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个文件, 这个文件的名称叫做《国家统一推行自愿性》, 但是原文里的句子好像没写完。
认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统一推行自愿性认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这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在2026年9月20日通过的, 这次会议是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的第18次局务会议。现在对此进行公告, 该文件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就是在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那个具体的日期时间点。
国家对自愿性认证制度的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推行落实, 这个办法由国家层面来制定并执行。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认证制度建设还有管理工作, 把这个自愿性认证制度简称国推自愿认证制度。目的是为了提高这个制度的规范性, 还要提高科学性, 也要提升权威性。同时, 要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在内的相关法规, 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说到那个国推自愿认证制度, 它是咋回事, 就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就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单独来做, 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起来做的一件事情。
这件事是针对产品领域、管理体系领域和服务领域等等。他们要制定并发布认证的基本规范, 还要制定发布那些认证规则。除此之外, 他们还负责监督管理的这种自愿性的认证制度。
第三条 国家推行的那种自愿性认证制度, 在搞建设方面, 以及在做管理这块工作的时候, 都必须要按照这个办法来办。
第四条 这个国推自愿认证制度, 它遵循的是要统筹建设、要进行统一管理、要共同实施、还要动态调整的那些原则。这个工作, 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就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做统一的管理、做监督、做综合协调的。同时呢, 是要和国务院那些有关部门一起, 去共同实施的。
第五条 国推自愿认证制度是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来加以建立的, 而且由国务院所属的有关部门负责提出立项的具体建议, 此外还支持把国务院有关部门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明确规定进行转化, 最终转化为国推自愿认证制度。
第六条 建议立项的事情, 里头要有国推自愿认证制度是哪个领域的情况, 要有为什么非要干以及能不能干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要有关于打算拿出什么政策支持去采信它的内容, 还要有干了之后大家觉得会有什么效果的预期效果。
第七条 这个立项建议是由那个被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同时也挂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的机构来负责批准的。之所以要这么安排, 主要是基于下面这些方面的考量:
(一)这玩意儿, 说白了, 是对咱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还有那个高水平安全, 所起到的那种支撑作用。
(二)与已有国推自愿认证制度的衔接协调关系;
(三)对出台关于采信的政策这件事情, 它的可行性会做一个评估, 然后再对实施之后所能产生的预期效果也做一个评估。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开展了技术评价工作, 这些技术评价工作是通过第三方机构来完成的, 这就是其工作开展的基础。
(五)所谓的认证依据, 它目前具体呈现出的状况是如何的。
(六)还需要去注意那些其他的方面, 以及其它的一些需要被考虑到的事情。
在提交立项建议的时候, 需要去广泛地征求其他各个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遇到必要的情况, 那么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牵头, 这个总局同时也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所在地, 应当去组织一些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来进行专门的论证工作, 并主动地去听取来自社会各方面或者行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看法。
第八条 国推自愿认证制度的认证基本规范, 以及认证规则, 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制定和发布的, 要么是他们自己单独搞定的, 要么是会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一起弄出来的, 如果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就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独自制定的话, 那么就必须要征求一下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认证的基本, 这些规范它得涵盖下面的一些东西:
(一)认证机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
(二)对于认证人员在某些方面提出的那些要求。
(三)这部分内容是关于部门的职责所在的。
(四)组织实施;
(五)进行广泛的宣传推广以便让大家认可和依据。
(六)监督管理;
(七)其他的, 还有那些有必要要添加进去的那些成分和要素等。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认证依据;
(三)这是关于认证机构应当满足哪些基本要求的内容, 同时也是对认证人员需要具备哪些基本要求的说明。
(四)认证实施程序;
(五)认证证书以及认证标志的管理, 需要满足相关要求。
(六)还有别的东西得加进去。
第九条 国推自愿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编号, 其代号为CNCA-NVC, 管理体系认证的代号是M, 产品认证的代号是P, 服务认证的代号是S, 编号由CNCA-NVC代号、发布顺序号、分类代号以及发布年份号这些部分构成, 编号的例子是CNCA-NVC-顺序号-分类代号加上年份号这样的格式。
第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国推自愿认证制度认证技术委员会, 来承担以下职责。
(一)我们要开展对国推自愿认证制度政策理论的研究工作。
(二)我们来组织并起草关于认证的基本规范, 还有相关的认证规则。
(三)需要去协调解决,就是关于在国家层面推行的那些自愿性的认证制度, 它们在建立起来还有实施下去的这个过程里面, 所涉及到的那些技术问题。
(四)这能够为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认证技术委员会并不是一个长期的, 也就是非常设的机构, 它是由来自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人员, 行业协会的代表, 科研院所的人员, 还有认证机构、企业这些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的, 按照工作的实际需要情况, 可以设立国推自愿认证制度认证分技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当一个国推自愿认证制度满足以下所提到的任意一个情况时, 就必须去组织并开展它的试点验证工作。这个工作需要对这套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考察。同时也需要对其预期能带来的成果效果进行评估。这种试点验证的期限一般来说是不得超过3年的。
(一)这种情况是涉及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以及新模式的, 因为缺乏被大家普遍认可的规则, 或者缺少已经成熟的认证方面的实际做法。
(二)打算去用那种创新的, 或者是复杂程度非常高的, 认证模式以及认证程序, 而这两种情况的有效性, 还有其伴随的风险, 目前都还没有经过实际的检验。
(三)认证对象的技术是很复杂的, 供应链是长长的, 风险源是隐蔽的, 这可能会引发重大的安全方面的风险, 可能会引发重大的健康方面的风险, 可能会引发重大的环保方面的风险, 也可能会引发重大的经济方面的风险。
(四)还有那些其他有必要先把试点验证工作放在前面去做的具体情形。
对国推自愿认证制度, 要开展试点验证的工作。这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也就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可以单独来制定方案。或者也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起制定方案。在这个试点验证工作方案里, 要明确相关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实施方面的要求和监督方面的要求。还需要明确评估方面的要求。
那个属于国推自愿性质的认证制度, 会先开展试点验证工作, 等到评估这个环节顺利通过以后, 才会正式对外发布并且开始推广去实施, 如果评估没有通过的话, 就必须及时地终止下去。
第十二条 国推自愿认证制度正式发布以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 根据国推自愿认证制度实施的需要, 遵循能力为先、公平竞争、资源合理利用这些原则, 来确定从事国推自愿认证制度的认证机构。
对于从事产品领域国推自愿认证制度的认证机构来说, 它们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中关于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要求。并且, 它们还需要具备开展认证活动所需的检测与检查资源。同时, 这些资源必须是能够由认证机构进行独立调配和使用的。
第十三条 认证人员注册机构, 会按照国推自愿认证制度里头的有关, 认证人员能力方面的要求来办事, 去开展针对认证审核人员, 还有检查人员的注册工作。
如果一个人, 还没有拿到那个注册的资格证明的话, 那就绝对不能从事, 国推自愿认证制度所对应的领域里的, 那种认证审核的工作, 也别干认证检查这类事情了。。
第十四条 国务院里面的各个部门, 应当加强国推自愿认证制度的宣传推广工作。还应该制定国推自愿认证制度的认证结果采信政策和支持政策。鼓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结合本地的产业发展特点来做事。要制定出地方层面的采信配套政策以及激励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现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就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个地方, 它对那个国推自愿认证制度到底实施得好不好的这件事儿, 进行一个叫做评估的动作, 但是这个评估的一个周期, 一般是不超过那5年的时间, 所以说, 它这个评估的行为里头, 应当是要包含下面所说的这些个内容的。
(一)该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以及相关的执行现状。
(二)所产生的那些在社会方面带来的好处, 在经济方面产生的利润以及在对生态环境方面所形成的积极影响。
(三)认证规则科学性方面的情况如何, 以及它的适用性怎么样的这种问题。
(四)在把计划落地去做的这个时间段里面, 我们确实察觉到了存在的一些潜在的危险状况。
(五)对推广的情况给予了采信。
(六)对于其他可能存在的情况, 我们应当去进行评估。
基于实际工作中的各种需求, 有关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 这个事儿可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这个机构同时也叫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再加上国务院下面其他的各个相关部门, 一块儿来牵头搞, 大家共同参与进行。
第十六条 国推自愿认证制度应当依据实施效果评估的情况, 来及时的进行完善或者把它废止掉。。
第十七条 自国推自愿认证制度的认证规则发布, 这之后的时间开始算起, 认证机构就不准去备案那个名称和国推自愿认证制度认证规则一样, 或者会让广大的普通老百姓产生混淆的相似的认证规则, 同时也不允许制定和国推自愿认证制度一样或者是相似的任何一种作为标识的象征物。
从国推自愿认证制度的认证规则正式开始实施的那一天起, 认证机构之前已经备案的, 那些和国推自愿认证制度的认证规则名称完全一样的, 或者是容易导致普通民众产生混淆的、看起来很相似的认证规则, 一律会被退回。
同时, 认证机构必须立即停止接收新的认证申请, 至于已经颁发出去的认证证书, 是可以继续使用到的, 直到需要进行下一次监督审核的时候为止。
第十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也就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这些要求, 去实施对国推自愿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以此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这方面的建设工作。
在综合监管的过程里头, 要是发现有国推自愿认证活动存在着违法违规那样的情况的话, 那就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负责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 是要依照职责来进行的, 并且还要按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来处理这样的事情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这份办法, 是在它被公布出来的那个日子, 开始起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