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持续地、规范地去管理本市的旅游市场当中的价格秩序, 并且要切实地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 宣城市市场监管系统现在一直聚焦在旅游餐饮、住宿这些重点的领域之中, 同时加大执法与办案的力度, 依据法律查出一批存在价格违法情况的案件, 现在的状况是把这些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正式地向社会公布出来, 这里的目的就是希望各个经营主体要以过去的案例作为借鉴, 严格地遵守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 全面地去履行标明价格的基本义务, 必须杜绝出现各种类型的违法定高价或者乱收费的行为。
案例一、广德市久和大酒店价格欺诈案
2026年4月28日这一天,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广德市久和大酒店做出了行政处罚。这家酒店被认定犯了法。它利用了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目的就是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依法的结果是给予警告。另外还罚款了1000元。
2025年12月,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监管人员据此对当事人开展了检查活动。检查发现, 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提供了客房服务的价格促销。该促销的方式是通过价格比较来进行的, 具体来说就是使用了划线价这样的形式。
然而, 当事人并未实际以那些划线价为标准向外销售商品。同时, 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出被比较价格的真实依据。该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 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并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作出了上述的行政处罚。
网络可不是一座谁都能随便来的法外之地, 搞网络促销的时候要是设置了比价那个环节的话, 相关的那个成交价格就必须得是真实的、能够追踪得到的, 还要有根据可以查考的。
这次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很明确的, 主要是严禁那些提供住宿的经营主体去干虚构原价以及虚假比价的坏事, 以此来对价格进行欺诈行为的目的, 进而引导那些个经营者在内心自觉地坚守住诚信经营的那个底线, 并且依法依规地去规范自家的那些价格促销活动该怎么来开展。
案例二、泾县施窑美食小屋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在2026年5月这个时间点, 泾县市场监管局针对施窑美食小屋所存在的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这种违法行为, 依据法律的相关程序, 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包括要求立即改正错误行为这一项措施, 同时还处以了罚款500元的处罚。
泾县市场监管局在搞日常检查的时候发现, 这个人他给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时候, 他在店里的招牌上仅仅只写了经营的菜品种类是什么, 没有把价格写清楚, 也没把计价单位写明白, 然后在他的店里边也没有放其他那种形式的菜单价目表, 所以消费者他们想要吃饭之前根本没法直观去了解菜品价格相关信息, 这种行为它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那个规定, 所以说它就属于没有按规定明码标价的那种违法行为。
泾县市场监管局做出了那个上述的这个行政处罚决定, 这个处罚决定的依据呢, 是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2条, 还有那个《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这两个规定的规定。
餐饮消费属于旅游体验里面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如果价格信息不透明,就非常容易引发消费方面的纠纷, 这会影响到旅游城市的整体形象。这个案件重点关注了在乡村旅游的餐饮领域里存在的, 价格公示行为不规范这个很突出的问题。
通过依法查处那些违反法律的行为, 对包括农家乐、社会性餐饮店这些为旅游服务的经营主体形成一种警示的作用。这样的做法也可以督促这些经营主体做到商品以及服务价格的全面、醒目和规范显示。其核心目的是为了筑牢旅游餐饮市场价格合规这一条底线。
案例三、泾县同福客栈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到了二零二六年七月,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泾县同福客栈住宿服务的时候发现, 该客栈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属于违法行为, 于是依法做出了责令改正, 并且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去查辖区里面那些旅游住宿经营单位的时候, 发现这个人是在做住宿服务生意的。但是, 他的经营场所里看不到任何有关客房价格的信息公示。所以, 消费者在办理入住手续之前, 没法准确搞清楚客房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这个行为是不对的, 它违反了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第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里的东西。最后呢, 就被认定成是那种没有按照规定把价格标示清楚的违法行为。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里面的第四十二条, 还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里的第十三条这些规矩来处理这事儿, 所以弄出了上面说的那个行政处罚结果。
住宿这个行业, 是旅游这条长链条里头非常关键的一部分。要把价格标得明明白白的, 这可不是小事, 这是为了保障大伙儿的知情权还有选择权的最基本的要求。那些开酒店的、搞民宿的、做客栈的等等这些个经营住宿的主营者, 必须得要实实在在地去落实那个叫做明码标价的法律义务。
得在你们那个做生意的地方最显眼的那个位置上, 把各种服务的价格信息给全面地弄出来, 弄得清清楚楚的, 还要保证是准确的。这么做, 就是为了大家一起能够营造出一个那种透明的、让人心里踏实放心的那种旅游消费环境来着。
案例四、宁国市东坡里徽菜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6年9月18日这天,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针对宁国市东坡里徽菜馆出现了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这样的违法事情, 依据法律, 做出了要责令改正这样一个决定, 同时呢, 也做出了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这个决定。
在2026年7月16日这一天的时候,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接收到了一个匿名的举报信息, 那个投诉的内容说是有关宁国市东坡里徽菜馆的菜品没有在明显的地方标明实际的价格, 于是在接到报告后的第二天, 执法人员就到了现场去开展详细的监督检查工作, 通过检查他们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那个场所的墙面上仅仅只是公示了一些菜品的名称以及作为参考用的图片内容而已, 同时还悬挂了一块白板来标注具体的所谓的特色产品菜名是什么样的, 但是上面全部都并没有标注任何关于价格的信息数据, 这种行为表现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确违反。
因为当事人主动去配合调查, 并且老实交代了违法的事实, 还把自己手里的证据材料拿了出来进行提供, 并且及时改正问题进行了规范, 所以,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就依据了相关的法规条款, 做出了上面提到的处罚决定。
那些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还有《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这些内容。
经营者把价格明确标出来, 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根本基础。执法部门把事情看仔细了, 考虑到商家配合调查、积极改正错误这些情节, 坚持了既宽大又严厉、处罚和过错相当的执法原则, 引导经营主体主动把明码标价的行为规范起来。
下一步, 宣城市市场监管系统要围绕着餐饮、住宿、景区、购物这几个旅游的重点领域去办事。他们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他们还将会持续加大执法办案的力度。
他们将严厉打击各类的价格违法行为。他们要切实地维护好旅游市场在价格方面的秩序。他们要为广大的消费者营造出一个安全的旅游消费环境。这个环境是让消费者放心的。这个环境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