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 这个部署要求加强白酒市场的乱象整治, 并且要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这能够充分展示出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严惩侵权假冒行为的坚定决心, 以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因此, 我们现在公布了一批酒类执法方面的典型案例。
一、武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基本案情的内容是, 时间在2026年1月13日这一天, 阳泉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根据接到的投诉与举报所提供的线索, 于是他们联合了公安机关那边的人员, 还有汾酒集团的工作人员一起行动, 去对武某某所承租的那间库房进行了检查,就在现场检查的过程当中, 一共查获了诸如“汾酒集团汾清酒A15”、“汾酒集团一坛香酒”以及“汾酒集团纯酿酒”等等这些属于白酒的产品, 总体数量合计达到了23882盒之多。
经过商标权利人在现场的鉴定工作, 上述那些产品全部都被认定为了假冒了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涉及的货值金额一共是127.15万元。
处理结果是这样确定的, 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里面的相关条款, 因此构成了销售那些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并且涉案货物价值巨大。
阳泉市市场监管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里的明确规定, 决定将此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去进行查办。
对这个案件进行评析的时候你会发现, 这个案件里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是非常紧密的, 整体运作也非常高效, 市场监管部门同公安机关还有商标权利人一起协同作战, 通过在现场进行鉴别和快速固定证据等手段, 对货值超过了一百万的假冒白酒实施了协同查办和精准打击举措, 这一系列的操作充分彰显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发力的制度优势, 执法部门严格履行了法定职权, 规范了移送程序, 以零容忍态度严惩侵权行为, 非常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
通过办理这一案子, 保护了品牌的名声和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也警告企业经营者要遵守法律底线、诚实守信经营, 对让白酒市场变得干净、促进知识产权的法治保护有好榜样作用。
二、山西鸿雁千秋贸易公司虚假宣传及生产掺假掺杂食品案
关于基本案情部分, 2025年12月那会儿, 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拿到的案件线索去查验了山西鸿雁千秋贸易有限公司。
他们发现这家公司在直播带货的时候没有经过合法授权, 就擅自用了“3·15”这样的标志, 还用上了名人的肖像和声音来做虚假的宣传。另外呢, 作为委托的一方, 对于对方生产的白酒里面掺假、掺杂的情况, 没有好好地进行监督, 这事也被查出来了。
经过处理得到的结果是说, 当事人的做法不对头, 因为他违反了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头第九条的规定, 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同时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二十一。
所以他干的这个事儿, 就被认定为是不对的, 因为他做了虚假的宣传, 而且他还搞了这个掺假掺杂食品的生产或者经营这一类的事情, 这都是违法的行为。
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同时对其处以一百一十万元的罚款。
这个案件是个很有代表性的例子, 它展示了网络直播营销里的虚假宣传问题, 还有委托方没有尽到监督职责这两个方面的违法行为混合在一起的情况。
执法部门考虑到这种新的直播营销业态有什么特点, 他们处理了那些没有经过授权就擅自使用官方标志, 还擅自使用名人肖像和声音来搞虚假引流的行为, 这是查处的当事人这边的问题。同时, 他们还追查了委托方的责任, 原因是委托方没有对受托方生产那些掺假掺杂的白酒履行应该有的监督义务, 这个过程叫穿透追责。
这样做的话, 就是一种把线上虚假宣传和线下质量违法结合起来的全链条打击方式。案件办理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 一方面依法惩治新业态乱象, 另一方面通过精准监管压实委托方的全过程监督责任。这为同类委托加工模式下违法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执法参考。
该举措有力地引导了直播营销行业合规经营, 还有力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
三、汾河缘酒业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及标签虚假标注食品案
基本案情如下, 在二零二五年十二月这个时间点里,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为接到了山西省监督管理局的指定管辖任务, 所以就对山西汾河缘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工作, 检查结果发现了该公司用了食用酒精、香料这些东西来勾兑白酒, 但是却在标签上标注成了“固态法白酒”, 同时还存在虚假标注原料信息、产品标准信息以及酒精度信息的违规行为, 在现场被查扣了白酒共计四千二百六十四箱, 这些被查扣白酒的货值金额合起来一共是六.七九万元。
处理结果是这样的, 当事人的行为触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限制。这一情形构成了违法的事实, 违法的点在于生产经营方面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 同时也在于食品标签中含有虚假内容。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 对事件进行了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 没收了违法所得产品并处以罚款一百一十五点五八万元, 同时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另外对厂长李某处罚款二点一五万元。
针对本案的情况进行一番剖析, 我们可以看到, 相关的当事人手里拿的是食用酒精还有香料这些东西来进行勾兑, 却硬要把它冒充成那种真正的“固态法白酒”, 并且还虚假地标注了原料、标准以及酒精度数这些事情, 这很明显就是属于在生产的过程当中那种故意违反规定的行为类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这件事上采取了能够穿透到整个链条里面去的严厉监管手段, 并且始终坚持要把责任处罚到具体的个人上面去这一个原则, 所以他们不仅在吊销企业的许可证这一方面下了手, 还在处以巨额罚款方面加大了力度, 不仅如此, 他们还直接把那个负责任的厂长本人列为了行政处罚的对象, 从而在整体上构建出了一个既包含了企业违法又包含了让个人承担相应责任这样一个双重惩罚机制出来让大家去看到。
案件办理这项工作, 一方面是体现出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这个底线思维,另一方面呢, 是通过精准地去适用法律, 给同类案件的执法提供了一个参照, 这样做的目的是积极引导白酒生产企业坚守工艺真实、标签合规的这个行业底线, 以此来促进白酒产业健康规范发展, 努力去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四、山西千龄老酒坊公司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
基本案情是这样子的, 也就是到了二零二五年十一月的时间点上,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这边, 它是依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管辖权这个背景, 然后就开始对山西千龄老酒坊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展开了执法检查的行动, 结果发现什么, 就是发现它生产的那个叫“兰花颂原浆酒”的产品, 它的酒精度实测出来的那个数值, 跟标签上面标示的那个五十三vol是不对的, 是存在不符的情况的, 并且, 它这边还是没办法提供出来关于原料购进方面的记录、生产方面的记录、还有销售方面的相关记录, 这些货值金额加在一起, 算下来一共是四点九六万元。
处理结果是说, 这个当事人的做法, 已经构成了违法生产标签内容虚假食品的违法行为。具体来看, 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包括第五十条, 以及五十一条这一条, 还有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 涉案货值比较大, 因此, 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是依据了那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里面的第一百二十五条与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同时也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六十七条的条款规定之后, 决定给予当事人一个从重程度的处罚处理决定的, 要求他们进行停止生产与停止营业这样子的行为, 时间长达30天之久, 并且还罚了他们人民币44.64万元的大额款项。
到了2026年4月, 汾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被交办的具体线索, 在现场开展检查工作。检查期间发现, 当事人在停产且停业的阶段内部, 并没有履行关于停产以及停业的相关要求。当事人不仅继续从事违法经营行为, 而且还没有建立相关的生产记录。
面对上述问题, 当事人选择拒不改正。汾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具体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6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 没收其所有违法的产品, 并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案件评析部分如下进行分析: 这个案件的起因, 是当事人在最初的时候, 出现了酒精度虚标的情况, 同时生产记录也存在缺失的问题, 并且涉案的货值是比较大的, 所以执法部门对其做出了责令停产停业以及罚款的决定, 但是后续经过核查, 发现当事人在被责令停产停业这段期间里, 还是继续从事了生产经营活动, 而且并没有进行改正, 面对这种情况, 执法部门因此果断启动了二次处罚程序, 最终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并吊销了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 执法部门秉持一种闭环式的监管理念。这个理念的内容, 就是发现违法行为就要立刻处理, 一旦认定违法就给予严惩。对于那些不尊重法律权威, 并且拒绝执行行政决定的人来说, 他们会受到一步步加重的处罚措施。
这种行为, 清楚地表明了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对“四个最严”这一要求的坚定态度, 同时也起到了持续性的威慑作用。这一案件给那些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敲响了警钟, 他们必须尊重法律的威严, 并且要诚实地去执行已经做出的处罚决定。
他们应该全面地建立好和完善好从生产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记录制度, 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每一个产品都是真实的、可以追踪到它的来源和去向的。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抱着侥幸的心理态度来对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执法行动, 大家需要共同努力维护食品安全以及良好的市场环境秩序。
五、高平市红都烟酒商行重复销售侵权汾酒案
在2025年12月, 高平市市场监管局对红都烟酒商行进行检查的期间, 查获了像“巴拿马20汾酒”这三种假冒的汾酒, 总数一共是12瓶, 经过商标权利人的鉴定确认, 全都是侵权的商品, 而且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明, 违法经营金额是2553.4元。
对于处理结果来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这一系列违法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形。
并且还存在着没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的情况。此外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且因为当事人是属于五年内再次侵权的情况。所以要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因为这样做了, 所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就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这两条规定作为依据, 然后就让对方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给建立起来, 接着就命令停止那些侵权行为, 还要把赚来的不当得利以及那些侵害权利的商品统统没收掉, 最后还得罚一千七万五千元的那种钱, 就是罚款17.5万元。
我们对这个案件进行了分析。当事人因为卖侵权酒被抓住了。这已经是他五年内第二次犯这样的错。虽然这次涉及的金钱数并不多。但是他的主观故意非常清楚。他属于那种屡查屡犯的顽固类型。执法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选择对他从重进行处罚。同时他们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他们主动地把执法链条延伸出去。他们责令经营主体去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种方式叫做服务型执法。其目的是为了引导经营主体去补齐他们在管理方面的短板。在处理案件的时候, 我们一方面要通过严厉惩罚和重重处罚这种手段, 把那些侵犯权利的链条给斩断。
另一方面, 还要指导相关的主体去搞合规经营。这样做, 既有效地保护了知名白酒品牌在市场中的价值, 也护住了消费者在“舌尖上的安全”。这对规范酒类的流通秩序来说, 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也营造出了一个让人安全、让人放心的消费环境。
六、王某某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在基本案情方面, 时间来到了2025年11月5日这一天。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了举报提供的线索。他们联合了公安机关一起行动。执法的目标是文水县的一个村民王某某。执法人员去到了这个村民王某某的家里。他们开展了执法检查活动。就在当事人的家中。执法人员进行了搜查。
最终查获了大量物品。这些物品包括了假冒的汾酒。数量达到了256瓶。而且是王某某自己动手灌装的。除了假冒的酒。还查获了大量的包装材料。这次查出的货物的总价值金额。算出来的结果是2.89万元。同时。也计算出了违法所得的金额。具体数额为1.43万元。
处理的结果显示, 当事人的做法是不对的。这一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相关事情。这被认定为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且, 这是当事人在五年之内再次进行侵权的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 应当给予更严重的惩罚。文水县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法律规定, 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此外, 还没收了当事人获得的违法收入, 并且处以25万元的罚款。
关于本案的分析指出, 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主要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是如何联合公安机关以及当地政府部门, 深入农村地区去打击那些藏得很深的制假作坊的。
当事人在自家的民房里自己灌装假冒的汾酒, 生产过程的条件非常糟糕, 隐蔽性特别强, 而且这还是他在五年内的第二次侵权行为, 这说明他的主观恶性是比较大的。
执法部门进行了非常精准的出击, 当场就把全部侵权商品连带包装材料一并查扣下来了, 这算是从源头上彻底铲除了那些制假分子滋生的土壤, 对于那些再次犯法的人, 依法给予了最高额度的罚款处罚, 这一点是非常能够体现出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和假冒行为、全力维护农村市场秩序这种坚定决心的, 这个案件的查处工作办得相当有力, 给农村地区那些搞制售假冒违法行为的人带来了非常强的震慑力, 对于引导农村里的经营主体去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自觉地做到守法经营这方面, 具有非常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