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通知内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佰伍拾万零陆仟肆佰贰拾玖元零玖分(¥:1506429.09)元,限2025年12月9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18号212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侍哲如 0517-8378559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具体文书 文号

盱眙振淮塑料有限公司

913208306945225667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二稽税通〔2025〕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1月24日

文章来源: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5/11/24/art_9566_16705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