法的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内容, 并且结合《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列明的第(一)项要求, 加上该条中的规定。
一、经认定, 汕头市金平区乾一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罐装唇蜜包装盒的行为, 该行为侵犯了广州希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享有, 涉案专利名称为《包装盒(罐装唇蜜)》,其专利号为ZL202530049991.1。
二、汕头市金平区乾一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责令立即停止制造罐装唇蜜包装盒的行为, 并且还要停止在广告或者其他活动中表明这些产品可以销售的情况, 并且绝对不能进行任何实际的售卖行为。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9日
粤汕知法裁字〔2026〕8号
“包装盒(罐装唇蜜)”(专利号∶ZL202530049991.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广州希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
位于汕头市金平区的优媛塑料制品厂。
1、决定认定被请求人的制造行为、销售行为, 以及许诺销售罐装唇蜜包装盒的行为。这些行为构成了对广州希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该专利的名称是“包装盒(罐装唇蜜)”, 其专利号为ZL202530049991.1。
同时, 责令被请求人停止有关的活动。这包括停止制造罐装唇蜜包装盒, 也包含停止销售这些包装盒。此外, 还禁止对被请求人进行许诺销售罐装唇蜜包装盒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里面的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还有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的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最后也还要按照《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去查看第三十二条里的第一项、第三项, 以及第四项之规定。
我们认定, 汕头市金平区优媛塑料制品厂制造、销售, 还有许诺销售罐装唇蜜包装盒的这些行为, 侵犯了广州希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拥有的“包装盒(罐装唇蜜)”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该专利的编号是ZL202530049991.1。
责令汕头市金平区优媛塑料制品厂立即停止制造罐装唇蜜包装盒的行为, 还要立即停止销售罐装唇蜜包装盒的行为, 同时也要停止许诺销售罐装唇蜜包装盒的行为, 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活动。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