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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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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苏州税三稽处〔2026〕5号。拟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单位所取得35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决定追缴你单位增值税 298984.22 元(已申报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928.89 元、教育费附加 8969.53 元、地方教育附加 5979.69 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程畅0512-52311587 ;钱桦 0512-5231150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年1月4日

文章来源: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6/1/5/art_9363_16935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