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八百里酒业有限公司的情况是, 被怀疑存在在生产经营散酒即白酒的过程中,违规使用了食品添加剂, 并且使用的范围超出了相关规定限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6年7月27日这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了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去对常德市武陵区来贰两散酒铺所销售的52°散酒(也就是白酒)进行抽检操作。

2026年8月24日, 本局收到了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来的《检验报告》。该报告的编号是№: A26SB00912。这个检验报告针对的标称生产者, 是常德八百里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52度散酒, 也就是白酒。

经过检验, 其中甜蜜素项目, 按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算, 实测结果是0.000155g/kg。对应的标准指标明确要求不得使用。结果是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最后的检验结论定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2026年8月27日,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检验结果告知书》, 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然后对本局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 发现当事人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说公司早就停产了, 不合格的那种52度的散装白酒不是他们这家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东西。他们还向本局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以及经营情况说明, 还有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局的执法人员在湖南食品安全综合平台下面打印了常德八百里酒业有限公司的停产记录。

经过调查确认, 该当事人是在2002年4月成立的, 它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贺胜忠, 他的主要业务包括白酒以及其他配制酒的生产与销售活动。

当事人分别在2025年4月1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报告, 第一次申请停止企业生产活动。当时的停产期限, 一直到2026年1月1日为止, 后来又再次申请了停产。新的停产时间延长到了2026年12月31日。

此外再进行核查时发现, 常德市武陵区来贰两散酒铺(其以下简称为散酒铺)是在二零二五年十一月成立的, 它是进行夫妻共同经营的, 主要开展的活动便是散装白酒的销售工作。到了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这一天, 负责抽检的一方对存放于“碧壇春”陶缸内的五十度散装白酒执行了抽检任务。

在这过程中, 该散酒铺的经营者把有关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检验报告(日期标注为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日)作为有关五十度散装白酒的资料递交给了抽检方。本局执法人员在执行核查任务的时候, 这家卖散装酒的铺子没有能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给拿出来, 同时也没有交出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那些不合格的52度散装白酒的销售单据也没能看到, 原本装酒的容器和上面的原厂标签也是找不出来。与此同时, 执法人员还发现存放了52度散装白酒用的“碧坛春陶缸”, 其外部贴着的标签上面仅仅写明了产品名称以及销售单价这两项内容, 根本没有去标注关于生产厂家方面的相关信息。

(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情况

鉴于当事人明确否认了不合格散酒是由其生产销售, 同时散酒铺方面也没有提供这些不合格散酒的进货单据, 也拿不出产品的原包装, 更没有出示产品标签, 仅仅凭借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是无法证明当事人与不合格散酒之间存在关联性的, 也是无法认定其来源的, 所以针对散酒铺提供的这些证据, 我们不予采信。

基于上述分析得出, 当事方并未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所列的第(一)项关于启动案件调查的相关要求, 因此我们本机关决定对此事不予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