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蚌经市监罚告〔2026〕24号

蚌埠市瑞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及相关的其余154户企业, 这些企业加起来总共有155家, 它们的具体名单情况, 请你去查看该文件的附件内容。

关于本局已经立案调查的那涉嫌连续两年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155个市场经营主体的事, 现在已经查完了。

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 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里面说的那第四十四条, 我们现在把这些东西讲清楚, 告诉你们, 我们打算要作出什么样的处罚, 还有为什么这样罚, 也就是事实和理由、依据都在后面。

在2026年7月的时候, 一直到2026年8月这段期间里, 我们局里面的执法工作人员针对你们单位具体的名单, 也就是看附件里头写的那些名字, 去调查了你们的经营状况。

然后, 大家是透过一个叫做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玩意儿进行搜索查询的, 最后发现了这么个情况: 就是当事人已经连续两年或者更多年的样子, 都没有按照规定把年度报告给报送上去, 因此被列入到那个经营异常名录里头去了, 而且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去改正这个错误。

再者说了, 就是通过他们登记的那个住所, 或者是经营场所, 都已经没有办法取得联系了。

经过核实, 我们通过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对那些在二零二四年和二零二五年这两个年度都没有去报年度报告的企业进行了查询。结果显示, 你们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去做事。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 本来应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来报送二零二四年的报告, 还得报送二零二五年的报告, 并且要把这些报告向社会公开进行公示。但是你们并没有这样做。

执法人员去到了当事人所填写的那种地址也就是经营地址, 去了地方看了一下, 没有找到任何跟这个人做生意的情况, 然后呢, 又试着联系了一下, 结果发现通过那个登记下来的地方根本联系不上。

你们单位因为没有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来公示年度报告。然后,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联系不到你们。所以, 你们被列入了异常名录。一直到本案调查终结的时候, 你们都已经改正的情况都没有发生。

我们得按照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里面第三十五条说的去做, 也就是说, 市场主体得根据国家规定的那个相关要求, 把年度报告给公示出来, 还得把登记相关的信息也公示出去。

事情已经被搞清楚了, 你们这个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去做一件事, 那件事情是什么呢, 就是没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去报送2024年度报告, 也没有报送2025年度报告, 更没有向社会进行公示,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矩, 你们必须这么干, 你们没干, 这就导致了这样一个后果, 你们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里面的内容, 那个条款里写得明明白白, 说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并且还要向社会公示。

我们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来理解这个情况, 这条规定说, 如果企业没有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期限去公示年度报告, 或者没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去公示有关企业的信息, 那么,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并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因为你们企业连续有2年时间都没有按照规定的办法来报送年度报告, 这样就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里, 而且到现在为止也没有把这个问题改正过来。

另外, 我们还能够通过你们登记的那个住所, 或者那个经营办公的地方都找不到人, 也联系不上。根据有关的规定, 就是说了县级以上这个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把营业执照给吊销掉, 所以呢, 我们局现在打算要把你们的营业执照给吊销掉。

因为你们这个单位, 通过那个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方式去进行联系的时候, 是没办法联系得到的, 我们机关这里呢, 已经采取了直接送达的方法, 也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法, 还采取了邮寄送达的方法, 但是这些方法全都是没有办法把相关材料送达到位的。

因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八十二条第五项有规定, 所以现在本局决定按照法律的办法来向你们的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你们需要知道限你们单位自公告日开始算三十天内到本局去领取那份《行政处罚告知书》,也就是蚌经市监罚告〔2026〕24号这份文件, 这次公告的时间是三十天, 等这个公告满额的那一天起就算已经送达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以及该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 还有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条款, 同时也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要求, 对于上述所打算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们单位拥有进行陈述的权利, 也拥有提出申辩的权利, 还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果你们单位想要提交陈述意见或者申辩意见, 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打算, 那么, 你们单位需要在收到这份告知文件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把这个请求向本局提出来。如果你没有按时提交, 那么就会被认为你已经主动选择失去这个权利。

联系人:张凌寒、熊雄; 联系电话:0552-3187955

联系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2595号经开区管理委员会3楼

附件:

_行政程序处罚事项告知书待办_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告知书

155户企业名单.doc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