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让大家能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那些电信设施的建设工作, 同时还得保障电信设施的安全不出现问题, 并且要确保通信过程是畅通无阻的, 从而去提供优质且安全的电信服务, 以便促进整个电信行业向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还要去支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这些方面的发展需求, 基于上述情况,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再结合本省自身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信设施, 当涉及到其建设活动的进行, 还包含对其保护行为的开展时, 应当直接遵循本条例的规定来执行操作。

本条例里说的那个电信设施, 是指为了向社会大众提供电信服务而去实现那些个通信功能所搞成的, 也就是包括通信交换设备、传输设备在内的东西, 以及这些设备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它具体包含了那些个通信机房、基站、光缆或者电线、管道、杆子或者是塔、分线箱、接线盒这些装置、交接箱这些东西以及节点设备等等各类设施。

如果在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这方面, 法律还有行政法规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 那就应该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去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做这样的动作, 就是把电信事业的发展, 放到全国经济的和社会的发展那个大规划里面去考虑。

他们要拿出具体的办法来, 用资金的支持、用土地的保障这种种方式, 来使劲儿支持那些电信设施的建设,还要去好好的保护它们。对于那些在建设和保护里头出现的, 特别重要的大事儿, 一定要去协调起来, 想办法把这些问题都解决掉。

乡人民政府或者是镇人民政府, 还有街道办事处, 它们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配合着做好关于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方面的相关工作, 而村或者居的民委员会呢, 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协助着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省级电信管理机构还有他们自己下属的这些管理机构, 总之就是被叫做“电信管理机构”的这一群单位, 他们主要就是去负责那些关于通信设施的建设方面和保护方面的事情的组织协调工作, 以及对这些事情进行的监督管理的工作。

省里的电信管理机构会根据法律的规定, 去委托一些其他的行政部门, 比如说信息化主管部门, 或者是其他的那类组织, 这些组织本身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这样的职能, 我们把它们统称为受委托组织, 那么这些受委托组织在履行职责的时候, 是需要依据具体的委托范围以及相应的权限的, 而且这一系列的操作都要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里面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还有发展改革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林草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这些相关部门, 要按照各自的职责, 把这些事情做好, 这些事情就是关于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信设施是归属于公共基础设施这一范畴的, 所以任何的一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是不得去危害到电信设施的安全性的, 而且也是不得去阻碍那些依法实施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以及维护工作的。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那些规范来履行电信普遍服务方面应当尽到的那种义务, 他们还需要加大力度, 去做好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的电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这些事情。

同时呢,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的有关部门也应当为了电信普遍服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一些便利条件下的支持, 让他们在从事这项工作的时候可以少遇到一些阻碍并且得到应有的帮助。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大电信设施的建设的投入, 扩大网络的覆盖范围, 提升网络的速率, 提升网络的安全性, 提升网络的稳定性, 提高综合的服务质量, 并且为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优质服务支持, 并且为低空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支持, 并且为各类新业态的发展提供优质的可靠的网络支撑与信息服务。

第七条 我们提倡社会上的资金按照国家里定好的规则, 去参与到电信方面的建设还有维护工作里面。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电信管理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新闻媒体,应当使用各种各样的形式, 大力宣传并且普遍普及有关保护电信设施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同时还要传播关于电信设施安全以及电磁辐射等方面的知识内容, 以此来增强社会公众在保护电信设施这一方面所具备的意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行业的发展规划, 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 来编制本省的的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 而且还要按规定提交备案。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国土空间规划和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州(市)、县(市、区)编制电信设施专项规划。在编制电信设施专项规划的时候, 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并且要把相关意见汇总后, 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规划一致性审查。完成了规划一致性审查之后, 方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等规划正式批准下来以后, 相关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得把专项空间管控这些要求, 统统塞进行详细规划里面去管起来。

县级以上的那些有关部门在进行编制, 还有修改那些与电信设施建设有关的相关专项规划的时候, 必须要去征求一下那个电信管理机构, 或者由他们受托的组织的意见才行。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去编制它们那个企业发展规划的时候, 一定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 也要符合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当然还要符合那些有关的专项规划才行。

第十条 电信设施建设这件事, 得按统筹规划来弄, 还得优化配置, 要资源共享, 必须打破垄断的局面, 同时呢, 国家规定的通信工程建设的那些强制性标准, 是一定要照执行的, 至于说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还有节能减排这些事情的要求, 也是必须要符合的。

第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该根据信息通信行业的发展规划以及电信设施的专项规划, 去统筹性地组织电信设施的建设工作, 这样做是为了能够实现资源共享, 并且要避免出现重复建设的情况。

对于新建、改建, 或者是扩建电信设施这种行为, 应当根据国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来实行统一建设, 或者实行联合建设。关于对那些已经成为现实的电信设施,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方面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系的有关条件去实现开放和共享。

若是不具备进行共享所要求的条件的情况下, 这事情还可以由相关的各个方面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后, 然后通过进行技术改造、实施扩建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的部门, 应当支持那些公共安全防护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 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规要求、技术规范标准还有安全检查要求这些条件的前提下, 与电信基础设施实现共同建设和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你要是想在国有土地上建电信设施, 那就得按照法律要求去把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相关的各种手续全都办好;要是想用在集体土地上来建电信设施, 那就只能用租赁这类方式大家坐下来商量解决, 并且还得按照法律规定去把相关的事情全部办理妥当。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那一些人民政府得统一去搞规划, 然后建设那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或者说是管沟, 就是为了给电信线路进地下提供条件。电信业务的那些经营者, 不准在城市中心城区的城镇开发边界里面去建那些架空的电信线路, 对于已经有的那些架空电信线路, 得一步一步地把它弄到地下去。

在建设电信设施时, 一定要去关注那些特殊的地点。这些地方包括自然保护地。这些地方也包括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地方也包括名镇。这些地方也包括名村。这些地方也包括街区。这些地方还包括传统村落。这个地方还包括城市广场。这个地方也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等区域。在这些地方建设电信设施的时候, 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这些法律是现有的有关法规要求的。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好文物。这样做也是为了保护好自然资源。电信设施的样貌要与当地的自然环境相匹配。它要与生态环境特点协调起来。它还要和城乡建设的风貌协调。它也要和建筑Styles风格协调。此外, 必须采取一些美化措施。同时, 也要采取隐蔽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 以及事业单位这些公共机构, 还有那些国有独资的, 或者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里所有的那些建筑物, 再比如那些以国有资本投资作为主要部分的公共设施来说。

针对这类情况, 它们的拥有者、管理者或者是使用者这几种人, 都应该为公用电信设施的建设工作提供必须的场地, 还要给出必要的便利条件, 而且这种提供必须是免费的。当然, 如果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里有不一样的规定的话, 那就按照那些特别的说法去办。

州(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 有责任去制定相关的目录, 要把这个目录向社会公布出去, 并且要跟着情况的变化进行及时的更新, 这个目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哪些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是要被无偿开放给他人使用的。

第十五条 下面的这些东西, 都是需要同时配备专门的电信设备的工程项目。

(一)那些个开发区, 还有产业园区, 以及说到的边境口岸。

(二)包括城镇道路、高等级公路、轨道交通、铁路。

(三)这包括像机场、还有火车站、汽车站, 以及港口或者码头这些地方。

(四)学校这个地方的存在;医院这样的机构被设立起来;养老机构也被建立出来;还有那些文化体育场馆也在其中被列出。

(五)就是那些属于公共机构所使用的办公地区, 还有居民居住的住宅小区。

(六)旅游景区、村镇、集镇。

(七)那些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的建设项目。

前面提到的那些项目里头的建筑物内部面的电信管线还有配线设备, 以及在这个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里面的电信管道, 都应当被弄进这个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里头去,并且需要跟着主工程的施工一起去施工, 还要跟着一起进行验收呢。所需要的这笔经费也应当被放进这个建设项目的概算里去。

第一款需要明确的是, 那些列出来项目的开发人还有所有人以及管理人, 应该给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条件和使用条件, 以便其可以使用区域内的电信设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 是不可以通过和那些项目的开发人、所有人都还有管理人进行签订排他性的协议这类事情来操作的, 同时也不能通过这种方式去阻碍其他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去到这个区域里面提供服务的, 这样做是不对的, 另外, 还要注意到, 也是绝对不可以限制用户去自由选择由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办的那些电信服务的。

第十六条 对于那些在建(构)筑物里面信号的盲区, 或者是信号比较弱的地方;还有那话务量特别大、人特别多的大型场所;再就是通信网络老是频繁切换的地方, 这些区域都是应当去设置通信网络的室内覆盖系统的。

而这个系统在设计的时候和建设的过程当中, 都必须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的, 同时呢也要能够满足好几套公众移动通信系统进行共享的要求的, 以此来做到让多个网络合而为一的效果的, 还要避免它们之间产生相互干扰的影响的。

第十七条 因为新建, 还有改建、扩建电信设施这件事情, 如果导致了相关权益人产生了经济损失, 那么, 电信业务经营者就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去给予补偿。

要是没有规定可以进行补偿的话, 就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权益人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是违法的操作导致相关权益人产生了经济损失的, 就要依法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 电信方面的设施, 必须是国家关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的合乎要求者。搞电信业务的经营单位, 得用那些符合咱们国家认证标准的电信装备。

还要对通信基站的周围环境中, 那些对环境变化特别敏感的目标, 进行电磁辐射方面的环境监测工作。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把生态环境的质量维持在达标的水平上。并且还得做到及时地把这些电磁辐射的环境监测信息给公开出来。

生态环境这个方面的主管部门, 它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所在的电磁环境的监督检查力度。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通信基站影响他们的合法利益, 并且对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提出了异议, 那么电信业务经营者就应该委托已经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来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然后, 他们需要把测得的监测报告报送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下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需要重点去核实那些监测结果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万一发现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 电信业务经营者也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加强对电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保障电信设施安全运行。电信设施停止使用后要及时拆除, 并依法做好清理工作, 避免发生意外。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及时清理废弃的电信设施。

第三章 设施保护

第二十条 电信业务的经营者, 在这件事情里面, 就是电信设施的 protect 工作当中, 他们必须要把下面的这些个义务给做到了, 说完了, 就这么一个意思, 对?

(一)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在电信设施的外围位置, 把警示标识给设置妥当, 同时也要采取必要的那些保护措施。

(二)我们会去开展保护宣传的工作, 同时也会加强对于巡回检查的投入, 还有加强检修工作以及设施维护工作, 从而能够及时发现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并进行处置。

(三)建立健全, 电信设施安全是进行分级保护的, 要建立好那个风险评估的制度。

(四)我们要制定应对那些突然出现的事件的通信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 与此同时还要建立一个专门用来进行应急处理的通信队伍, 并且要把用于应急的设备以及相关的物资都储备起来, 最后还要组织大家进行通信方面的应急演练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那些比如埋在地下、放在水底以及位于高处的隐蔽电信设施和高空电信设施时, 必须按照规定在国家的相关条文要求下, 给这些设施设置相应的标志。

做施工、生产, 或者种树这些活的时候, 绝对不能把电信线路或其他的电信设施安全搭上, 也别让那些线路通畅无阻变成空话。

要是真的可能影响到电信安全的话, 那就得提前跟相关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说一声。然后, 搞这个施工、生产, 或者种树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亲自出面, 去采取那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好把风险控制住。

一旦违反了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并且这种行为造成了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损坏, 又或者妨碍了线路的畅通状况, 那么相关责任人就必须把原状恢复回来, 或者对这些设施进行修复工作, 同时还需要赔偿那些因为违规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由于要搞建设, 这建或者构筑的东西, 包括公路、铁路、城镇道路、城市轨道交通这些交通设施, 还有桥梁、隧道以及农田水利工程等等的建设活动, 如果确实非要搬走那些电信设施不可的话, 那么相关方, 就应当去和那个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好好商量商量, 并且要把那个搬迁补偿的协议给签订下来, 并且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来支付那个相应的补偿金。

同时, 那个电信业务经营者也是应当给予一定的支持的, 并且还一定要及时去完成搬迁这件事儿的处理工作的。

在涉及到搬迁电信设施的这个事儿, 大家得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 确保信息服务畅通。

第二十三条 当架空设施或者地下设施里的油、气、水、电等管线, 需要跟电信管线交叉穿越, 或者是平行建设的时候, 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 如果不符合规定的话, 后建设的单位应当按照先建设的单位进行协商, 采取适当的措施, 为了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 并且承担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如果植物对电信设施的安全构成了威胁, 那么电信业务经营者就需要去和这些植物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进行讨论, 以便协调处理修剪方面的问题。

如果遇到不可抗力, 或者因为生产、交通之类的事故, 导致植物倾斜还有倒伏这些情况。这些情况会直接危及到电信设施的安全稳定。这个时候呢,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去做一些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

同时要去报告林草、城市绿化还有其他相关的部门。如果确实是必须做迁移, 或者是把林木砍掉, 又或者把城市树木进行处理的情况。那就应当按照规定去办理那些相关的手续。

如果那些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还有古树名木, 它们的存在对电信设施的安全构成了威胁的话, 那么就必须要及时地把这个情况报告给相关的主管部门, 以便让对方能够依法去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做出那些会对电信设备带来危害的事情, 具体事项如下所示。

(一)对电信设施的侵占、哄抢以及盗窃行为。

(二)采用截断通信线路这种办法, 或者采用损毁通信设备这种办法, 来故意地破坏电信设施。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

(四)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执行沙石挖掘作业, 或者开展取土活动, 甚至包括堆置泥土的行为, 同时也有可能是进行钻探施工或是挖设沟渠的操作, 此外, 还涉及设置排泄粪便和尿液用于农肥的设施容器、专门用来饲养牲畜的生活圈舍, 以及产生沼气的池体设备等行为现象的表现情况。

(五)在那些地上埋有地下管道, 还有通信电缆的标志的位置, 向地面倾倒那些含有酸, 含有碱, 含有盐分的, 具有腐蚀性质的廢液以及废料渣滓。

(六)实施点火焚烧荒草的行为;进行爆破作业;将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堆放处理或者将其停放下来;这些行为对电信设施所构成的安全性产生了危及影响;该情形属于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之一。

(七)向电信设施进行射击的行为, 以及在电信设施上抛掷物体的行为。

(八)在电信设施上面附挂物体, 攀爬杆塔, 拴系牲畜, 攀附农作物。

(九)涂改电信设施警示标识以及保护设施, 移动电信设施警示标识以及保护设施, 拆除电信设施警示标识以及保护设施, 损毁电信设施警示标识以及保护设施。

(十)其他可能对电信设施的安全状况造成影响的危害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电信设施安全保护的界限依据下面的具体条目来进行确认。

(一)架空设施的保护范围是这样确定的, 对于在城镇区域内以及城镇区域之外的那些架空通信的或者是光电缆来讲, 需要把它们分别向着两侧进行水平延伸, 具体的距离是零点七五米和两米, 然后要垂直于地面向下看, 从而构成两个相互平行的平面内部的那个空间区域。

(二)关于地面设施所受到的保护范围进行说明时, 针对室外的通信设备以及其配套的各类设备, 需要按照水平方向向外侧延伸1米这一标准来划定界限;而针对设置在野外的通信基站单元, 其中涵盖了机房部分以及杆塔部分, 则需要依据水平方向向外侧延伸3米这一标准来确定相应范围。

(三)对于埋设的设施, 其所需要的保护范围是被规定为在地下通信光电缆或者电气电缆的左右两侧分别延伸出的三米宽的间距。

第二十七条 因为自然灾害之类的突然发生的坏事情, 或者干脆就是人自己搞出来的原因, 使得电信设备坏了, 电话网络也停了, 通信管理局就得赶紧出面协调各方干活, 电信公司必须照着早就定好的应付办法, 先派人去把东西修好, 同时还得按照国家以及本省的规定, 尽快向上面汇报情况。。

将应急通信保障以及电信设施抢修车辆登记为工程救险车, 这些车辆需要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 还要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当执行任务的时候, 可以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优先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可以阻拦应急通信保障人员、电信设施抢修人员乘坐的车辆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的现场。也不可以阻拦这些人去往电信设施维修和维护的地方。这些单位还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那些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以及经营活动的人员和单位, 在接收货物时,一定不可以去收购那些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电信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并且及时去查处那些盗窃电信设施的行为, 还要查处损毁电信设施的行为, 以及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 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呢,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去查处那些与破坏电信设施有关案件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