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厅把《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印发给了大家, 还发了个通知。
面向各个市、以及各个县和区级别的司法局, 还有监狱管理局和戒毒管理局, 所有在押人员管理场所, 包括厅里的机关各处室、各局和各内部科室:
这个叫做《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东西, 它已经经过了我们司法厅在2023年举办的第19次厅务会议的研究和通过, 现在把它印出来发给大家了, 请诸位要认仔细地去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在二零二三年, 12月21日那一天。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 针对司法行政机关所开展的行政处罚工作, 关于自由裁量权的基准运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结合我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这个规则针对的是全区范围内, 所有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时, 关于如何使用、怎样规范以及如何进行监督的问题。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另有规定的话, 就按照他们的规定来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里面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就是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的时候。这个权力的根据是什么呢? 是根据法律、法规还有规章的规定。在具体操作方面。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违法行为的事实是什么。性质怎么样。情节严不严重。
对社会危害有多大。还有当事人自己主观上是不是有过错。综合这些因素之后, 司法机关来决定几件事。第一件是该不该给行政处罚。第二件是如果处罚的话, 用什么种类的处罚。第三件是这个处罚的幅度到底定多少。这就是所谓的权限范围。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时候, 大家应当遵守这样的几点原则。
(一)合法原则, 这个说法的意思就是必须得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来办事, 而且要符合那些法律、还有法规和规章里面所定下来的那些能够进行裁量的条件, 以及在处罚的时候所确定的种类和幅度方面都要到位, 同时还得遵守法定的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 就是要求以客观事实作为判断的基础, 这样处理才能让作出的处罚在种类的选择以及幅度的大小上, 都和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行为性质、相关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是能够匹配的。
(三)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这一项原则。针对那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情况, 在对这些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时候, 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的种类以及幅度, 应该要保持基本一致的状态。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事情, 是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布的。
(四)在实施行政处罚的时候, 必须要把处罚和教育这这两个事情给结合在一起, 所以在进行处罚的过程中, 除了要把责令当事人去纠正那些违法的这种行为给搞定了之外, 另外还一定要做好教育和引导的工作, 好让这个当事人能够自觉地去遵守法律。
第五条 当存在下面这些情况的时候, 是应当要去行使那个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一)依据法律条文、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来实施行政处罚的时候, 虽然规定了必须要遵守的范围和幅度, 可是并没有做出非常清晰且具体的标准划分。
(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明确列出了好几个种类的处罚, 可是没有把话说清楚, 就是在什么样的具体状况下面, 应该去选用哪一种具体的处罚办法, 这样的情况是存在的。
(三)法律规范加上法规还有规章, 这些内容里都规定了哪些处罚种类是可以用的, 也说清楚了可以同时使用哪几种处罚, 可是没有很明确地写着在什么样的具体情况下才能够把几种处罚放在一起并用起来。
(四)法律、法规还有规章, 它们对那些性质不一样, 情节不一样的, 社会危害程度也有区别的行为, 规定了一套不一样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 但是在怎么来认定性质, 怎么来认定情节, 还有怎么来认定这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这些事儿上面, 却没有给出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法律里面规定的, 还有法规上面写的那些内容, 或者是规章所明确的关于要怎么样去行使行政处罚方面裁量权利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这个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实际状况进行划分, 具体来说要从违法的事实、行为的性质以及具体的情节还有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然后将其区分为二级到四级不等, 具体的划分办法可以按照下面提到的方式进行。
(一)如果是分成了两个级别的状况, 那么就划分为一般和严重这两种类型。
(二)这个划分是分成了三个级别的, 这三个级别具体就是轻微、一般和严重。
(三)对于那些被分为四级的情况, 其具体划分包括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这四个等级。
第七条 如果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所明确规定的, 那些依法属于应当不予处罚或者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的话, 又或者存在依法可以做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决定的情形的话, 亦或者存在依法应当做出从重处罚决定的情形的话, 那么就需要依照法律规定, 分别且正确地做出对应的决定。
从轻处罚这种说法, 它的意思是说呢, 就是在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处罚方式以及不同幅度来进行选择的环境之下, 那么最终适用的是相对较为轻微的某种特定的处罚类型, 或者说是采取了相对而言数值更低的罚款等处理幅度。
减轻行政处罚, 意思就是用的处罚比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还要轻。它包括在那些本该受到的一种或者多种处罚之外, 另外选一个更轻的处罚种类。它也包括, 本来应该同时处以几种处罚时, 决定不一起并罚。它还包括把罚款的金额, 定在裁量标准里规定的最低起征点之下。
从重行政处罚的意思是, 在法律允许选择多种处罚类型或者多个处罚力度范围的法律规定之内, 选择了那些比较严厉的处罚种类, 或者是选择了那些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八条 在以下这种情形出现的时候, 行政处罚是不会被给予的:
(一)对于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群体而言, 如果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呢, 他们就实施了违法行为了。
(三)违法行为如果表现得很轻微, 并且当事人还能够及时地把问题进行改正, 同时这种情况还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不良的危害后果。
(四)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当事人不具备主观上的过错情节, 那么当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存在其他特别规定的时候, 应当直接适用这些特别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作出之具体规定内容。
(五)还有, 法律里头规定了的其他情况, 还有法规里规定的情况, 以及规章中明确的其他情形, 都需要予以考虑。
如果行为人第一次违法, 而且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大, 同时也能够快点改正, 那么在情况许可的时候, 行政机关就可以选择不给他行政处罚。
在处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程中, 当行政机关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时, 应当对其进行一定的教育。
第九条 如果出现了一下说到的那种情形的, 那么是应该从轻去处理行政处罚事情, 或者是减轻去处理行政处罚事情的。
(一)那些已经满了十四周岁但是还没有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如果他们做了违法的事情。
(二)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是减轻了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三)由于受到了其他人的胁迫, 或者是被他人进行诱骗, 从而实施了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就是自己去主动说了一些事情, 而且这些事情是以前行政方面的那些部门并没有掌握到的关于违法行为的细节情况。
(五)在配合行政机关去查处那些违法的行为时候, 要是存在了立功这种表现的情况的话。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那些在精神方面或者智力方面存在一定障碍, 但是还没有完全失去辨认自己行为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病人还有残疾人, 一旦他们做出了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有关机关是可以选择让他们接受比正常情况下更轻一些或者减轻之后的一种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行政机关面对突发事件的时候, 如果有人员违反了那些已经定好的应对措施, 那么行政机关就会依法行事, 既要速度要快, 也要把处罚的力度加重。
第十二条 对于当事人所犯下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是不允许给出超过两次以上的罚款作为行政处罚措施的。假如说是因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而碰上了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况, 并且这些规范要求都必须进行罚款处理的话, 那么就应该按照那些法律规定中数额更高的那一项标准来进行罚 money 处罚操作。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 就是适用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时, 可能会出现明显的处理不当, 或者导致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
再有一种情况是, 与行政裁量权基准应用相关的客观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改变。面对这些情形, 相关主体应当把需要调整适配的事项上报给负责制定该基准的机关。只有在得到了该制定机关明确批准之后, 才可以着手进行调整和适用。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需要把调查取证的工作做到全面一点, 还要保持客观和公正的立场, 尽可能地多收集各种证据, 这样做是为了给正确合理的裁量提供一个坚实的事实根据。
第十五条 在遇到以下这些情况的时候, 是绝对不能作出那个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的。
(一)违法事实并不清楚, 证据也不足够。
(二)没有向当事人告知, 将要作出的, 行政处罚的内容, 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绝对不能不认真听当事人说话, 不能无视当事人的意见和辩解。但是如果当事人自己清清楚楚地表示愿意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 那么这个规定就不适用了。
第十六条 当行政机关在对相关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之中的时候, 是应当去责令那些当事人来进行改正的, 或者说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之内把那些违法的行为给改正过来的。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通过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开展评议考核工作以及实施案卷评查方式这些手段, 来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规范和监督。
司法机关要把那个行使权力的具体情况看成是依法办事的一个部分, 然后把它放到自己单位的绩效成绩里面去, 当作每年都要考核的东西来做。
第十八条 如果司法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了规定, 还滥用了行政裁量权, 那么由他们所在的机关责令改正, 并且给予通报。
一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就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由他们所在的机关或者上级有权的主管部门来追究那些负有责任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里面提到的“以上”以及“以下”, 这些表述都是把本数也算在内的意思。
第二十条 本规则从2024年1月20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 也就是在2021年1月15日, 由自治区司法厅印发的《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以及《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这两个文件同时都被废止了。
附件里提到的那个文件, 《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