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一稽处〔202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一稽不罚〔2025〕4号)。处理、处罚决定如下:(1)你单位自2018年11月26日至28日期间,向上饶市高尧建材有限公司、上饶市度也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52828996-52829020、51543706-51543730),金额合计4909014.56元,税额合计785442.25元,价税合计5694456.81元,系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该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2018年11月),至税务机关收到虚开证明之日(2025年8月14日)已超过五年,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地点及方式:淮安市翔宇北道3号   0517-8363929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具体文书 文号

淮安艳丽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91320891MA1WYUQ43M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5〕141号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一稽不罚 〔20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2月24日

文章来源: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5/12/24/art_9566_16892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