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一稽处〔2025〕152号)《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一稽不罚〔2025〕3051号)。处理、处罚决定如下:(1)你单位接受厦门市鑫勇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56896.56元,税额57103.44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向无锡泽华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9887.05元,税额7981.95元,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上均定性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上述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8年,税务机关发现时已超过五年,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地点及方式:淮安市翔宇北道3号    0517-8363929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具体文书 文号

淮安市慧超纺织有限公司

91320804MA1X7YWU9W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5〕152号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一稽不罚 〔2025〕3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4日

文章来源: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6/1/4/art_9566_16928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