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尧鑫传媒有限公司、营口鑫垚传媒有限公司等46家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之规定,现就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事项公告如下:

经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六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税务信息确认:

现场办理: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28号)

网络办理: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税务分局所属辖区内未办税户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_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税务分局所属辖区内未办税户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_

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清册.xls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税务分局

2025年11月10日

文章来源:https://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5/11/17/art_590_1561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