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好多商家觉得, 要是手里边攥着第三方的调研报告, 那报告里头所写的各种内容, 都是能够被直接拿到广告宣传中去使用的。但是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那个《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里面的具体规定, “萝卜坑式”的绝对化用语广告, 它是属于违法的行为的。
案情速览
北京市东城区那边有个做牛杂煲加盟的门店, 这个店在门口打广告牌的时候, 用了“全国销售额第一”这种说法。它说这个叫法有证据, 就是第三方咨询机构给品牌总部开的一张市场地位的证明文件。
那个文件里写的是“牛肉牛杂火锅连续三年全国销售额第一”, 但是文件上面也清楚地备注了, 说这个文件只是当作市场研究报告里核心结论的一部分来展示, 并不是用来做宣传推广画面的。
门店把品牌设计稿拿到手之后, 就赶紧去制作广告牌, 然后进行安装来对外面进行宣传。经过调查发现, 牛肉牛杂火锅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
所以, 它宣传说“牛肉牛杂火锅连续三年全国销售额第一”, 这种说法属于使用了广告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门店既是广告的货主, 也是广告发布者。它不能以广告素材是总部提供的为由,就免除自己应该履行的审核责任。因此, 门店最终被罚款了2万元。
三大警示
如果该商品不存在属于其专属范畴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那么即便市场上存在由第三方机构所出具的调研报告, 商家也不可以随便对外宣传其产品是“第一”, 这种做法是不被允许的。
大家要知道, 加盟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免除所有的责任了, 并且对于总部所提供的广告素材内容, 在进行最终投放之前, 必须得要进行一次第二遍的、严格的、合规性的审核工作。
无论那份调研报告的撰写工作做得是多么华丽且漂亮, 也必须要对其所涉及的统计数据以及调查范围的广泛程度和合理情况进行严格的核对与验证。对于那些其调查结果存在怀疑情况的信息和内容, 应当坚决地拒绝使用。
关于合规方面的科学普及知识, 如果要在广告当中引用第三方的调研数据报告, 大家必须牢记以下几点关键的注意事项。
先来看报告的内容部分, 这个内容方面要求它具备科学的性质, 要有代表性, 还要注意事物之间的关联程度, 绝对不可以出现虚假的情况或者会产生引引人产生误解的效果, 这一点必须要做到。
关于标注这件事, 你不能够偷懒大意。必须要把出处写清楚, 还有适用范围也要注明有效期限也不能少。至于提示文字的字号和颜色方面, 一定要弄得清晰可见, 总之绝不能把字体缩小到像蚂蚁那样看不清的地步。
一定要拒绝那种断章取义的做法。不能只去摘抄那些对自己有利的片段, 要是去篡改、去歪曲原本的意思的话, 那有可能就构成了虚假广告。
我们可以来把自证这种情形和引证这种情形做一个区分,如果使用的是企业自己通过实验统计拿到的数据, 那么这部分内容就属于自证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不用标出具体处处的, 但是如果委托第三方来做相关的调研或者检测获得的材料, 这就属于引证的范畴了, 关于这一种情况就必须把出处完整地标注出来。
在对绝对化的用语加以谨慎使用方面, 首要的一点就是要注意像“第一”、或者“最佳”、亦或是“最高级”这样的词汇, 我们并不是说只要有相关的报告出具了, 就可以随意去应用这些词语, 而是应当全面地考察并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应的豁免条件。
作为广告经营者以及作为广告发布者, 你们更应该严格去审查那些有关广告的证明材料。如果遇到广告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这种情况, 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那种情况, 就绝对不能向别人提供设计服务, 也不能提供制作服务, 同样不得提供代理服务, 更是不得提供发布服务。
温馨提示
商家要建立起一个广告审核的制度, 在把广告发布出去之前, 必须对广告内容做到严格的审查, 那些加盟门店在发布由总部提供的宣传资料的时候, 也要保证所用的广告内容是合法的。
消费者在看到“全国第一”或者“销量第一”这些字眼的时候, 要留意商家是不是公示了完整的、权威的依据。如果遇到违法的广告宣传, 是可以拨打12315进行举报的。
法律, 还有法规的其中一部分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的明确规定, 广告内容里绝对不能出现像“国家级”这样的表述, 也禁止使用诸如“最高级”或者“最佳”之类的词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广告里面使用那些来自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或者引用语等的引证内容的时候, 这些内容必须做到真实和准确, 同时还必须把这些内容的出处给显示出来。
而且, 如果所引用的这些内容本身是带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或者有明确的有效期这个情况的, 那么就应当把这种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给明确地表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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