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唐投资有限公司:

本局在二零二六年九月三日那天, 依照法律程序, 对你单位做出了那个叫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文件, 这个文件的编号是桂南市监罚告〔2026〕8635号。

因为用其他的那些送达办法, 都没法把这个文件送达给你单位, 根据那个《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里的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本局现在就决定依法通过这个公告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那个叫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文件, 这个文件的编号同样是桂南市监罚告〔2026〕8635号, 具体里面讲了些什么内容, 在下面这里:

你单位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是变相利用了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去做虚假的广告宣传, 这种做法实际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里面所写的明确规定, 规定的内容是说广告里面不能有以下几种情形, 其中第二种情形就是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是形象, 所以基于上述情况, 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的相关规定, 我们计划对你给予以下的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为罚款80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的这一时刻起算三十天之内, 前往本局这个地点去领取那份名为《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文件(该文件的编号是桂南市监罚告〔2026〕8635号), 要是逾期不来进行领取的话,那么就会被视为已经送达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你单位享有进行陈述、进行申辩的合法权利。

在你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 如果你还没有行使陈述的权利、还没有行使申辩的权利, 那么我们就会把它视作你是自动放弃了这项特定的权利。

联系人:黄强伟、覃麒瑞 联系电话:0771-4732945

关于联系地址这一项信息, 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 具体位置处于南宁市壮锦大道39号绿港国际中心B4栋1203办公室。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