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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西税稽罚告〔2025〕06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西税稽罚告〔2025〕06号
青海磊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32822MABWJCTFXL):
对你单位(地址: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察苏镇建设街(棚户区改造门面房第4套))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7月1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1.增值税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发票流
2022年10月24日你单位接受山东朴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2222130,发票号码08431913-08431928(其中正常发票15份,作废发票1份发票号码08431915),正常发票金额1,330,189.07元,税额172,924.53元,价税合计1,503,113.60元,货物名称“有机化学原料焦化二甲苯、有机化学原料芳烃”,于2022年10月认证抵扣。
(2)资金流
检查人员调取了你单位对公账户(账号:963007010024038900)的交易明细,未发现与山东朴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
(3)货物流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察苏镇建设街(棚户区改造门面房第4套)进行了现场勘验,该地址所在地目前为台球厅。经检查人员联系该房产户主,其表示未将房产租赁给你单位,也没听说过你单位,你单位在都兰县无生产经营能力。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单位应于2022年10月做进项税额转出172,924.53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无资金交易记录。
证据2:《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注册虚假生产经营地。
证据3:《电话记录》,证明检查人员与企业人员未取得联系情况。
证据4:《发票认证抵扣清册》,证明发票认证抵扣情况。
证据5:《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处理决定书》,证明上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述少缴的增值税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以上少缴2022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945.79元。
3.教育费附加
上述少缴的增值税未缴纳教育费附加。
以上少缴2022年10月教育费附加2,367.47元。
4.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少缴的增值税未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少缴2022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1,578.31元。
5.企业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调增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30,189.07元。
(2)查补附加税费调增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金及附加7,891.57元。
(3)企业2022年申报缴纳附加税费568.58元,未申报企业所得税税金及附加,调增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金及附加568.58元。
以上造成少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31,540.21元。
以上税、费款合计197,263.41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你单位接受山东朴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纳2022年10月增值税157,831.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45.79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31,540.21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定性为偷税,并追缴2022年10月增值税157,831.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45.79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31,540.2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2022年10月少缴的157,831.63元增值税处以50%罚款78,915.82元、2022年10月少缴的3,945.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50%的罚款1,972.90元、2022年少缴的31,540.21元企业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15,770.11元。
上述罚款合计96,658.8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0977-8218106
联系地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长江路15号。
邮政编码:817099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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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qinghai.chinatax.gov.cn/hxz/sjtzgg/202508/3a0f296b18fb4ea5966efe26e85508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