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日,我局收到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 该报告的编号被标识为№ : A26SR5266。
报告显示, 被抽检的产品“汤家园多味香瓜子”, 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这个单项的检测数据, 没有达到 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的标准规定要求,最终的检验结论都是不合格的情况。现在把关于核查处置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经过调查查明, 该批次不合格多味香瓜子的规格为3*5kg/袋/件。这是武汉汤家园食品有限公司在2025年11月22日进行生产的。该批次生产数量为9件, 其中每3袋构成1件的计量方式。
这批产品全部进行了销售, 同样为9件, 也是按照每件3袋的方式进行包装的。销售价格为219元, 其计算基础是每件3袋。最终的销售金额达到了人民币1971元。因此, 货值金额也确定为人民币1971元。
该当事人在接收到了以上这几个批次的多味瓜子出现不合格情形之检验报告之后, 就马不停蹄地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回事宜的公告内容, 并且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整改措施做法, 然而由于产品已经进行了长达一段时期的销售活动, 导致客观上已经没有办法执行所谓的召回工作这一回事。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了一种名称为“多味香瓜子”的食品, 该食品规格显示为3*5kg/袋/件, 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11月22日。在对这款食品进行检测时, 发现其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这一项目指标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相关要求。
当事人的这一系列行为, 已经构成了对违规事实的确认。具体来说, 这些行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该条款指出, 必须严禁生产、经营某些特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相关的食品产品。
其中第六项特别强调了对于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是绝对不允许出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条款说明, 如果违反了本法规定, 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但是还不构成犯罪。
那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还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就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就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 就吊销许可证。这里所说的“下列情形”包括第四种情形。即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现依据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第五项的规定, 并且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鄂市监法规【2026】16号中序号第278号的具体内容。
该内容明确了在减轻适用条件的框架下, “应当”遵循的第一项和第三项要求, 同时也结合了减轻处罚方面的具体标准。在此基础上, 还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在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自由裁量时, 本局考虑到当事人在事后能够积极地进行整改, 并且取得了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这一类合法证照, 这些证照可以用于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 因此, 本局经过研究决定, 对于被当事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以及设备、原料等相关物品, 不作没收处理这个决定, 而是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第一个处罚项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玖佰柒拾壹元整1971.00元, 第二个处罚项是罚款人民币一万壹仟玖佰柒拾壹元整10000.00元, 关于上面这两项罚没款的合计金额, 最终定为人民币壹万零玖佰柒拾壹元整11971.00元。
三、发生原因以及整改的情况是这样。当事人生产加工的多味香瓜子在出厂之后, 因为运输过程中和储存环境的温湿度控制不当, 加之夏季高温, 导致“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检验不合格。
关于整改的情况, 第一点是严格按照多味香瓜子的操作流程加工生产, 确保产品在出厂之后运输过程中和储存环境的温湿度控制;第二点是增强食品安全和主体责任意识。
在此特此发布这项公告。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