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兰佳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2MA8U6PWW5U ,法定代表人:蒋天兰):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26〕5号)。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九一街西路115号A幢1单元603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情况进行检,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你公司在与平和县云途商贸有限公司、漳州乐双商贸有限公司、漳州盛绥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蓝申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淼尚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旺胜康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这6家公司开具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92160,发票号码:03468278-03468279、03468323-03468325、03468313- 03468317,金额合计2953800.21元、税额合计29538.01元、价税合计2983338.22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合计2953800.21元、虚开税额合计29538.01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证据资料:1.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5〕63号);2.邮政专递寄件及退件凭证;3.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及送达回证;4.协查函及相关附件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在与平和县云途商贸有限公司、漳州乐双商贸有限公司、漳州盛绥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蓝申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淼尚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旺胜康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这6家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开金额合计2953800.21元、虚开税额合计29538.01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29日
文章来源:http://fujian.chinatax.gov.cn/lysswj/tzgg/202601/t20260129_626836.htm