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那些违法企业的名字, 或者是干违法行为的自然人的姓名。
那些违法的企业, 它们的组织机构代码。
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该法人的投资人, 他们具体的姓名应当是。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就是那个做出这个处罚决定的机关叫什么名字, 还有这个处罚是在哪一天做出来的。
备注
江市监部门的处罚决定书的编号是二零二六第九号。
江门市茶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去做食品进货时的查验记录这回事, 并且还保存相关凭证的这个案件。
江门市**茶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
蒋**
当事人是在购进柑皮的时候, 没有把那件事情如实记下来, 那个事情涉及到的是柑皮的名称是什么, 规格是咋样, 数量有多少个, 生产日期是哪天, 生产批号是多少, 保质期是多长时间, 进货的日期是啥时候, 供货者的名字叫什么, 地址在哪, 联系方式都有什么, 这些东西它都没有记载, 同时相关的凭证也没有保存起来, 并且在别人责令其进行改正的情况下,依然拒绝去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里的规定, 决定对这个当事人处以罚款, 罚的金额是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需要在这个时间点, 就是你收到那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的十五天之内, 把钱给交了, 具体怎么交呢, 要么就是去那家指定的银行去把那个罚没的款项缴上去, 要么就是通过电子支付的那个系统把它完成缴纳。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是在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江市监处罚〔2026〕10号
江门市陈皮茶业有限公司这个案子, 是因为没有按照规定的制度去落实食品进货时的查验工作, 同时也把应当保存的采购凭证给弄丢了。
江门市这个公司, 主要是负责那个陈皮茶业的生产, 还有销售工作的那个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
陈**
当事人在购进小青柑的时候, 没有索取这批次小青柑的合格检验证明。另外, 也没有真实地记录这批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保质期等详细信息, 还有进货日期以及供货方的名字和联系电话之类的事情。同时, 也提供不出相关的凭证来证明这些东西。最后在相关工作人员责令改正之后, 当事人还是坚持不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是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