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今年以来,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进行了深入的工作, 主要目标是整治那些在重点领域中出现的侵权行为以及假冒现象。这项工作的重心落在了酒类、服装、珠宝首饰、农资、汽车配件等重点领域上面。对于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和假冒行为, 市场监管系统给予了严厉的打击。
通过这样的行动, 目的是为了规范全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 同时也要保护各个市场主体的创新成果不受损害, 并且要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现在, 我们把其中的一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在下面:
一、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孙某进行查处, 这个案件涉及孙某生产和销售的行为, 并且这些行为侵犯了被称为“蚌埠”牌的白酒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2026年3月4日的时候,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这一机构, 它是依法对孙某实施了查处行为的, 查处的是孙某所做出的生产销售侵犯“蚌埠”牌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那种违法行为。因为那个当事人他是涉嫌犯罪的, 所以对于这个案件呢, 已经移送到公安机关去做处理了。
在2026年3月2日这一天, 有关部门接到了举报线索, 该线索反映当事人孙某正在蚌埠市周边的广大地区之内, 实施推销侵权假冒的“蚌埠”牌白酒的行为。
经过调查核实, 当事人孙某的身份是涉案白酒品牌公司内部的经理, 他在二零二五年七月到二零二六年二月这个时间段里面, 和公司保安高某某互相勾结在一起, 利用了他们各自在职务上面的便利条件, 直接从公司的仓库里面偷走了将近三吨的正品散装白酒, 同时还通过网络平台私下购买了用来假冒包装用的瓶盖、酒箱以及热缩膜之类的材料回去, 又把品牌里面的空酒瓶给回收了过来, 然后在他们私人租赁的房屋内部进行私自灌装操作并把各种部件组装起来制作出了假冒的蚌埠牌白酒。
与此同时, 孙某拉拢了申某以及袁某这两个分销人员, 让他们去帮忙卖货。这些人是通过线下亲自上门去推销, 还有通过电话联系这样的办法, 把那些侵权的白酒卖给了蚌埠周边差不多10家做生意的商户。
然后执法人员在孙某搞生产的那个地方当场抓到了用来做酒的侵权白酒原料, 数量是1.5吨, 经过算账确认, 涉及的金额已经高达30万元。经过商标权利人的鉴定认定, 涉案白酒里面的酒液质量是合格的, 然而所使用的包装以及包材这些东西, 全部都是假冒伪劣产品。
当事人的这种行为, 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条款。因为案件涉及的金额非常巨大, 已经涉嫌构成了犯罪, 所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把整个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产品质量合格这回事, 并不能把商标侵权责任给免掉, 就算商品的质量确实达标了, 但只要没有经过允许就去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 那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要是情节比较严重的, 还会涉嫌到刑事犯罪上去。
这一案子属于那种很典型的、搞产业化并且有完整链条的商标侵权案件, 不法之徒是利用他们能接触到的内部渠道去偷偷拿走原料, 然后自己私下进行灌装, 再通过好几个人层层分发给下面, 这样做的话, 侵权的行为藏得很深, 不容易被发现, 同时造成的危害也是相当广泛的。
二、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蚌埠恺尔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查处, 该公司的行为涉及销售那些侵犯了“利尔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6年4月2日,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恺尔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查处。这家公司存在销售侵犯“利尔康®”消毒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 所以该案已经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2026年4月2日这一天,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和公安部门一起对当事人执行了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里, 发现了几百桶连标签都没有的消毒液。现场还发现了贴着利尔康®商标的消毒液, 以及许多带有利尔康®字样的消毒液标签纸。
后来, 经过相关商标权利人的专业鉴定, 涉案的那些以利尔康牌名义销售的消毒水, 确认为假冒伪劣产品。经过调查, 从二零二四年开始一直到二零二六年四月这个期间, 当事人总共卖出去了一万多桶侵犯了利尔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消毒水, 涉及的金额累计起来将近六十万元。
当事人的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里面的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而且已经构成了涉嫌犯罪的情况。蚌埠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把这一个案子移交给了公安机关来继续处理。
消毒液的这一种产品质量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大家都说不清楚, 正规的来源路径也找不到, 这里面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是非常严重并且非常突出的情况, 案件查办的过程能够及时的、坚决的把那些假冒伪劣的消毒产品在整个市场上的流通渠道给切断了, 这样一来就很好的保障了广大普通群众的在后续使用中能够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状况, 同时也做到了实实在在的、确实保护了普通的消费者所拥有的对于生命健康的重视以及他们的合法的知情权利。
三、蚌埠市怀远县的市场监督局, 对蚌埠尽前服饰有限公司的案子进行了查处, 因为这个公司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到了2026年7月8日这一天,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法律规定, 针对蚌埠尽前服饰有限公司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一违法行径, 对其作出了相关的决定, 具体处理方式为把那些侵权的商品予以没收, 同时还额外罚款了4万元整。
2026年3月12日, 因为有投诉举报的信息, 所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尽前服饰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当事人当时正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加工间里存放有“Dior”“PRADA”“CELINE”等品牌帽子数千顶, 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商标授权委托等相关证明材料。
经过仔细核查, 发现当事人通过网购的渠道购入带有侵权标识的商品, 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授权的情形下, 进行了加工和制作操作, 最终生产出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帽子共计三百五十五十顶, 这些商品所涉及的市场价值计算起来是一万五千九百七十五元。
此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当中第五十七条款项里的第一项规定。鉴于这种情况,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程序, 对涉事主体实施了行政处罚措施。
本案属于服装加工领域内关于商标侵权的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涉案的侵权帽子以及标签的数量是比较大的, 并且涉及到了多个知名的品牌。针对这一案件的查处工作, 是对那些非法进行贴牌加工的行为产生了一种非常有力的震慑效果。
这对相关的服装加工经营者提出了明确的警示, 也就是在承接贴牌加工业务的时候, 必须要严格地去核验与商标有关的授权文件。只有这样, 才能坚决地杜绝掉无授权状态下的加工侵权行为,从而确保不加工侵犯他人权利的产品。
四、在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这个时间点, 五河县市场监管局出手了, 他们针对刘某销售那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举动进行了处理, 然后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这其中包括没收掉刘某违法所得4.85万元这一部分资金, 同时也决定对刘某处以罚款11.25万元这样的处罚措施。
在2026年1月20日这一天, 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意见书和那份不起诉决定书里所移送的线索, 依法开启了针对当事人的立案调查工作。经过详细的调查发现, 从2023年12月一直持续到2024年10月期间, 当事人一直都在购进那些假冒“斯伯丁”品牌的篮球。
不仅如此, 他还动用了自己以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去注册了总共3家淘宝店铺, 然后通过这些店铺对外销售那些存在侵权问题的商品。事情经过司法审计鉴定之后, 当事人是在网络平台上面销售那些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篮球的, 数量一共是1068个, 成交的金额达到了11.25万元, 违法所得是4.85万元。
当事人的这一种行为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当中的明确规定。针对这种情形,五河县市场监管局已经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线上卖东西的这个领域里头, 商标被侵权的风险那是相当突出, 有不少不干正经事的人, 拿来别人的身份信息去注册了好几个网店, 妄想着能躲过监管的追查和责任追究。
这个案子就给大家提了个醒儿, 做电商的各位从业人员一定要注意了, 借用亲朋好友的证件来开店可不能让你把法律责任给免掉, 应当要自动自觉地落实起保护知识产权应该完成的义务, 彻底杜绝售卖那些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或者假冒伪劣的商品。
五、蚌埠市蚌山区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蚌埠市蚌山区利源珠宝行进行了处理, 这家珠宝店因为销售了侵犯到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所以案件被查。
在2026年6月26日这一天, 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管局, 它依法做出了一个处理决定, 这个决定是针对蚌埠市蚌山区利源珠宝行, 这个商家, 因为它有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所以, 市场监管局罚了它1.3万元, 还没收了那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饰。
2026年3月12日,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现场巡查的时候, 发现蚌埠市蚌山区利源珠宝行的销售柜台里面, 摆放着三款足金饰品, 这三款饰品上面都带有被称为“双C”的字母标识。
在这种情况下, 当时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出来这商标是得到了合法授权的证明, 也提供不出来进货方面的凭证。经过查实, 当事人在二零二六年一月中旬期间。是从那名上门搞推销的男子手里买的。用的是现金交易的付款方式。买到的东西是三款没有合法来源的足金饰品。
分别是重量为四点八八克的足金九九九“双C”吊坠。还有重量为三点五三克的足金九九九“双C”耳钉。以及重量为两点五五克的足金九九九“双C”耳钉。这些物品的进货总金额大概是一万元整。
当事人在没有核验商标授权资质的时候, 也没有留存进货票据的前提下, 竟然擅自把那些带有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金饰品拿出来, 放到自己的店里面对外进行销售。这种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所规定的条款。
因此,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依法对该当事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一部分做生意的卖珠宝的人, 他们心里头还存着那种投机取样的念头。他们在拿货的时候, 根本不去管这个东西有没有经过品牌方的允许, 也不去查一下正规的购买单据到底是不是齐整。他们就这样盲目地进货, 去买那些没手续的品牌首饰。
他们的打算是想着靠模仿名牌、蹭热度的办法, 来吸引顾客的眼球, 把访问量提上来, 好让自己多赚点钱。但是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到, 这种做法其实已经是直接踩到了法律规定的红线上面去了。
六、蚌埠市固镇县的市场监管局处理了那起案子, 这个案子牵涉到固镇县湖沟的薛某在销售农资的时候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并且这些肥料的质量也不合格。
到了2026年5月12日, 这个日子。固镇县的市场监管局出手了。他们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事情是这样的。有个人叫薛某, 他是固镇县湖沟的农资销售商。他卖了东西。这个东西犯了不少规则。一个是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另一个是他卖的肥料质量不合格, 那是违法的。市场监管局的决定很明确。第一, 没收那些侵权的商品。第二, 没收他靠这事赚的钱。第三, 给他罚款。一共罚了12万元。这就是行政处罚的结果。
2025年9月20日, 固镇县市场监管局遵循抽检计划, 对薛某销售的肥料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判定涉案的肥料属于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发现, 当事人之前向江苏一家公司的业务员订购了10吨“炭能”牌肥料。由于该业务员所在的厂商产能不足, 他就联系了山东某公司来提供货物。
山东某公司没有拿到“炭能”商标权利人给的任何授权和许可, 就擅自去定制带着那个品牌的包装袋, 违规生产了数量为10吨的涉案肥料, 然后在2025年9月27日把这这批货配送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里去了, 其目的是用于对外销售。经过核算, 这起案件的涉案货值是2.2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 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管局, 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
农资产品安全这个问题, 它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 也涉及到农户自身的切身利益, 它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我们把这个案子查出来之后, 对农资领域里那种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 还有生产销售劣质肥料的行为, 进行了精准打击。
这样做, 很好地规范了本地肥料市场的经营秩序, 反过来迫使那些生产和销售农资的主体, 非得守法、非得诚信经营不可。同时呢, 我们从源头处就堵住了不合格的农资流进农田的可能性, 切实地守护了农业生产的安全, 保障了农户的合法权益。
七、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管局对蚌埠市金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查处, 因为该公司存在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在2026年的时候, 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了一个案件, 这个案件是蚌埠市金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 这些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存在这种违法行为, 该局对这个公司作出了一定的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的措施包括把那些侵权的商品全部没收掉, 并且对该公司的罚款金额定为660元。
在2026年1月9日这天, 禹会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 立刻就对蚌埠市金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这个地方开展了现场检查的活动。在现场检查的过程中, 执法人员查扣了涉嫌侵权的康达四缸BQ型喷油泵总成一整台。
经过进一步的详细调查, 当事人自己陈述说, 他在2025年12月份的时候是从那个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上购进了这个配件的, 并且是在查获之前的这段时间内还没把这配件卖出去过。另外一点情况是, 当事人在进货查验这个义务方面没有去履行好, 同时他也拿不出来证明自己是合法进货来源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经商标权利人山东康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确认该喷油泵总成属于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单台货物的价值为6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禹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这个案件属于汽车配件维修领域里面那种典型的销售假货和侵权配件的例子。有关部门对这个案子进行查处, 对汽配行业里面那些搞侵权假冒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强的震慑作用。这一举动警示了广大从事汽车维修工作的人员, 要让他们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
要求他们在购进配件的时候严把质量关口。同时必须落实在进货查验方面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坚决杜绝在购买、使用过程中以及对外销售环节出现侵权仿冒汽车配件产品的行为。这样做能够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利益, 维护汽配市场那种公平且有条不紊的经营环境状态。
八、蚌埠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处理, 查清了这样一件案子, 在这起案子里有人出售轴承系列产品, 而这些产品侵犯了“ZWZ”这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
在2026年5月9日这一天,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起销售侵犯“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系列案件, 并且对这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 处罚的内容包括没收侵权的轴承以及罚款合计8.81万元。
在2026年1月7日, 蚌埠市的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了相关的举报线索, 然后就去实施了检查行动, 检查的对象包括了名为蚌埠市龙子湖区崔氏轴承机电经销部的这家公司、名为蚌埠市优必胜机电设备供应站的这家公司, 还有一个就是蚌埠市瑞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所在的营业地点, 当工作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的时候, 他们看到了很多侵犯商标权的轴承商品, 这些商使用的商标是ZWZ, 这样侵权的轴承总共有345套之多, 对于被发现的这三家公司而言, 它们各自所涉及的违规商品的总价累加起来一共达到了17.57万元。
经过厂家委托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去进行辨认, 同时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面做了鉴别, 结果确认了上面提到的所有轴承都是侵犯权利的假冒伪劣产品。
因为这些货买入的时间已经太久了, 所以这三家当事人当时都没有去检查商标方面的授权资质问题, 并且也没有把进货时的票据保存下来, 这就导致现在没有办法再去追究货物的具体来源。
上述三家当事人的所作所为, 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中的相关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当事人实施了处罚措施的。
这个案子用了企业给线索、政府依法查办的政企合作模式。这种模式能精准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一方面, 它严肃惩戒了违法行为, 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另一方面, 它对行业经营者形成了有效警示。这迫使市场主体合规经营。由此持续净化辖区市场环境, 营造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