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进一步去强化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工作, 进而达成严厉打击各种各样违法违规情形的目的, 现下将会把近期查办的有关肉制品方面、白酒方面以及属于“两超一非”问题范畴的一批相对典型的案例对外予以公布。期望可以凭借通过以案件阐述法律规则的方式, 充分地发挥出警示还有震慑的效用作用价值, 进而去督促广大不同各类别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务必切实地履行自身需要承担的一种主体之责任, 秉持诚恳并且遵守法律的态度去进行经营活动。接下来的一步, 我局将会持续不间断地维持保持一种高压态势的状况景象形势, 深度地去推进深化行刑之间的衔接关联联系, 切切实实地守护好了住人民群众在关于“舌尖上的食品安全方面的安全”。现对外公布6起属于典型性的案例情况事件如下:
存在一份案例, 是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就姚某某所涉嫌的经营情形, 展开了对未依照规定进行肉类检疫的查处事宜。
2026年6月9日, 淮南市公安局与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联合, 针对姚某某所经营的鲜肉店展开执法检查行动。姚某某的店内当时正处于销售生鲜牛肉的状态, 现场提供出1张有着手写签发日期的《动物检疫证明》, 另外还发现了37张签发日期呈现空白状态、编号却相同的《动物检疫证明》。在2026年6月5日开始直至6月8日这一时间段内, 姚某某曾经借助微信途径发送给顾客3张经过变造的《动物检疫证明》。2026年6月5日, 存在这样一个情况, 姚某某销售牛羊肉给顾客的时候情况是这样, 没有随着货一块儿提供合法且有效的, 经过正常检测取得的证明文件, 这种行为构成了未能按照正常合法程序对肉类进行检查检验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有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当事人存在变造同一编号动物检疫证明、手写篡改签发日期对外提供使用的行为, 还有非法持有空白变造动物检疫证明的行为 , 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案件现已移交淮南市公安局 , 目前正在立案侦查。
案例2: 大通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了大通区的某某饭店, 此饭店存在销售牛肉的行为, 且所售牛肉未经检验、检疫。
于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 大通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 对大通区某某饭店展开检查, 查见当事人采购后存放于后厨冰柜里的待用牛肉, 无法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随后执法人员针对涉案牛肉, 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进而构成了经营未按着确定的规定来进行检疫的肉类这样的违法行动。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且经历了综合的裁量, 依法做出了责令当事人去改正违法的行为, 没收掉未经进行检验、检疫的5斤牛肉并且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方面的处罚。
案例3: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 查处了山南新区的某某小吃店, 该小吃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还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件, 开展了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2026年5月1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的执法人员, 在网络巡查这个行为当中发现, 当事人是山南新区某某小吃店, 其处在未拥有食品经营许可的状况下, 使用了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并且还加盖了伪造的章。
这个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公章, 位于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美团”之上。
当事人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 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 还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内容, 由于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在2026年6月2日,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把当事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相关线索、证据移送到了淮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公安机关已经依据法律立案进行侦办句号。
案例4: 隶属于淮南市的市场监管局, 对淮南市一家名称为某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 进行了查处, 这家企业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的行为, 此为查处该行为的案件。
2026年5月20日,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群众举报线索, 联合公安机关到当事人公司突击夜查, 在当事人存放酒水的库房中发现有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 以及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 还有人头马路易十三干邑白兰地, 另外还有轩尼诗V·O·S·P干邑白兰地等洋酒, 这些洋酒涉案金额达到50余万元, 经过相关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 这些洋酒均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鉴于此案件所涉及的金额规模比较大, 当事人的行为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已然依法把该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办理。
案例5: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展开行动, 对谢家集区某某商店予以查处, 该商店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这一行为。
2026年1月7日,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 依法对谢家集区某某商店展开检查, 在此过程中, 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售卖的“牛栏山”白酒, 涉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对此, 执法人员采取了扣押白酒的行政强制措施, 且经过报批立案调查。经查明, 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牛栏山”白酒, 经过商标持有人鉴定, 均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内容, 从而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径。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依据, 并且经过综合考量进行裁定, 依道理做出了责令当事人马上停止侵权行为的举动, 没收侵权白酒14箱, 同时还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 潘集区市场监管局,展开了查处行动。被查处对象是潘集区某某散酒店。该散酒店存在生产经营行为。其生产经营的产品为高粱白酒。此高粱白酒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2026年4月2日, 潘集区市场监管局, 委托安徽某某检测公司, 对当事人生产其进行经营者经营的散称高粱白酒, 依法实施了监督抽检, 检验结论表明, 散称高粱白酒之中的纽甜项目, 并不符合GB 2760 - 2014这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进而被判定为不达标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构成了这样一种食品违法行为, 即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潘集区市场监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并且经过综合裁量, 依法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其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称高粱白酒23L, 没收违法所得80元, 同时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